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高利贷合法吗?黑社会追债无所不用其极合法吗?以保护私有财产之名进行的屠戮合法吗?刺死辱母者是一场深刻普及资本大法的悲剧。
“刺死辱母者”事件引起了普遍关注。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刷屏,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的文章描述,索债者如何羞辱杀人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警察无动于衷,撒手不管。文章最后感叹:“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听到这种“荒唐可笑”的论调,我感到几十年来“新启蒙”学者伟大的、孜孜不倦、辛辛苦苦的“启蒙”工作完全白费了。
这篇文章的作者显然忘记了“法律”本来就是“中性”的,不是“人民”的。他不知道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才叫“人民法院”,因此,著名“新启蒙”法学家贺卫方早就“先知”般地要求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
苏银霞似乎很冤,可是,难道比杨白劳还冤?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启蒙”法学家诲人不倦: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用法律理论教育我们,《白毛女》中的杨白劳,不愿将女儿喜儿抵债,违犯了“契约精神”,罪莫大焉!
歌剧《白毛女》剧照:杨白劳自杀,喜儿哭诉。
资本主义制度和文明以及资本主义的整个法律体系建立在“保护私有财产”这个根本目的和基础之上。用梁实秋的话来说,反抗资产就是反抗文明。《物权法》高高耸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物权”高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意味着法律文化代替了宗教文化,法律代替了宗教。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取代了封建主义时代至高无上的上帝的位置,因此,中国的“新启蒙”理论家和法学家要求修改宪法,在“私有财产”上面加上像上帝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
1891年,著名的提倡“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灵魂》中说:“拥有私有财产常常会极端败坏道德,这当然是为什么社会主义要消除这种财产制度的一个原因。……私有财产碾碎了真正的个人主义,树立了一种错误的个人主义。它使社会中一部分人挨饿,阻止他们成为个人。它使社会的另一部分人误入歧途,负累重重,也无法成为独立的个人。确实,人的个性已完全被他的财产淹没了,以至于英国法律对侵犯个人财产的处罚比侵犯人权严厉得多。”(赵武平主编《王尔德全集》第4卷,第290-294页,杨东霞、杨烈等译,北京: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这就是为什么正如米塞斯、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欧洲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者普遍转变成为了社会主主义者:“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人士所坚持的信条。”(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29页,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这当然也正如王尔德所指出的那样,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私有财产就消灭了罪恶,而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漫画: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
许多人将法律简单地抽象化和神化,事实上,法律从来不保护抽象的个人。法律更不会无原则地保护普遍的个人的安全,而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安全。每一个阶级都会制订自己不同的法律。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有封建主义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在20世纪40年代延安的法学家那里,黄世仁抢走喜儿是伤天害理;而在20世纪80年代的“新启蒙”法学家那里,则不过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甚至,杨白劳自杀反而倒是破坏了“契约精神”。我们可能废掉了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家曾经直言不讳:“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法律同样如此。
柏拉图《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强权即正义的观念充分体现了西方政治和法律的本质:“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理想国》第19页,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中国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充分认识到法律与政治的紧密联系:“泰西之谚曰:‘权力所在,律法随之。’”(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第25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贺卫方之类的“新启蒙”法学家主张“司法独立”,在根本上掩盖了法律的政治和阶级本质。所谓“司法独立”要看是什么意义上的“独立”,是指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纯粹按照法律原则行事,不被权力和金钱扭曲,还是歪曲为法律可以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和阶级性质。因为政治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态。正如20世纪最著名的资产阶级右派学者雷蒙·阿隆所说的:“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司法机关都是政治的,因为司法机关引用由特权阶级的代表占主要地位的国民议会颁布的法律,同时也因为法官根据他自己的良知和根据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来解释法律。”(雷蒙·阿隆:《论自由》第130页,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
我们通常简单地谈论美国的民主宪政制度,却完全没有意识到,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没有认识到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巨大张力。民主和宪政不是一致的力量,而是相反的力量。民主与宪政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宪政和法律是为了制约民主。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明白无误地道出了宪政、法律对于民主的压制:“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而罗素在《权力论》中则说得更直白:“现今在美国,人们把希腊人对神谕和中世纪对教皇的崇敬,献给了最高法院。凡是研究过美国宪法作用的人,都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维护富豪统治的那些力量中的一部分。”(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见《罗素文集》第5卷,第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几十年来,法学家不断鞭挞《白毛女》为我们“普法”,不断地提醒我们为什么法院不能叫做“人民法院”。可是,我们却根本听不懂法学家的语言。即使到了现在,人们仍然认识不到“刺死辱母者”这一事件巨大而深刻的“普法教育”的意义:什么是“资本”主义。金钱和资本可以怎样肆意地践踏和凌辱人的尊严。人面对金钱是怎样卑微、渺小和无力。
贺卫方说的道理那么深奥,我们一直不懂;可是,时间和历史最终会让我们懂得: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去掉“人民”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黄世仁”们的“中华民国”;如果“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两个字,就很容易变成“黑漆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
[①]赵武平主编《王尔德全集》第4卷,第290-294页,杨东霞、杨烈等译,北京: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
[②]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29页,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③]雷蒙·阿隆:《论自由》第130页,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
[④]柏拉图《理想国》第19页,郭斌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⑤]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第25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⑥]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⑦]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见《罗素文集》第5卷,第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作者:旷新年,清华大学教授)
辱母杀人案:让法律归法律,别搞舆论审判,别拉体制陪绑
【编者按】:面对以极端手段凌辱母亲的索债者,儿子激愤之下刺死一人……事发山东聊城冠县的刺死辱母者案,经南方周末曝光后,酿成连日来网上最大的舆情。卷席于舆论风暴中心的,有被刺死的辱母者、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的儿子、判决的法院、警察、索债集团……法制与伦理、防卫正当失当还是故意伤害、履职还是渎职,网上网下围绕此案,众说纷纭。
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又该如何抚慰不忿和不安的民心,拯救因此失去的信任。理论君在汹汹舆情中分门别类梳理出一些观点,为您提供全景式参考,以做更全面客观的判断和更理性的思考,而不是动辄归罪于体制和国家,把个体案例当成全盘否定的道具。
事件
越是舆论汹涌的时候,我们越要保持克制与冷静。《刺死辱母者》报道一文篇幅较长,我们不妨先梳理几个主要节点,了解事件的梗概。
焦点一:法律与伦理
人民日报评论公众号发表了《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评论,阐析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回应热点。
文章认为,“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焦点二:公平与正义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相信一个正常人对此也都会愤怒。
有评论认为,判决书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当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在法理上站不稳脚跟。同时,竟然苛责受辱的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将掏下体猥亵妇女等变态情节轻描淡写为一句“死者存在过错”,将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避而不谈等等,明显看得出其立场偏失,毫无底线。
焦点三:警察罪与罚
民警到场后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旋即离开,这是舆论热议较多的一个因素。
新京报社论《“刀刺辱母者案”:突破社会底线的恶行,司法岂能忍》写到,民警到场后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旋即离开,加剧而非减轻了于欢的绝望和恐惧。这种不作为,是他选择私力救济的直接动因。对此案中涉嫌失职的民警,该追责的应追责。
在《公务员法》、《刑法》等法规中都对不作为有规定。不作为不仅违法,还可能犯罪,这在刑法中的多个法条中有详细规定。
民警作为公职人员,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这需要厘清。
焦点四:高利贷陷阱
苏银霞的欠债数目并不高,其向吴学占借款总额为135万元,月息10%。在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仍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上了……”
184+70+17=371。借款135万,本息要还款371万,连本带利2倍!高利贷是整个事件的一个源头,也是舆论关注的一个重点。
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黑恶高利贷,法理不容。但面对暴力催债,没有破产保护,企业主无处遁逃,没有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的窘境不能漠视。
焦点五: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
“恶霸已经用性器官猥亵他妈的时候你认为这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那啥时候叫构成防卫的紧迫性?难道要一个儿子眼看着他母亲被强奸,被活活逼死?”……舆论汹涌。
“长安剑”微信公号发表《“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文章认为,在媒体披露本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现在,长安君也不愿意轻易为风云激荡的舆论场,再添上一把火。哪怕这把火,是由正义感点燃。因无论以什么名义,烈火过后,焦土仅存。
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面前,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谨防舆论审判。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结语 谁没有自己的母亲?谁又没有自己的孩子?当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当母亲的人格尊严遭受极端侮辱,法律请告诉我们:到底该怎样做才能免于恐惧和伤害?于欢没有选择,但法律不能没有答案。 如今,案件已经产生轰动效应,万众瞩目下,山东省高院也应关切并作出回应,关于罪与非罪、重刑还是轻罚,必然会有公正的结局。 而作为公共舆论,我们用监督的手段把此案推上了新的法治轨道,就应该选择信任,而不是制造杂音。尤其是那些动辄否定整个法治环境、痛骂体制不公的“键盘党”们,社会需要舆论监督不需要舆论审判,大家应该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我们将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对于这起事件,如果您有其他高见,也可以投稿给我们,欢迎商榷和争鸣。 “辱母刺死一案”的一审判决书(事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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