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对农村工作高度重视,他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十九大对农村工作规划安排最为重大措施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我觉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顺应民心,切合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制度安排。
习近平在2016年视察小岗村讲话时就提出:“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
习近平强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显然,十九大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是贯彻了习近平在小岗村讲话的中心思想。
社会主义是实践的产物,不能光凭美好的愿望行事。有不少同志期望二轮承包土地到期后,村集体收回土地,像周家庄、南街村、华西村那样实行集体经营。这种想法是合理的,但却不够现实,难以实行。因为,已经丧失了那种历史机遇。
当初华西村、周家庄等个别村有勇气坚持集体经营,南街村等几个村在包产到户头几年有勇气恢复集体经营,这是华西村、南街村等个别村的人有着高度政治觉悟、有着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他们坚持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精神。其结果是,这几个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经过艰苦奋斗都取得了显赫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谁都否定不了的。但是,时过境迁,现在还想复制华西村、南街村的典型真是太难了。
如今村里的农民,有的自家承包地都转让了出去,全家外出打工,从事农业生产连把铁锹都不具备了。有的种田大户,自备全套农机具,投资了巨额资金转包土地搞设施农业。村民重新合在一起集体经营,外出农民会回来吗?即使勉强合在一起,连把锹头都没有的农民与开着自家拖拉机的农民,共同搞集体生产,其收益如何来分配呢?这都是现实问题。更何况,在发达地区,农业在村里已经不是支柱产业了,土地采取哪种形式搞,已经不是什么举足轻重的事了。
当然农民也不是不可以重新组织起来的,新时期贵州塘约村就横空出世了。塘约人在村庄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面前,逆境求存,抱团取暖,在村党支部的带领下,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等七种资源重新收归集体经营,建立起村社一体的经营体制,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创造出塘约道路经验,引发各方人士前去学习取经。但是,塘约仅仅搞了不到三年时间,其经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在全国各地还没有成批出现类似塘约村的示范点,因此,塘约道路还不具备在全国全面推广的条件。
同时我们还要认清一点,塘约人抓住了政府财政大力扶持农村事业的历史机遇。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扶持农村的力度特别大,比如在内蒙古搞十个全覆盖,贵州推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六小工程计划,都是主要靠政府投资出钱来搞。需要解释一句,塘约村只是得到的是当地政府扶持农村的普惠资金,并非吃了偏饭。地方政府不可能对农村年年投这么多的扶持资金。因此,今后别的地方学塘约就比较困难了。但塘约“党建引领、深化改革,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的基本经验具有普适性,可推广,易学习操作。
应该说,人民公社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的一项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党通过公社将几千年来一盘散沙式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生产致富,战天斗地,改造山河农田,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显著地提升,农民生活整体上有了改善,人均寿命显著地提高,绝大多数农民实现了文化扫盲、脱盲,农村社会、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极为显著的历史进步,特别是农业为工业积累了发展资金,人民公社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和历史性贡献不容否定,同时也显示出了公社制度的强大优越性。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自1966年以来,农村工作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来办,极左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人民公社时期,我们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吃饱饭的问题。集体对农民管制的太死太严,农民家庭副业生产受到打击压制,而农民集体劳动积极性又不高,人心思变。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完全遵循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来做,何至于落到了公社解体的地步。我们应该承认,当初,中央推行包产到户改制,是受到多数农民拥护和欢迎的。但是,不顾各地农村的差别,不尊重农民中的不同意愿,一刀切强制推行包产到户的做法也是很遗憾的事,否则,华西村就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会有一大批存在。
如今农村,再采用行政措施恢复农村集体经营显然是不可能、不合适的。而实行土地私有化又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原则。所以延续包产到户制度三十年,实乃明知的选择,符合多数农民的意愿,可以保持农村的稳定。
农业家庭小生产与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生产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农产品生产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造成这种现状的总根源就是家庭小农生产方式。不改变这种生产方式,我国农业就没有出路,农产品就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一败涂地。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十九大报告也给出了解决方向,那就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宪法所规定的,动摇了这一点就动摇了国体的根本。承包权是农民的利益所在,不维护承包权,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经营权事关转包土地经营者的权益,直接关系到土地能不能有偿转让,土地能不能实现规模化、现代化耕作经营的大问题。如何处理这三者的关系,这是当前农业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需要集中各级乡村干部、三农问题研究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智慧来共同破题。
我以为破解处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这一块,这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如今土地流转的方式趋势已经由过去农民外出,把土地委托给亲朋好友来种,或者低价有偿转给村里种田大户的方式,转变为流转到涉农公司、合作社来经营了。农村的实践表明,凡是土地流转顺畅的、农民从流转土地上得到转包费较高的,都是由乡村干部所组织的。农民自行流转土地地价都不高,一般相差5倍左右。而想整片、整块流转农民承包地搞规模经营者,离开村干部的协调,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村里只要出现二三户不流转土地的钉子户,事情就被搅黄了。
所以,我反对县乡政府代替村委会搞什么土地确权。村里土地承包,村民各家种几亩地,在哪里,村干部和村民都很清楚,政府不必越庖代俎来搞什么确权。政府直接对土地确权,意味着削弱了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只是一句空话,反而对土地流转设置了障碍。比如,村里出现了一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影响到村里整块土地的流转,村集体就可以采取调换农户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村民都认可土地是集体的,而村集体在不影响农户利益的基础上采取调换农户承包地往往是行得通的。而农业部现行土地确权办法,把农户承包地神圣化了,确权后的土地,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旦出现钉子户,连法院都不能过问,岂不荒唐。要知道,村里当初分地时,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见地分地的方式,每家分六七块条条缕缕的地,种地很不方便,因此,村户之间往往自行采取调换土地的方式来解决,也许二亩赖地换一亩好地种,一搞土地确权就把事情搞乱了。土地确权可以搞,但应该让村里人自己搞,要体现出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威。
其实,在全国各地已经创造出很多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比如,村里成立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农民自行把土地流转到合作社集体经营。有经济富裕的村集体,把村民承包地收回来,村集体采取雇工机械化经营,农户按地亩分粮就是了。有的采取村集体反租倒包的方式把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向外整体有偿发包转让土地,农户按地亩领取承包地出租费,不一而足。
不要以为上面有的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其实有人就想把农村土地私有化,走美国农业的道路。农业部一个叫张红宇的官员就撰文鼓吹,我国普通农户的未来方向要走美国农业的道路。美国一个三四口人农户种植2500亩,我国一个5000亩的村子一般有50户120口人,按照美国的做法,全村土地转到两户农家手中,其余农民干啥呀,往哪去?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土地过于集中,富者过着奢靡生活,贫者无立足之地,必然会引发巨大社会矛盾,造成改朝换代的大动荡。所以我也撰文批驳这种思路是一种邪路。
早在2月份,在中信基金会举办的三农座谈会上我就提议,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地收回集体,重新决定生产经营模式。可以把土地全部发包有偿流转,可以继续分田到户,可以租赁,也可以办合作社,多种形式。但是要保证:
(1)土地属于集体;
(2)具体办法由村民自己决定。
如果有人离开,他的土地留在村里,分给贫困户就够他生活了,就不存在贫困户了。这样农村的许多问题,包括扶贫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而村集体的事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条例》来办,由村民民主自主来决定。
可以预料农村在近二十年内,会有60%的耕地流转到公司、合作社、种田大户手中,以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规模种植,但还会有40%的耕地继续以家庭小农模式进行,这就是我国农业未来的基本国情。如何将家庭小农生产融入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中,生产出高质量有竞争性的农产品;如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课题,前途明朗,任重道远。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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