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允审查制度作为第三方执行的确保公平与公正的机制,是一种行政制度方面的补充制度,目的是利用社会力量来弥补行政部门的不足,尤其是行政部门在执行速度,尤其是效率上的不足。其原理和意义在于,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之上,有着一定的程序和规矩;而社会创新以及一些灰色创新,往往创新者的设计实际上就是在钻社会管理的空子,经常出现大大超前于行政部门反应速度的情况。等到行政部门开始治理,实际已经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损失,让社会付出了很大的成本,有时甚至是无法计算的成本。因此,利用社会公允审查制度,由社会人士组成类似证监会发审委那样的机构,由社会人士兼职,反映和代表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意见,则有助于弥补行政部门的不足之处。
以“校园贷”为例,这也算是一种“创新”,但这种创新的负面作用明显太过剧烈,结果无法控制,造成的社会悲剧非常多,非常普遍。近年各种“校园贷”广告充斥着高校校园,这种贷款主打“利率低”“审核快”,吸引了大批高校学生贷款。然而,一些没有偿还能力又缺乏自制力的学生在贷款后,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无法偿还贷款而自杀的现象越来越多。今年3月 ,河南的大学生郑某以28名同学之名网络贷款58.95万元,用于赌球遭失败,终于不堪压力走上绝路,结束了自己21岁的生命。今年10月上旬,广西南宁某大学生小陆向同学借款160多万元, 却因赌博有90万元无力偿还,留下遗书自杀,他的融资链条中有多名学生是从“校园贷”来获得贷款。此外,“校园贷”还衍生出向大学生提供“裸条借贷”等灰色交易。
对于这样的灰色创新,社会管理部门迄今尚没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客观上是任其发展。经常是民不举,官不纠;甚至民举了,官也不纠,非要造成严重后果了,再来纠!
类似的例子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比如现在视为非法的传销,也曾经在中国热极一时,经过了很长时间,才由人大立法,纳入刑法之后才由公安机关控制,这中间的漫长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就是社会成本了。再比如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迅速发展的各种非法集资案,动辄涉及数十万人、几百亿资金规模,早干嘛去了?有没有制度上的机制能够防止这样的社会悲剧和动乱之源被提早遏制?像这些造成悲剧以及社会和家庭伤害的问题,明显与行政力量常常是滞后的介入紧密相关的。而社会上早已对此心知肚明,非常清楚其中的危害,如果能够有一个社会公允审查部门来专门进行处理和投诉,率领舆论,传导政府部门处理,则会大大减轻社会成本和损失。
很明显的是,面对各种千奇百怪的“创新”,行政和立法永远是滞后的,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很多游走边缘的“创新”,行政部门甚至连评估其危害都不太可能,连搞清楚其技术属性,都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万事仰赖行政部门,一切看政府,只会造成政府信用的降低,造成社会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如果让社会组织来分担一部分责任,引导社会舆论参与监控和评估,不但会大大降低社会危害和成本,还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信任度。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认为中国应该搞一些制度创新来适应创新社会的发展,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社会公允审查委员会,主要由社会的知名人士,包括信息、法律、新闻和少部分政府官员组成,由社会人士唱主角,了解和反映社会发展的信息。发现问题后,可经由新闻发布、自愿和解罚款、终止行为和移送行政司法部门等模式来分别进行处理。凡是合法不合理,合规不合理的事情,都可以向这个社会公允审查委员会来申诉,这个委员会可以站在第三方的独立立场来判断,提出权威性的机构意见,支持或是反对。我认为,这样的机构,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对于创新频繁的社会,对于保证社会有序和稳定是有益的。它是体制外的机构,但却为体制提供重要的服务和支持;它抑制不恰当的创新和各种钻空子的行为,但又鼓励和支持健康的创新,这就是这个社会公允审查委员会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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