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就看到了辱母杀人案的报道,看了很愤怒,很希望这些黑社会人渣都死绝了,很希望把这杀人的孝子无罪放了,很希望把办案的法官撤了,很希望把出警但不作为的警察也抓了。
但再一看,这报道是《南方周末》写的,于是就冷静下来了。基于《南方周末》一贯善于作选择性报道、搅动舆论的作风,最好的做法是等一等事实。
等什么呢?等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里会有事实陈述。
一审判决书
昨晚上在网上终于等到了判决书的图片。而在这两天里,以《南方周末》报道中的事实为基础的各种评论文章和跟帖呈排山倒海之势,朋友圈和群里的愤怒之情直指警察和法院。这种情景已经在网络上反复出现了,舆论太容易被点燃了。
先来看法院一审判决书里的杀人者于欢的供述:
被告人于欢供述。2016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帐。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的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了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攮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来了。
一审判决书上于欢的供述
我摘抄的这一段是与杀人直接相关的核心情节,高利贷和黑道逼债的问题应该另案审判,民间借贷、催债逼债,这其实是民间司空见惯的事了。民不告,官不究,黑道上的事如果要查,应该是另案审理。再说一句:借月息10%的高利贷,简直是匪夷所思。
我这里想讲的重点的是《南方周末》的报道与法院的判决书有出入,这几个出入点是点燃民意愤怒的三个关键点:
第一、法院认定的于欢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报道的“故意杀人罪”,两者在定性上是有区别的。到底应该怎么定罪,我更愿意听法律专家们的意见。
第二、警察一直都在现场,并不是报道中所说的不问不闻的离开。这是让民众愤怒的原因,这两天骂这些出警警察的评论太多了。至于警察为什么没有在现场采取隔离或带离措施,理由是什么,应该进一步调查。
第三、最关键情节是对死者露下体的行为的不同表述,这可能是让广大读者最反感、最愤怒的情节。《南方周末》的报道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看完南周的描述,我的第一反应是杀了杜志浩这王八蛋。
但法院判决书上的描述过程不是报道中所说的那样。在苏志浩进来前,母子两人只是被漫骂和限制行动自由。抽耳光和鞋子捂嘴都发生在杜志浩进来后。而杜志浩脱裤子露下体的行为发生后马上被同伴阻止了,并没有发生“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的行为。而这个极端行为昨天更被曝光为:用阴茎打脸或塞入。
从于欢的供述中看,他杀人的最直接原因是于欢再次被殴打,而不是母亲被污辱或警察不管。
《南方周末》和当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同,两者之间必定有一方在说谎。不是《南方周末》在造谣,就是法院在掩盖。而这些事实恰恰是法院判决本案的最核心依据。《南方周末》正是用它认定的事实在点燃民意的怒火,而法院正是用它认定的事实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所以别告诉我事实不重要,坏人本来就该死。
我也觉得杜志浩这种人渣该死。设身处地的话,如果我是于欢,我也会杀了杜志浩狗日的。但我说的“该死”里的“该”是“活该”,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但法院说是他的行为“不该死”,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这里说的“该”是“应该”。
究竟该如何定罪,该如何量刑,应该留给法律专业的人去解决。外行总是会把法律、道德、情感、良知混为一谈。作为个体吃瓜群众,说啥也没有用,但舆情的形成不应该改变案件的事实,量刑的基础只能是对事实的认定。
《南方周末》和法院,无论谁在事实问题上造了假,都应该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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