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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警察告诉你打假为何难:贺卫方等法律精英从司法上搞乱中国,导致警察无法办案!
点击:  作者:去伪求真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7-03-17 08:36:04

 

       【摘要】现在的立法理念来源于西方,强调人权保护,保护的对象却是特定少数人群,忽视了保护受害人、守法公民或执法者权益。尤其是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精英们为了从司法上搞乱中国,达到全盘西化的目的,在制订法律时抛弃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最为可耻的是,他们在立法上接轨西方的大陆法系,但在证据上又借鉴于英美法系,把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混为一体必然导致法律混乱,使法律逐渐失去司法正义和丧失惩治犯罪的功能。社会治安秩序能好吗?随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诉讼制度从以侦查为中心改革为以审判为中心,律师作用凸显,专门帮助造假企业钻法律漏洞,警察拿到人证物证也无法证明企业造假,办案民警再尽力又能奈何?

 

 

201731日,光明网登载佘宗明的文章《制假售假难获刑,打假手下能留情?》,文章报道了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在2017年度打假工作交流会上披露的惊人数据:

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但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

郑俊芳进一步强调:“不排除有些制假售假案仍在侦办查办中,但眼下对制售假已有的刑事处罚比例,仍低得有些吓人。更让人惊愕的是,很多已判决的,绝大多数案例只是被判缓刑,最终受到实刑处罚的少之又少。本来刑事打击的筛子眼就大,缓刑比例还那么高,这哪是打假,分明是‘纵假’。”

201737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通过微博向两会代表委员们发出呼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该呼吁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共鸣,使“打假”再次成为了两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集团董事长高德康透露,去年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两次对网络平台羽绒服质量抽查,结果超过半数为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打假”几乎成了十多年来全国两会上下必不可少的热议话题,每年两会都有很多代表委员就打假问题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提案,但年年喊打假,假货年年增,制假售假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顽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诚信。说实话,就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而言,党和政府不能说不重视,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可谓不多,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都要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打假行动和宣传,但为什么制假售假愈演愈烈呢?是不是存在假打和纵假现象呢?笔者正好去年同一位负责打假的警察同学谈过这个问题,今天在此整理重发,作为一家之言供大家评判。

去年二月底,在外地当警官的同学回乡探亲,有位同学邀了十来个同学到家里为他接风。因为是在家里聚餐,同学们到得都比较早,大家见面亲热叙旧一番后,便三、四个一桌开始斗地主、打麻将。我同那位警官同学没有参加打牌,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喝茶闲聊。

“怎么春节过完了才回来?”我问道。我这位同学在外地当了十几年兵,在驻地娶妻安家,转业后分配在当地公安局工作,回来探亲很少。

“我们当警察的越是节假日越忙,尤其是春节能休息三天就谢天谢地了,这次是家里有事才请了五天假,全国两会前就要赶回去维稳备勤。”我这位警官同学很平静地回答。

“你都五十多岁了,又不是部门负责人,整天忙什么呢?”我好奇的问道。

警官同学笑道:“你应该知道,十八大后规范了公务员退休前必须在岗在位,加上我们那里基层警力不足,侦查破案、治安控防、维稳反恐等中心工作任务繁重,能不忙吗?

“你现在在公安哪个部门工作,主要干什么?”我问道。

“我转业后一直在治安部门工作,主要职责是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这么说你在负责侦办打假案件啰?”我知道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一百多种,其中就包括打假案件。

“是的,已干了十来年了。”警官同学看岀了我很感兴趣。

“现在假货遍地,每年媒体曝光很多,但追刑的很少,这与你们履职是否有关?”为了不过于刺激这位警官同学,我句斟字酌委婉而问。

“现在大概很多人都持你这种看法。”警官同学苦笑了一下,继续道:“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搞了多年,但成效不大,很多人把责任指向我们,其实这是误解,只有身在其中,才能明白在现有执法环境下不是我们警察不作为,而是难以作为。

“现在是法制社会,提倡依法办案,有什么难作为的?”我也曾听身边的一些执法者有过同样的感叹,但就是不知道其中原由。

警官同学踌躇了片刻,对我说:“你也是公务人员,我就给你说点真心话吧。”他喝了口茶,调小了电视音量,坐到我身边低声道来。

“就说打假吧,从刑法上说,打假是通称,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侵犯知识产权,也就是常说的假名牌等冒牌货,归经侦部门管辖。这类案件查处起来相对简单,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假冒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既可追刑。另一类是伪劣商品,包括伪劣产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卫生食品、药品器械等等,属治安部门管辖。其中伪劣产品最广泛,主要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实施了这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既可立案侦查。问题在于,这类刑事案件的认定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但两者间在违法构成要件和解释上却并不一致,这就给伪劣产品的具体认定上带来了困惑,无形中削弱了刑法的权威和执行力。”

警官同学观察了我一下,在确认我能听懂的情况下继续道:“我还是先说说都是哪几类人在制假售假吧。跟据我这十来年侦办这类案件的经验,目前我国制售伪劣商品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专门制假的黑工厂或小作坊,设备器具极其简陋,他们以家庭或家族为纽带,隐藏于偏僻乡村,根据规模大小高薪雇请一定量的亲朋和村民帮工,有的甚至整个村组全在制假,主要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获取暴利,其产品质量十分低劣。二类是专门制假售假的皮包公司,这类公司也是家族式作案,他们用虚假信息花钱注册一家什么公司,有的也虚构一、二个自已的品牌商标,在城市小区租一套住房或在写字楼租套工作间,装饰打扮一下就挂牌营业,他们不但建有网站,而且印制大量虚假广告,通过网络、微信或聘请业务员到全国各地推销产品,客户需要什么,他们就自己配方委托相关的小型私企加工生产什么,主要是用低质低价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产品基本不具备标注的使用性能。三类是少数公司企业,各类领域的都有,他们证照齐全,有自己企业标准和注册商标,有一定生产规模,有些还是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其产品一般为合格产品,但是为了谋利,他们有时也会为降低成本用低价原料取代高价原料以次充好,或者把自检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有的对产品根本不做出厂检验,其产品质量毫无保证,现在市场上因检验不合格而‘下架’或‘招回’的产品都是这类企业生产,没被抽检到的则全部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没插话,默默为他添满茶后继续听他讲下去。

“我再讲讲为什么现在对伪劣产品犯罪打击难的问题。我不知道你有无这种感受,就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不断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越来越多,办案标准越来越高,证据要求越来越细,程序意识越来越严。随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诉讼制度从‘以侦查为中心’改革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庭审时由控辩双方包括被告人、证人围绕涉案证据进行对抗性辩论,法官据此裁判被告有罪无罪。这可能是法制进步的表现,但是任何改革都有一个为什么人的问题,这就是改革目的,目的错了,好心也会办坏事。现在的立法理念来源于西方,强调人权保护,但保护的对象却是特定少数人群,比如刑事法律着重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却忽视了保护受害人、守法公民或执法者权益。尤其是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精英们为了从司法上搞乱中国,达到全盘西化的目的,在制订法律时抛弃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照搬或借鉴于西方资本主义法典或封建主义王法,最为可耻的是,他们在立法上接轨西方的‘大陆法系’,但在证据上又借鉴于‘英美法系’,把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混为一体必然导致法律混乱,使法律逐渐失去司法正义和丧失惩治犯罪的功能。你想,法律不能扶正压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犯罪率能不高吗?社会治安秩序能好吗?

“这伙‘法律党’太坏了!”我情不自禁地脱口而出。

警官同学看了看我,稳定了一下情绪后继续讲道:

“伪劣产品案件大多数都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销售流通环节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由于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作行政处罚。另外,伪劣产品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有一个主观故意的问题,因为这类案件不存在过失犯罪,必须是明知而为,很多媒体曝光的劣质产品涉案金额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万元,但最终都是行政罚款了事,原因就在于有些劣质产品产自正规企业,甚至是知名企业名优品牌,在案件查处中,这些企业就会把生产劣质产品的原因说成是设备故障或员工失误,不是故意生产也就不够刑事追究了。这就是法律漏洞。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每批产品生产出来后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并发放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如果企业严格执行自检程序,即使是设备故障或员工失误,伪劣产品也绝对不会流入市场。我在侦办一起外省销到我市的伪劣产品案时,曾到这家准备上市的大型民营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实地调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人工投料到成品打包、放入《合格证》、包装封口、运入仓库属一条线流水作业,虽然也有自动取样设备,但样品检验却是在该班次生产结束时,自检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把产品质量关,而是为了下个班次调整原料投放比例节约成本,我核对了该企业每天的产品自检记录,发现我们抽样送检判为不合格的三个批次的产品,其自检报告结论同样为不合格,而且这本记录了五个月的自检报告中,有近四分之一的产品自检不合格,但全部以合格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金额达千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案。我们对生产过程摄像连同企业自检记录一起附卷移送检察院起诉,但最终该案以扣押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总金额不足五万,其自检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无法抽样送检,而摄像内容与扣押的产品不是同一时间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次生产,因此不足为证,厂家制假主观故意不明显而被检察院退回而撤案移交行政部门处罚。”

 

 

“就这主观故意还不明显啊?这里面是否有腐败?”我也有点激动了。

“腐败无处不在,我不否认办案警察中有徇私枉法现象,而且这类案件总会有人说情,尤其是极少数领导干部把说情搞成了行政命令,让你有法难依,不过这类现象不多。难办的主要在上级政策和法定程序上,几年来省政府多次下发过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的文件通知,规定招商引资或纳税重点企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检查,限止采取拘留、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等刑事强制措施,如今这一理念已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法制化,而且如果因证据不足案件不能起诉或被判无罪还可要国家赔偿甚至追责。你想,这类案件本来就取证难,现在又限制了基本的侦查手段,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是罪非罪?

“这的确很难。”我不由自主地附和了一句。

警官同学点了点头,继续道:“不同于现行暴力刑事案件的是,伪劣产品案件绝大部分都发生在数月前甚至更早,涉案产品已销售使用,被查扣抽样送检的只是极少部分,这就又涉及一个法律概念——‘批次’问题。记得去年我们侦办过一起伪劣饮品案,涉案的是一家私人小作坊,有自己的产品商标,已知的销售额超过立案标准,扣押的部分产品抽检为不合格,立案后我们对该作坊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大量各类商标、配方和帐本等证据,经内查外调查明该作坊生产有蜂蜜、燕窝、猴头菌、虫草、盖中钙等系列饮品十多种,产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往七省市,涉案金额六百余万元。但经查证,该作坊的所有产品全都是用蜂蜜精、甜蜜素、色素、麦芽糖、自来水等食品添加剂通过一台搅拌机和一口简易蒸锅生产配制完成,市场需要什么就贴什么商标,而商标中标示的蜂蜜、燕窝、猴头菌、虫草等主要原料在其采购、配方、使用记录和现场搜查中都根本不存在,询问该厂员工也证实从未见过上述原料,犯罪嫌疑人(业主)在前两次讯问中对其以假充真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但自从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就翻了供,此案最终因生产批次不同,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同批次金额不足而依法撤案。你说,该案人证物证俱全,就因为产品已销售无法抽样送检,依法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再尽力又能奈何?我们十年来受理并立案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四十多件,但最终能被法院认定判刑的仅有三件十人。”

“中国现在是法制社会,怎么会这样呢?”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原因其实很简单。”警官同学拍了拍我肩膀:“除了我前面说的立法理念外,一是近几年全国平反纠错了几起有影响的冤假错案,也追究了原办案人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制进步。但是,为了预防冤假错案,近几年公检法全部实行了案件主办人终身追责制,甚至最高法有关领导提出了‘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断案理念,这让很多一线办案人员被动产生了‘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消极思维。请问这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宁可错放’难道不算错案?如果基层办案人员以此观点办案酿成有影响的放纵罪犯事件,被追究的还是基层办案人员,因为领导只需一句‘你理解有误’就立刻又变成了‘正确’。二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这实际上是千百年来‘亲亲相隐’的封建王法糟粕的复活。很多制假售假案都是家庭或家族式作案,设备简陋、手段隐密、无账无据,有限的证据也很容易销毁,现在又从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不作证权利,并禁止‘强制’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如何侦查取证并落实从严从重打击?

“这个我能理解,目的是为了预防刑讯逼供制造冤案。”我笑着对警官同学说道。

警官同学看了我一眼,摇了摇手,继续说:“是的,有段时间刑讯逼供现象较为突出,但近几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和硬件设施的健全完善,刑讯逼供已很难或很少发生了。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录像,但办案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指定办案区或看守所审讯室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下进行,其结果是刑讯逼供没了但翻供的多了,冤案少了但错案多了。说实话,刑讯逼供在封建旧中国很流行,但在毛主席、共产党领导下,一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关于不打人骂人、不虐待俘虏的规定就彻底抛弃了‘刑讯逼供’这一封建糟粕,并从红军时期到新中国严格执行了近六十年,这说明什么?说明共产党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说明能否令行禁止关健在人的政治思想觉悟,不解决人的思想觉悟问题,单靠法律高压必然会顾此失彼。”

“你说的这点我赞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确丢失太多。”我深有感触地插了一句。

“是的,这是根源。”警官同学望着我赞许一笑,喝了口茶继续道:“我最后想说的是,警民关系恶化是造成取证难的又一重要因素。制假售假搞得再隐密也逃不过周边群众的眼睛,总会有群众或职工接触、发现或目击,但因为部分群众对警察的不信任,他们根本不愿配合调查作证,在重证据轻口供的法制环境下,没有群众的配合支持,罪犯很难被及时有效打击。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有四:第一是受官场贪腐影响,少数警察利用手中执法权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直接败坏了警察形象;第二是媒体对警察的负面报道或谣言多,正面宣传少,潜移默化中挑拨了警民关系;第三是刑事法律知识宣传少,现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除暴力犯罪具有社会危险外尽量少适用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但依法采取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后又常被群众误认为是私放罪犯,从而加深‘警匪一家’的错觉。第四是一小撮反共西化分子及其喽啰或者曾被打击处理过的违法犯罪人员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制造谣言兴风作浪。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逐渐造成了警民关系的对立,形成了老百姓不喜欢、不信任、不支持、不配合警察的局面。这里我给你说一个几年前流行的段子吧:某女上街被劫,高呼:‘抢劫啦,抓坏人……’人人避而远之,歹徒逃走。有好事之人传该女以秘诀。多日后,该女再次被劫,眼看歹徒又要溜走,猛然想起秘诀,高呼:‘警察打人了……’数十人围上来,抓住‘警察’不放,有的说:‘打电话给督察!’有的说:‘通知电台、电视、报刊、杂志……’有的说:‘还是焦点访谈好’。虽然这是个冷笑话,但它从侧面反映了社会现实。你说,执法者成了众矢之的,法治社会如何体现?

我没有回答,对这个冷笑话也丝毫笑不出来,我在深思一个问题——“假冒伪劣”难道只存在于商品领域吗?

……

2017-03-14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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