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一起血案,前去领取二审判决书的胡庆刚因不满判决与主审法官发生争执,继而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法官。法官不是和事佬,法院作为国家的一部分,要永远以实体正义的实现为第一目的,要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维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弱者的利益,切实让公平正义落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受到尊敬和爱戴,而不是被人轻蔑与敌视。
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一起血案,前去领取二审判决书的胡庆刚因不满判决与主审法官发生争执,继而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法官。在这起案件中,一共有四名法官受伤,主审法官刘坦右侧乳房被贯通刺伤,而她正处在哺乳期,孩子才十个月大;另一位叫郑飞的审判员身中七刀,肺部被刺伤,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是社会上各种纠纷冲突的汇集处,法官在裁定案件的时候不能当和事佬,理应依法判决,行使杀伐决断的权力。那么,法院注定不会像迪士尼那样把所有的到访者都哄开心,必然会有人不满。现实中,法官遭侵害事件并不鲜见,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宁波中院去年发布了一份统计,2013年,宁波各法院共发生了暴力抗法事件27起,群体性上访32起,扬言报复法官事件21起;另外,浦东法院去年做的一份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受访法官表示受到过各种形式程度不等的权益被伤害事件,包括谩骂、肢体冲突等等。可见,十堰中院法官被刺伤事件只是此类现象的一个极端表现,如同地下汹涌着的岩浆在这个出口爆发了出来。
案发后,一些媒体的报道方向惊人地一致:法院的安检为什么形同虚设,胡庆刚是怎么把刀带进法院内的?客观地说,这样的追问是有道理的,持刀将法官刺成重伤这样的事件无论如何是不能容忍的恶性案件,不能姑息纵容,伤人者胡庆刚也将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恐怕余生都要在监狱中度过了。
但这样的追问又不够。如果仅仅从安全保障的角度着眼,那么只会导向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安检措施,增加法警数量等等;更进一步地推导,在法院之外,法官及其家庭的安保措施也必须增强,因为非工作时间法官也要跟普通人一样过日子(不久前,就发生过一起当事人扬言要陪法官一起去接孩子“熟悉一下”而导致法官情绪失控出手打人的事件)。但这样的思维方式注定是没有出路的,一来不现实,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在这方面进行投入,二来,这只能增长对立情绪,让社会变得更撕裂。
治标的同时,也要考虑治本。在检讨法院的安检程序的同时,也要追问,是什么导致了针对法官群体的如此巨大的敌意情绪。是否可以说侵害法官权益的人都是“刁民”?虽然不能否认“刁民”的存在,但也不能说都是。
这里,我们暂且将可能由法官不法(反腐行动虽取得了效果,但尚不能说“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情形已经绝迹)而导致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敌视情况放在一边,仅讨论一个可能,即,程序主义的司法取向对此类现象的出现和蔓延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十堰中院法官被刺伤案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可以分析的样本。目前,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的报道还不够详细,但大致脉络已经清晰。案发的原由与经过是这样的:43岁的胡庆刚因为和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先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被驳回;之后他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判驳回诉讼请求;他再次起诉至十堰市中院,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在拿到二审判决书后,胡庆刚和主审法官刘坦发生争执,争吵持续了十多分钟后,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刘坦,之后又将三位夺刀制止的法官刺伤。
胡庆刚和方鼎公司的纠纷是: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申请仲裁和起诉的请求是要求双倍的工资补偿;但他的请求数次被驳回的原因是一样的,他不能提供与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出台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呢?原因很简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就可以在双方发生纠纷发生的时候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撑腰。那么,企业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第82条做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在胡庆刚的身上,原本完整的法律条文却变成了一个谜宫一样的枷锁。他控告方鼎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都要求他拿出跟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没有证据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这个证据应该是什么呢?不正是劳动合同吗?
在新闻报道中,我也看到过劳动者因企业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而提起诉讼并胜诉的案例,但不知道在那些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劳动者一方,即劳动者要拿出除劳动合同之外的能证明为企业工作过的证据。于是我们可以推论,在胡庆刚案件中,他没有拿到足够过硬的证据。
在百度上搜索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首先跳出来的是该公司“由于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可见这家公司并非善类,我们不清楚该公司是否为胡庆刚采集相关证据设置了障碍,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于是,当胡庆刚拿不出跟方鼎公司存在过劳动关系的证据时,法院就不能认定胡庆刚曾经为该公司工作过,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哪怕胡庆刚的的确确为该公司工作过。根据程序主义司法的精神,法院这么做并没有什么不对,但事实上却起到了袒护作为过失方的方鼎公司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胡庆刚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不断地被当皮球踢来踢去,是被欺负了。
法院没有做错,当事人却受到了伤害,这是为什么?问题显然要从程序主义司法的倾向里去寻找。让我们做个假设,如果该案的主审法官是马锡五,他会怎么判案呢?他一定不会坐在办公室和法厅内等着胡庆刚把证据找来,他会走出去,主动核实胡庆刚到底有没有在方鼎公司打过工。寻找这样的证据,对胡庆刚而言可能不容易(企业可以轻易设置障碍,比如禁止其他人作证等),但对法官来说,这并不难。如果胡庆刚主张的属实,马锡五就会根据法律判定他胜诉,方鼎公司予以赔偿。如此一来,公平和正义就被实现了,也被胡庆刚感受到了,他带给法官的将不是一把水果刀,而可能是一面锦旗。
说到底,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向到底是倾向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这才是真问题。而在我看来,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实体正义永远是最宝贵的。而程序正义是金钱游戏,是有利于有钱人的,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有利于企业的,这是明摆着的道理。
根据“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针对建筑业工人的调查,直到2013年(《劳动合同法》出台5年后)全国建筑业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也就是说,有大量违法的情况存在,有大量建筑业工人权益被侵害的状况存在,却得不到纠正。很多工人吃了亏,选择认倒霉,因为打官司太贵了,又费钱又费时间,打不起。
共产党不是和事佬,法官也不是和事佬,法院作为国家的一部分,要永远以实体正义的实现为第一目的,要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维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弱者的利益,切实让公平正义落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受到尊敬和爱戴,而不是被人轻蔑与敌视。
以上论述丝毫没有为胡庆刚持刀行凶开脱的意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他会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但我们面对问题的时候不能犯顾头不顾腚的错误,仅仅对着胡庆刚喊打喊杀,而要让每一个悲剧成为反思和进步的契机。程序主义的思潮在中国泛滥了好多年了,以至于深刻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方向。程序正义当然重要,但仅仅在它有利于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下才重要,反之,它就是一个反动的、必须被严厉批判的倾向。
从这个意义上说,胡庆刚和被他刺伤的十堰中院的四位法官,都是程序主义司法取向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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