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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从官办集体经济到民营集体经济
——也谈人民公社定性
点击:  作者:智广俊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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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人民公社性质定位的争论

 

  三农问题草根学者何平近日连续在《红歌会》网站上发表了七八篇论述农村改革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著名学者北大教授孔庆东就在他的博客里转载了何平两篇文章,在网上点赞何平文章的居多,而何平2015年11月25日发表的:《民营集体经济,中国农村希望所在》一文,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网上点赞、反对的声音基本各占一半,特别是一些主张走集体化道路的同志,也对何平这篇文章提出了质疑。比如,张文茂先生就撰文与何平商榷。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何平在这篇文章提出一些新的理论观点,比如,他把人民公社定位为官办集体经济,这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人民公社性质如何评价定位,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人对此也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何平在文章中把土改后不久,农村中农业合作社组织称之为民营集体组织,把人民公社称之为官办集体经济。凡是从人民公社中走过来的人,只要抱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会认为何平的观点符合历史事实,是能够成立的。最初的农业合作社,是土改后,农民困于生产工具的不足,比如,几家从地主家分来一头耕牛,只好合作起来耕种,这种自发的互助组有的发展成合作社的模式,在农民中共产党员的带领下,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合作社越来越发展壮大,成为一种社会潮流。这时的合作社,农民加入是自愿的,管理是民主的,合作社除了交公粮是必须尽的义务,生产经营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庄稼想种咋种就咋种,粮食想往哪儿卖就往哪儿卖,合作社的重大事务要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做出决定,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就是民营集体经济。

 

  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不是出于广大农民的意愿,而是在党和政府强有力地组织下发展起来的,有不少社员是裹挟进来的,民意基础就不牢固。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农民根本就没有退社的自由。人民公社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种什么作物要遵照县政府下达的种植计划,一开始生产队还有一定的种植作物选择自由,后来这种自主权越来越小了。在以粮为纲的方针指导下,生产队林牧业、副业、手工业、多种经营受到了很大遏制。家庭副业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甚至把农民家庭养殖业、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把农民自留地也收回了集体。生产队生产下的粮食、肉食必须卖给国家,价格政府早就规定好了,生产队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一说。口粮标准全国多数时候,实行的是统一标准,丰年360斤,灾年280斤,达不到280斤,国家负责返销供应。谁敢多给社员分一斤口粮,有的生产队队长就因为私下多给社员分了点粮食,被判了徒刑。生产队的政治队长必须由党员来担任,生产队政治队长是由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指派的,农民根本就没有选举政治队长的权利,而政治队长又是生产队的一把手。公社干部是县政府下派的,不是由农民群众选拔出来的,公社领导也是由上级指派调来的,名义上公社社长、副社长由农民代表选举产生,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民主形式,农民代表能够提名由农民来当社长吗?即使像陈永贵那样杰出的队干部当公社社长,也是上级党委决定提名的,而不是农民代表提名选出来的,像陈永贵这种从农民中出来的干部,在公社干部队伍中估计不到千分之一。公社领导和公社干部与农民群众脱节,公社农业收成丰歉,农民收入多少与公社干部的报酬毫无关系,他们挣得是国家死工资,端的是铁饭碗。这样的公社干部制度,必然造成公社干部首先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农民群众负责。人民公社这种管理体制难道不是官办集体经济吗?

 

  大家都知道,大跃进放卫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大练钢铁有的地方砸了社员家里的铁锅,砍了山林中不少树木。农业学大寨搞了不少花架子工程,比如各地建的扬水站、大口井、蓄水池、存不住水的水库等,这些没有实际效益的政绩工程,把生产队积累下来的家底子都折腾光了,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活和劳动积极性。这些政绩工程如果不是官办集体经济,队干部和社员会执行上级定下来工程项目吗?农民群众自己会吹牛大跃进一亩地打下几万斤粮吗?

 

  这都是人民公社在实践过程发生的问题,只要是有一点实事求是的心,就不得承认这是事实。我写这篇文章时,又特意翻阅了一下人民公社六十条,这是人民公社纲领性的文件。六十条的许多规定还是实事求是的,比如,要求尊重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尊重社员的意愿和民主权利;粮食增产了,生产队可以给社员适当多分一点;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不准随意抽调生产队的劳力,上大的水利工程要量力而行,要取得多数社员们的同意;没有设置政治队长一说。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和原则很多被破坏掉了。推行大寨式的大队核算,破坏了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构。推行大寨自报公议社员劳动评分制度,破坏了六十条规定的劳动定额管理,按劳分配制度。学大寨大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没有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讲报酬地随意调动不受益的生产队的社员去其他生产队搞工程,更是造成了很大混乱和贻害。

 

  弄清了人民公社实质上是官办集体经济,这就容易理解农村中多数社员为什么愿意搞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广大社员们要回的是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业生产收益的分配权,整体上说并不是家庭经营要比集体经营能生产更多的粮食。

 

  人民公社存在很多弊端,这是人民公社解体的内在原因。但我并不从根本上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项伟大创举。把几千年来沿袭下来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组织到一起,从农业生产个体经营走向集体经营,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采用机械化作业,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通过人民公社制度,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利益分配制度,人民公社为我国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使我国初步建成了工业化体系,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基本解决农村中历史就存在的盲流现象,除了1960年低标准供应特殊时期,基本上杜绝了旧社会一出现饥荒现象,农民就流离失所,饿死他乡现象的发生,以及隔几年就会发生农民造反的事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农民提供了安定的生产、生活局面。农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取得史无前例的进步,科学技术得到了广泛普及,文化、教育、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培养了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生活水平虽然低下,但社会基本上实现了公平公正。人民公社工农商学兵一体化经营,一大二公的特点,具有优越性的一面,当然也存在弊端。在人民公社时期,一对夫妇生育五六个孩子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所有孩子都可以念到初中毕业,这对如今的青年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现在青年夫妇培养两个孩子就累得够呛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为今天的改革开放提供了集体土地资源和人口红利,这两条是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腾飞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条件。

 

  人民公社所发生的很多问题,虽然体制、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执行中的问题。我特别赞成何平提出的:“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

 

  何平认为华西村、南街、大寨现今的经济属于民营集体经济。从本质上已经不同于他们的前身官营集体经济。有的同志认识不到这种差别。我们对以往介绍华西村吴仁宝的事迹中了解到,当年吴仁宝在华西村上马乡镇企业项目,是冒着被批判的风险进行的,他耍了很多花招应付上级,受过多次批评,吃了很多苦头。改革开放后,华西村没有了上级的直接干预,才放开了手脚大干,取得了如今民营集体经济的巨无霸地位。官营集体经济和民营集体经济区别就在于:如今南街、华西和大寨搞的乡镇企业是当地农民的自主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当地农民拥有对企业的民主监督权、受益权和最终处分权。而在过去官办集体经济的体制下,生产队和大队就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请示上级政府的同意,上级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包括吴仁宝和郭凤莲等领头人的任免,也是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普通农民根本就没有民主权利选举党支部和党委领导成员的民主资格,就是农民中的党员,对上级党委所提出的人选往往也不能够推翻。而众所周知,农村中党支部才是核心领导。在市场经济下,民办集体经济当然还是党组织和党员起着核心领导地位,但民营企业中的党组织,也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则,尊重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中的重大事项应该由企业中的董事会、经理层,按照现代企业运行制度来做出决定,而各级党委、党支部不能直接做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因此,华西、南街、大寨如今取得的成就,是人民公社时期不可能做到的。试想,如今大寨把多数大寨田用来种树,搞旅游经济、工业经济,农业反而成了副业,这不是违反了以粮为纲的农业发展方针了吗?这种战略转折在过去体制下能够行得通吗?前几年,大寨人花费了亿元巨款,重建了一座庙宇,你能理解大寨人这一决策吗?难道大寨人不信社会主义,改信了佛教了吗?如果你知道了旅游业如今成为了大寨的一项支柱产业,你就不难了解大寨人建庙的初衷。如今,华西村富得流油,几顿黄金摆在那里张扬,在过去官营集体经济体制下,华西村能够这样做吗?人民公社如果不是官办集体经济,全国范围的公社能够一下子全部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吗,就连大寨、南街也不得不分田到户,重新合起来那是后来的事。现在党的地方组织和地方政府能够决定一家民营企业的内部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吗?想都不会有这种想法。而对国营企业就有这种权利,说卖就卖,说混改就混改。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难道还说不明人民公社是官办集体经济吗?

 

  何平在这篇文章中提出: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具有相容性,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集体经济强调的是所有权。二者是可以结合的。如今农村中民营集体经济有多种形式,各种股份制管理的工厂、企业、农场、养殖场等应该都算民营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民营经济组织。一些蔬菜种植协会,蛋鸡养殖协会,也具有民营集体经济的因素。有的同志认为起码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集体经营才算民营集体经济,有的认为私有经济不能称为民营经济,其实这种认识是作茧自缚,我认为只要是农民合伙经营都应该算民营经济。农村集体组织中,最大的社会主义因素就是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农村集体能够容纳民营经济的最大入口。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只有走向合作,主动参与社会分工,才有发展生命力。

 

  任何理论脱离实际都是无源之水,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何平的许多观点不是出于书本,不是出于领导讲话,而是亲力亲为从农村实践中调查得出来的结论,有许多理论创新的地方,这是他的观点引起人们争议的所在。钟不敲不响,理不辨不明。就何平所提出的观点进行思考、辩论,有助于三农工作理论探讨深入进行。

 

  【附】何平:民营集体经济才是中国农村希望所在

 

  从农村经济发展走向看,有人寄希望于民营经济,有人寄希望于集体经济,两种观点争论不休,似乎是完全不相容关系。其实,二者的结合才是农村的希望所在。

 

  一、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具有相容性

 

  其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集体经济强调的是所有权。其二,民营经济是针对官营经济讲的,集体经济是针对个体经济讲的。可见,二者是可以结合的。

 

  所有权选择集体,经营权选择民营,则为“民营集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集体,经营权选择官营,则为“官营集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个体,经营权选择民营,则为“民营个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个体,经营权选择官营,则为“官营个体经济”。

 

  二、农村经济不同模式的发展对比,充分显示出“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

 

  (一)土地改革时期的“民营个体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前,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农民,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多数农民缺少土地或没有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成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旧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1950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户,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个体经济”。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民营集体经济”

 

  土改后不久,又发现了新的问题。由于农村以生产分散、资金和生产资料匮乏为特点的小农经济,不仅导致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而且严重制约了水利建设,自然灾害防御等农村基础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仍处于较低水平。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一些农民自发结成农业互助组。随后,中央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1953年12月,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农业合作化的整个过程看,它采取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一种前进的方式和步骤,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培养和训练了一大批农村干部,使他们逐步学会集体经济管理,从而加速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避免了生产关系突然变革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农业生产稳步上升。1956年我国在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达到3855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增加176亿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亿斤,社员收入普遍提高。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个体所有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并且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转向农民集体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而且被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公认为改革前农村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

 

  人民公社制度曾作为我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对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人民公社制度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寻求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一次大胆探索。1958年3月成都会议后,农村中出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并为大社的情况,受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主要负责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命名为人民公社。同月,中央作出《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至此,人民公社就迅速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此时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为一乡一社,个别的一县一社。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无偿调拨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个人财产,导致“共产风”严重泛滥。1958年冬开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经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陆续纠正了一些错误,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过分集中与平均主义的问题,农民的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仍然受到束缚。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农业六十条”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调整到初、高级合作社的生产力水平阶段,在内容实质与基本形式上均与初期的公社有了明显的区别。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社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集体化进程过急,农业学大寨教条化,农民活动管得过紧,经济决策过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农民等。

 

  应该说,人民公社的目标与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公社”四个字,而在于我们的操作有问题。其一,公社规模的大小都是依据当时的行政区域划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其二,农民加入公社的过程带有强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农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三,负责公社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国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均由上级组织人士部门决定,广大社员无权过问。这种管理体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对上负责,势必突出体现官员的意志,淡化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定性为“官营集体经济”。

 

  (四)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核心的确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民从长期没有自主权一下过渡到拥有自主权,这是农民在改革初期迸发出极大热情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这一热情是短暂的,至1985年后,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一直减退,这一现象又在于家庭承包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统分结合易分难统,集体经济名不符实”。从理论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按照合同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具体执行时很难行通。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集体有权要求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土地的经营权在个体,个体直接掌握着生产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而个体经营者往往把个体生产和个体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体和国家,恰恰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则相反, 如: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国家计划失控,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严重匮乏。显然,家庭承包制不仅体现了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且在分配上突出体现了家庭利益,与旧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进步不过是耕者有其田,实质上与新中国土改时期的经济极为相同,其生产决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个体直接掌控。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经济实属“民营个体经济”。

 

  (五)干部下海后的“官营个体经济”

 

  由于我们没有预先意识到“官营个体经济”的危害性,曾经一味把鼓励干部下海经商、办企业当作经验来推广,因而导致农村相当一部分权益逐渐被“官营个体经济”垄断。官员下海后不仅照样拿着国家的工资,而且利用官场上的优势迅速发展为暴发户。与此同时,带动越来越多的在职官员私下参与经商、办企业的活动,进而导致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贫富悬殊进一步拉大,官民关系进一步恶化。

 

  (六)新型集体化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农村改革后,几乎所有农村在政策推动下实行了分田到户,只有华西、刘庄、南街等极少数农村继续坚持集体化经营,如今30多年过去了,凡是坚持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发展生态化,农村生活城市化,农村民主大众化,农村保障集体化;实行了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医药免费,养老免费,部分日常所需免费的分配制度。相反,那些坚持小岗村道路的广大农村至今没有实现小康。这一鲜明对比,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不过,今天的集体化摆脱了以往官营体制的束缚,完全由农民自主经营。因此,改革后的集体化村称为新型集体化村,并将这些村的经济定性为“民营集体经济”。

 

  (七)国外共产社、共产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当我们的人民公社被废除后,以色列不仅有300个人民公社继续存在,而且发展到今天,已明显体现了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员没有工资,只领取有限零花钱,所有的大开支都有集体负担,吃饭、住房、汽车、大件家电、医疗、养老、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全部由集体负担。有集体食堂,所有食物免费,社员的零花钱足够其特殊需要,如:化妆品、旅游、礼品等。另外,公社没有雇佣关系,追求共同富裕,体现以人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为前提,凝聚力强,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以上不正是我们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吗?

 

  当我们彻底否定“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时,日本的共产村山岸村不仅与南街村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且发展规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现有30多个实显地几乎遍布全日本,并拥有土地约1000多公顷。他们还在海外设立了7个实显地,分布于泰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巴西等6个国家,共拥有土地1200公顷。目前山岸会的会员约有30000多人。无疑,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一大二公”。

 

  以色列、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类似我国华西、南街村这样的村庄,一不是私有制专利,二不是政府所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自愿组织在一起,实行自主经营的结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

 

  通过以上对比,显然集体优越于个体,民营优越于官营。“民营集体经济”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官营个体经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无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还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农业合作化时期之所以被公认为改革前农村发展的最好时期,以及改革后国内的新型集体化村,国外的共产社、共产村之所以被民众向往,其共同点都是依靠“民营集体经济”的模式发展。可以断定,发展“民营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选择。

 

  三、“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进一步说明“两个不能否定”不容置疑

 

  “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不仅在于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还在于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时期,我们只是强调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却忽视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尽管如此,集体化仍然改变了中国农民长期一盘散沙的状态,凝聚了亿万农民的集体力量和智慧。在依靠农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类似红旗渠那样的水利工程,既是旧社会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无法做到的。因此,我们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同样,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农村改革不仅激发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而且造就了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体化村。

 

  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改革前后两个时期都存在许多失误。其中,改革前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意识到人民公社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而改革后最大的失误是将人民公社官营体制下的弊端盲目归罪于集体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分田到户。

 

  显然,“两个不能否定”是正确的,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才能正确总结各个时期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官营集体经济”和“民营个体经济”各自的不足,认识到“官营个体经济”的危害性,认识到“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从而做到既不走老路,又不走邪路。为此,建议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确立以下政策导向:

 

  1、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农村发展“民营集体经济”,从政策扶持及发展方向上确立“民营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2、允许家庭经营长期存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农民的认识不同,因而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能否走向“民营集体经济”,不仅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而且要顾及群众的觉悟程度,千万不可采取强制的办法。只有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实施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3、严禁“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的私有经济”。自古以来,百姓对官商勾结就没有好感,而改革后出现的“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的私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的最痛,曾经波及全国的反官倒浪潮就是最好的印证,必须下决心处置。

 

  4、反对虚化集体所有权的承包权物权化确权,确保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土地确权首先依法确定土地归村集体(全体村民)所有,非个人名下所有。严禁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确保土地流转由村民集体掌控。然后,具体每个村选择华西、南街的路,还是选择小岗村的路,是平均到家庭承包还是种粮大户承包,是有偿承包还是无偿承包,是优先内部承包还是对外发包,包多少年等经营方面的问题,让村民民主决策好了。过多的机械教条的行政干预往往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势必导致农村出现更多的危机。

 

  希望我的感悟能够唤醒那些长期陷入困惑中的基层干部和农民,尽早改变小农经济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现状。同时,希望唤醒那些盲目崇拜美国的高层官员、专家和学者,不要教条地用美国那一套误导中国的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只有坚持集体化的发展方向与农民自主经营的原则相结合,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来源:作者来稿,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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