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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人:辱母案——都是高法惹的祸?
点击:  作者:邋遢道人    来源:邋遢道人  发布时间:2017-04-07 11:15:49

 

        山东聊城“辱母案”折腾了几天了,这两天越来越热闹,更多内幕爆料。大多数人对于欢表示同情对放债人和辱母元凶表示愤恨,也有把矛头对准法院乱判和警察处置失当上,不少人认为悲剧的根源是高利贷。

贫道虽然法律上是外行,但觉得他们并没说到点子上。贫道以为,聊城辱母案的要点是高法出台的有关高利贷的规定自身有矛盾。高法一方面让高利贷这种历朝历代都禁止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又不给高利贷以法律活动空间,使高利贷人、职业讨债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被扭曲,同时公安系统很难依法处置,导致了这次事件发生。只要这个基本矛盾存在,事情还会不断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中国历代高利贷都是打击对象。新中国高利贷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是要入刑的。2012年浙江老板“跑路”频频发生,民间金融问题显现出来。这时,中国主流精英们通过插手吴英案高调支持“民间金融”合法化。但只要允许民间金融浮出水平,高利率也就是高利贷问题就相应产生。

2012年岁末,高级人民法院(2012)刑他字第136号对广东省高法的批复中,对高利贷做出司法解释。批复建议高利贷不以非法经营定罪。这样,从此经营高利贷不再违法,属于合法经营活动。但是还有一个文件规定:对于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部分不予保护。

这就是矛盾:

高法批复规定了高利贷不属于非法经营,不能以非法经营起诉。也就是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无论利息多高都“合法”。既然高利贷合法,那么放款人的利息就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借款人不还利息是反了合同法,放款人可以通过法院所要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个规定说: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不予保护”。也就是放款人低于这个部分的收益既合法又受到保护。但高于这部分的收益虽然合法,但法院不予保护,不受理。

问题就来了:

高利贷合法,放款人的全部利息收益都是合法收入,但法律规定其中一部分国家“不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保护”,那谁来保护呢?只能是放款人自己思量怎么解决。结果会怎样?全世界碰上这样的问题都会一样:国家不管自己管,拼死也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必须委托职业讨债人或者亲自组织讨债队伍自行依法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句大家不喜欢听的:债主赵荣荣经营民间信贷是合法的,于母不还钱不去找法院而是委托职业讨债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出路。也就是法院给逼得!

有人想不通辱母案里“坏人”杜志浩怎么这么坏,竟然用暴露下体方式侮辱于欢母亲,还强迫于母在便池闻尿味;还用最肮脏的,是人都说不出口的脏话辱骂于母和于欢,还试图威胁于欢的女朋友。很多人说:真是世道不古,怎么有这么坏的人呢!

有这种想法的人应该大多不实际处理事情。

市场经济,职业替人追讨债务“不违法”,因为没有规定债务必须债权人自己讨要,派别人不行。但是,追讨债务的活动必须“合法”。也就是不能打人,尤其不能把人打伤。脸部等暴露部分尤其重要。因为只要打伤就违法了,公安部门就可以管了,而借款人还可以以此拖延还债甚至折腾出点事情来。对于讨债队伍来讲,这就是行动指南,不能违反的纪律。

让你当讨债队的头头,不能打人伤人情况下怎么能让对方屈服呢?只有骚扰、侮辱等招数了。讨债人不是司法机关,却要完成法院执行庭法警的任务,还不能严重违法。于是,什么闻骚尿捂臭鞋辱骂脏话做下流动作都能想出来——无所不用其极!

所以不要气愤,杜某也是被逼无奈,只是走得稍微远了些——一不小心走出了人的标准。

而警察为什么进来后除了问问“打人没有”然后说“不准打人”就走了,没有“做为”呢?贫道以为,警察也是被逼的。这几个警察只要依法办事,只能这样处理。

因为确实没有在现场发现有打人行为、痕迹或凶器。而骂人和其他侮辱人的事情,于母和于欢都无法证实。同时讨债方也举不出于欢和于母有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警察当时带不走任何人

——不以“违法行为”要求讨债人离开,讨债人问警察欠款咋办,警察当场哑口无言;

——不以于欢母子违法带走他们俩,讨债人会说警察帮助欠款人躲债。

所以贫道与其他人看法不同:悲剧并不简单是高利贷合法化造成的,而是高利贷合法化与执法机关放弃对当事人部分合法权益保护造成的。给了高利贷者权益,又不加保护,形成司法管理空位。这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只要这种空位一直存在,那么悲剧会继续发生(其实已经有非常多)甚至还会更恐怖更恶心!

贫道有什么建议呢?贫道不懂法律,但懂得逻辑。就是高法必须消除这个空位。方法有两种:

一是取消后面的部分高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只要借款合同合法,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法院将受理。也就是收拾杨白劳,保护黄世仁。

二取消前面的,也就是高利贷(比如后一规定为界限)依旧属于非法经营。也就是收拾黄世仁,放走杨白劳。

当然,不知道中国高法会赞同哪一个。如果一点不变,贫道也没办法。

中国人喜欢学习西方,我们看看美国怎么做:

美国有关法律是州议会规定的。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借出钱款收取超过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于这一额度的利息,贷款方也不得收受。

那么,所谓不得是怎么执行呢?法律还规定如果贷款方索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则借款方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甚至要求对贷款方实施惩罚性措施。而贷款方不得以对法律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

放款人如果讨要不予保护的权益呢?法院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贷款方故意索要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可以判处贷款方5年以下监禁。

也就是说自由世界典范地区,高利贷是不允许的,高利贷的标准订的很严格的。年息10%竟然都不允许!赵荣荣非气死不可!美国保护杨白劳,收拾黄世仁!没想到——

佛罗里达州标准宽得多,法律规定,每年单利超过18%的贷款都算作高利贷,但贷款额度高于50万美元则可以附带不超过25%的利息。

  若贷款利息超过25%,则放贷人或面临不超过60天的监禁及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贷款利息超过45%,放贷人将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及5000美元罚金。

如果放高利贷者对借款人使用暴力、恐吓等逼债手段,损害借款人人身安全、名誉或者财产,则会被判处不超过15年的监禁以及1万美元的罚金。

也就是说,无论佛罗里达还是加利福尼亚,高利贷都是不予保护。也就是法律保护欠债人杨白劳,修理放债人黄世仁。

总要收拾一方才不会出乱子,否则就会跳出来个大春来搞非法活动。

实际上,历朝历代国内国外,高利贷大多是不被允许的,即使规定不清楚,也是被社会唾弃的。像中国这样法律明文规定高利贷合法恐怕还是很少的。不知道专家们能举出例子不能。

当然,高法也可以说自己是被逼的。想当年茅于轼先生说:“我觉得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个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家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出价低的人”“放高利贷是为了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而且大多数法律党都这意见,都是专家,你说怎么办?

贫道不懂法律,但贫道搞过经营,知道“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人恰好不是手中有“效率最高的项目”的人。相反,借高息的人,往往是头寸捉襟见肘经营岌岌可危的那个人。这一点贫道知道,作为在陕西富平经营“民间信用社”的茅于轼更清楚。只是他不说,高法的人不知道。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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