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转发到微信圈里一篇文章,题目是《我国普通农户的未来方向——美国家庭农场考察情况与启示》,发表在《农业经济管理》杂志2017年第9期上,作者共有四位,都是农业部的官员,牵头的叫张红宇。我读完此文,心情无比沉重。农业部的官员也不闭着眼睛鼓吹小岗村的模式了,也承认小农个体经营必然要被规模化经营所淘汰,不变革是不行了。然而开出的药方却很可怕:我国普通农户的未来方向要走美国农业的道路。
据该文介绍,美国有农场206万个,经营土地54.7亿亩,平均一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2500亩,家庭农场在农业多元经营主体中比重高达98.7%。大农场比小农场经济效率、经济效应高。其发展趋势是农场总量减少,经营规模扩大。该文同时介绍,我国家庭经营土地农户2.3亿个,以全国18亿耕地面积来平均,平均每户经营不到8亩地,纳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统计的家庭农场44.5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143.3亩。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对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字未提,虽然,我也认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挂羊头卖狗肉,名不副实,但毕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曾一度是农业部的一项重点工作,现在连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提了,可见农业部是有人把家庭农场视为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坚定决心。
我对土地规模经营比个体分散经营效益高,美国农业比我国农业现代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说法并无异议。但我认为,我国农业走美国农业的道路行得通吗?这符合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不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众所周知,美国家庭农场的体制是建立在白人对殖民土地上的印第安原住民血腥屠杀掠夺基础上的,殖民者以将一个8千万的民族赶尽杀绝的方式,霸占了他们的土地,资本主义初期远比封建社会残暴得多。我国咋学美国建立家庭农场,国情基础就有很大的不同。该文作者提出,按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者的转包权三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经营手段来达到土地集中经营的目的。为此,建议抓紧抓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尽快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中国革命的一项最大成果就是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有些人是想将农村土地私有化,但又不敢公开讲,就想曲径通幽来达到土地私有化的目的,那就是虚化土地集体所有权,放弃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强化农民土地的承包权,促进土地流转,也就是变相买卖土地。城市里的房屋是建立在国有土地有偿转让使用上的,房主只有70年的住宅地使用权,但并不影响房屋的买卖流转。农民承包地也一样,无限制地长期转让土地承包权与买卖土地有啥两样。
这样的主张能行得通吗?我的回答是,也许能行得通,但过程漫长,有可能陷入激烈的社会对抗。其代价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原则,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危害了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讲两条。
首先,承包地确权后,土地流转更不顺畅了。因为多数农村分田时采取了见地分地的办法,以我所在的县为例,一户农家分30亩地,这30亩地分成六七块。土地规模经营一个起码要求是,在大块土地上采取机械化耕作。目前,土地流转到下乡包地的公司和种田大户手中,多数是在乡村干部牵线、协调下完成的。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村干部有协调操作的空间。比如,可以在农户认同的条件下,调整农户承包地的地块。前几年,政府在实施大型农技推广项目时,地方政府甚至可以喊出:农民不采取统一科学种田技术,要让出承包地的口号。不采取科学统一化种植,村集体要把农民承包地收回来,另外换地。电影《秋菊打官司》村长与秋菊一家的矛盾冲突,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打架的。现在政府通过对农民承包地的确权,进一步弱化了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意识,必然会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钉子户现象。有的进城农民根本不在乎承包地上那点收入,却很在乎耕地的承包权,那是他家可以继承的私产,有的人宁愿撂荒,就是不流转土地,村里只要出现了几户不愿流转承包地的钉子户,就把全村整块土地流转的事搅黄了。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很顺畅,已经有三分之一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了。承包地确权本意是想促进土地流转,可是事与愿违,更增加了流转的难度。
其次,损害了农民长远利益。在土地私有化的社会,土地集中过程就是大鱼吃小鱼的不人道的残酷过程。农户一旦遇到天灾人祸,无法抗御,只好走卖房卖地的路。流转农民承包地也难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农民把土地长期承包权转让出去了,一旦在城里立不住家,就断绝了他们返乡谋生养老的可能,社会上就会出现大量无业盲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前几年,农业部在福建四川等地搞农民林地流转试点,一些不法投机分子勾结乡村干部以每亩一年几块钱的代价就把农户的林权证买走了,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两次曝光过,就是现成的例子。农民无限制、无期限地将承包地通过市场转让出去,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社会的不公平、不和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最近撰文提出,中国农业效率不高、竞争力不强,很重要的原因是农业经营的土地规模过小,制约了农业效率的提高。但如果只考虑农业的效率和农产品的竞争力,不考虑农民的出路在哪里,是解决不了中国农村问题的。我很赞同他的观点。
我赞同农业必须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的路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才能确保我国粮食生产的安全。怎么走呢?有两条路:
一是,土地私有化,或者叫作推行土地承包使用权的长期转让,通过市场化的残酷竞争,来达到土地兼并集中的目的。这是我坚决反对的一种做法,道理在上面已经讲了。
二是,切实遵守宪法对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所赋予村民的自治权利,村里的事情应该让村民自己做主来办,村里的耕地采用哪种方式经营由农民自己来做出选择。各级政府不要越庖代俎,强制为农民做选择。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按照宪法、村民自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强化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照多数农民的意见,以集体来组织实施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经营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
像塘约村那种土地回归集体,合股经营;
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
也可以像华西、南街村模式经营;
可以以集体代管代耕的形式对全村所有土地或部分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村民分摊生产费用,分享土地上的收获;
村集体把农民分散耕地集中起来,公开招标流转,有偿把土地流转到种田大户,或其他涉农公司手中,农民按自家土地面积按亩分享地租。
如果村里多数农民愿意还采用家庭个体经营,那就个体经营好了。总之,农村的土地始终要掌握在村民自己的手里。农民将承包地撂荒,违反了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条款,村集体有权把耕地收回。村集体将耕地撂荒,要承担责任,地方政府有责任帮助村集体消灭撂荒地。消灭撂荒地应该成为政府考核各级农村干部的一项内容。各地农村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多种土地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营形式相互竞争,采用集约化经营的模式肯定会在竞争中胜出,从而引领先进生产模式的推广,这就达到了我国农业采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目的,走向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同时确保了农民拥有土地(不能变相转卖)这个共同致富的物质基础。总而言之,中国的农业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绝不能走美国农业的道路。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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