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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钧:吴院长此言差矣!——关于银行有没有权力询问储户资金来源
点击:  作者:洪钧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5-02-07 0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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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从微博上看到的一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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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吴晓求尖锐指出:

 

“当民众选择储蓄,银行却质疑资金来源;当民众需要取款,银行又追问用途。这样的行为无疑逾越了银行的职责范畴。我的钱来自何处,我为何取款,这应是个人自由,而非银行可以随意干涉的。”

 


我又从网上搜了一下,看到如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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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吴教授应该是的确讲过这样的话。

我们讨论的问题是:银行究竟有没有权力问储户的资金来源?

我认为,问储户的资金来源,岂止是银行的权力,简直是银行神圣不可侵犯的义务!

就是说,银行,必须储户所要存的钱,来源合法、干净,才能给予办理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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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事关货币流通控制权的重大问题,是个打击货币犯罪的重大问题,更是打击试图控制人民币发行和流通权的国际垄断金融资本、买办金融资本、维护人民币主权权利的重大问题。

就是说,对于储户来源不明的钱,银行不得给予办理存储业务!同时,银行还有义务向公安机构报案,追查储户所要存的资金的来源!

为了打击非法货币、防止各类“假钱”进入中国的银行体系,就必须赋予银行这样的权力和职责,让这其成为银行不可推卸的义务!

银行代表人民、代表人民政权,储户所存钱的来源,是正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会侵犯储户的“隐私”吗?抱歉,为了维护人民的货币权力,为了保证每一笔交易合法,为了打击贪污、盗窃、收贿、洗钱,银行,作为货币流通的最重要机构之一,就必须负起查清每个储户的每一笔钱的来源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任何质疑银行这种职责和义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观点,都是充当各类犯罪分子特别是国际垄断金融资本、买办金融资本的帮凶,都是在染指本应有政权掌控的人民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

试想想,如果某犯罪分子把自己犯罪所得,特别是买办金融势力、外资金融资本,把自己的巨量假人民币或非法人民币成功存储到了银行,那就是控制了相应的货币发行权!如果银行对其钱的来源不加调查,那么,银行其实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帮助犯罪分子实现了“洗钱”意图!就是出让了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控制权!

银行,是政权机构,并不是单纯的企业!银行的行为,有执法的性质,有维护国家货币权力的性质,并不完全是经济行为。在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维护货币流通控制权的银行面前,储户没有所谓的隐私权!

银行这么做,也并没有超出“银行的职责范畴”。相反,这些恰恰是银行的职责义务范围之内的事。

当然,对于储户合法来源的钱,银行有义务为其保密,银行也没有权利干涉储户正常的取钱和花钱的行为。

“我的钱来自何处,我为何取款,这应是个人自由,而非银行可以随意干涉的。”吴教授此言差矣!你的钱如果来源合法,如果你花钱基本合法至少不违法,你的钱来自何处当然是你的“自由”;如果你的钱来源非法,花钱去向也非法,那就不是你的“自由”了,那就是你的罪证。银行,有权力、有义务代表政权并协助公安机构,查出你的罪责,对你的非法所得给予收缴!

我实在想不明白,作为经济大家的吴院长为什么要反对银行审查储户资金的来源?难道与其一贯主张的“中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有关?

剥夺银行储户所要存的钱的来源的权利,这对谁有利?当然是对犯罪分子,对金融资本的投机行为有利,特别是试图人民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的国际垄断金融资本、买办金融资本有利。

反对银行查储户所要存的钱的来源的观点,其实是金融买办的观点,是金融自由化的观点,本质在于剥夺了政权通过银行控制货币流通、打击货币犯罪、维护国家货币主权的权力,必须揭露!

还要强调一下,因为银行有维护国家货币主权和反洗钱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所以,银行,必须置于政权的组织领导之下,不能市场化,不能外资化,不能国际化!

银行具有查询储户所存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权力、职责和义务,我认为,这是个极其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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