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源泉,他们的权益,需要国家、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其中,“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单列一条,明确写入。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继前几天在微博上“紧急呼吁”反对这一条入法后,14日又在微博抛出“法律条文打架论”,对“英烈条款”说三道四,认为这违反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贺卫方固然有依法行使表达权的言论自由,但其所述,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贺卫方很巧妙地偷换了一个概念。
贺卫方的理由是:如果增加这一条:即“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就分明表达了一种意向,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可以延伸到死后,如何跟同法草案中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相协调?
他又说:“《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假如规定有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那真是应了奥威尔《动物农庄》里那句著名的规则:‘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一些动物比另外的动物更平等。”
注意,自然人固然是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其拥有民事权利,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不代表人一旦逝世之后就完全失去了所有民事权利。
逝者的人格权并不随逝者的死亡而全部消灭。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自由权等。
在上述权利中,只有自由权是随享有者的死亡而消灭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尽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权利,但是逝者却享有自己遗体的完整权。而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则是完全不消灭而永远享有的。
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过司法解释。以上逝者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条款规定。
这对法学教授来讲,应该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其次,贺卫方又找出一条理由,称:“拟增加的条款中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后的这类利益时,回避使用‘权’的字样,但那也无法回避这种实际上赋予民事主体身后权利的本质。”
这里,贺卫方说的看似寥寥数语,但实则隐含挖了两个“大坑”。
第一个“大坑”:他把英烈权利混淆为 “民事主体”权利。而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英雄烈士作为一个个长眠地下的个体,显然已经不可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英雄烈士们即便作为一般逝者都应当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如果一法理谬论说得通,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岂不要被推倒重写!
第二个“大坑”:贺卫方把“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后的这类利益时,回避使用‘权’的字样”当作一个质疑点吐槽,认为不严谨,并为挖下的第一个“大坑”做过渡。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条款恰恰是极其严谨的,也为相关法律立法工作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对逝者的法律维权,如对逝者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进行维权,主要需要通过逝者的近亲主张。很多为新中国成立做出贡献的英雄烈士,即使有近亲的,也大多年事已高。
而更有很多英雄烈士,年纪轻轻就牺牲,并无后代,甚至找不到任何亲属。如果真按贺教授的意思都加上个“权”字,按近亲原则,就会掉入“少有甚至无维权主张人”的陷阱。
为英烈立法,就是要避免上述因法制不健全而造成的为英烈维权的困境。
被称为“英烈条款”的增加,实际上打开了国家公益诉讼、社会公益维权的法治通路。对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维权,任何勇于维护英烈合法权益的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
英烈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
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源泉,他们的权益,当然需要国家、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
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要为全国人大在《民法总则》(草案)加入“英烈条款”并顺利通过,深深点一个赞!
民法典的编纂,立下了法治中国新标杆。而民法总则,又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是民法典这套民法百科全书的前言和大纲。“英烈条款”被写入民法总则具有标志性意义, 但这只是揭开通过立法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及尊严的序幕。
“剧是必须从序幕开始的,但序幕还不是高潮”。
接下来,民法典还将依据民法总则的精义和原则进行各分编编纂、立法工作。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都将一一展开。
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已经开启了“为英烈立法”的法治新进程。随着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的制定、配套和完善,“为英烈立法”的具体法律细化,必将赢得社会各界更多的点赞!
有些人吧,你不一定喜欢他,但要是看不见他也很无趣。法学之花贺卫方教授就是其中之一,有日子没见他在微博上发言,最近忽然发现他重出微博江湖,心中暗喜,因为以我多年泡网的经验,贺教授出马,必有惊世骇俗之语。果然没有让我失望
哇哦,贺教授此微博简直有如蕴含着一股洪荒之力,高屋建瓴、洋洋洒洒的每一个字眼都昭示着爱自由爱民主的拳拳之心。只不过呢,似乎哪里有点不对……excuse me?贺教授这说了半天,死者的名誉不应保护?那难道真如老话说的人走茶凉,人一死就可以任意抹黑污蔑造谣?二无论死者亲属还是国家和社会公众都只能干看着?无怪乎有些网友忍不住问候了贺教授的祖先:
虽然我历来主张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我确实想弱弱问贺教授,照您那逻辑,我也可以任意编排您家的长辈?
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我向来以事实和法律说话,关于死者名誉是否受法律的问题,废话不说,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也指出死者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在死者名誉收到侵犯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在我国“死者为大”的观念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文化,尊重逝者、保护逝者的身后名誉在中国是一种被广泛认同的道德观念,法律术语称为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成为立法依据在全世界都是被接受的。因此,立法保护逝者身后名誉有法理依据和社会文化依据。
至于说其他国家是否保护逝者身后名誉,我不是学比较法和外国法律专业的,所以贴上其他网友的回复权作回应。
韩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都是贺教授等民主人士严重的“民主样板”啊!难道他们立法保护逝者特别是英雄人物的身后名誉也是“打压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也是出于祖宗崇拜的民族心理和维护官家意识形态的需要?
其实,就算是又如何?祖宗崇拜的民族心理有什么不对吗?哪个国家不竭力维护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况且,中国、中华民族有个很特殊的文化现象,就是2000多年来,从未像西方那样以某种特定宗教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而是实行政教分离、高度世俗化的文化路线,这在普遍以宗教为文化核心的古代社会非常另类。许多人据此攻击中国人“没有信仰”,但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误读。中国人并非没有信仰,只是用世俗信仰代替宗教信仰而已。中国人的世俗信仰及文化信仰,其中重要的两个板块就是祖先信仰和英雄信仰,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人家国天下的情怀。比如关公代表忠义、诸葛亮代表智慧、屈原代表爱国等,人民对他们的推崇就是对忠义、智慧、爱国的信仰。所以,以后再也别说什么中国人没有信仰了,我完全可以骄傲地说,家国天下、仁义礼智信就是我们中国人的信仰!
微博中最让我关注的一点,是提到的几个他认为“荒腔走板”的案例,其中洪振快案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即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案和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案。这三个案子虽然原被告地位各不相同,但中心事实只有一个,就是洪振快在《炎黄春秋》发表的所谓“考据历史细节”的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进行了抹黑。最终这三个案子洪振快均败诉。这三个案例,现在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注意,这几个案例中所涉及的逝者不是普通的逝者,而是为保家卫国牺牲的英雄。
我们不妨看看判决书的阐述,概括一下: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而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所展现出的英雄气概成为了中华民族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而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所写的所谓考据文,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五壮士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再评价。
说白了,洪振快涉及的三案,无论其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中心问题是他意图抹黑否认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性,进而否认中共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抹黑五壮士等英雄所代表的面对强敌无所畏惧浴血奋战的英雄气概。以此类推,洪振快等人对五壮士、邱少云、黄继光等英雄人物进行丑化抹黑污蔑,损害的不仅仅是这些英雄个人的人格和他们近亲属的感情,更是对他们所代表的优秀品质、民族精神的摧毁。同时也是对英雄们所信仰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攻击。令我奇怪的是,作为共产党员,贺卫方教授不但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还击,反而公开为他们鸣冤、粉饰,将对这些污蔑者的反击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如此颠倒黑白用意何在令人深思。
话说,在我们这些法学学子心中,贺教授可曾经是偶像级的人物啊!可是现在呢?
——身为法学教授法律知识不过关,是为不学无术;
——身为共产党员对自己的组织和信仰受到的攻击污蔑不但无动于衷,还与抹黑者、敌对势力沆瀣一气,是为不忠;
——身为中国人,对于作为中华民族精神支柱的英雄信仰遭到的诋毁与之同流合污,还出言诋毁自己民族对祖先的敬仰,甚至于可以不顾及自己的先辈,是为不义不孝。
曾经的偶像,沦为了如此不忠不义不孝不学无术的不堪形象,令人叹息。
吴鹏飞:贺卫方给出的三条理由 确实应该立即批倒批臭
关于立法保护英雄名誉权一事,我听到有人在两会期间郑重提出,非常兴奋,抱着成功不必在己的心情,乐观其成。可是突然听说,著名法学家大教授贺卫方公然站出来反对此项动议,我惊讶莫名。查看了贺卫方的帖子,也赶紧看了一些学者的反驳,感觉贺卫方十分狡猾,而反驳者十分书生,我担心舆论会出现某种混乱,上层立法机构会出现某种犹豫,故决定简明加以痛驳,揭穿贺氏画皮。
第一,贺卫方此举的用心,我认为非常险恶。英雄是什么?这里说的英雄实际是指共和国的英雄,就是为这个政权的诞生、存续、维护和发展,做出过非凡努力和惊人事迹,体现今天这个国家的统治意志和主流价值的典范人物,是这个国家的政治基石,是这个社会的文化依归,是这个国家的人民的心理支柱。刻意侮辱、诋毁和质疑英雄和为这些人打掩护的人,很显然,就是骨子里想搞垮中国的人。
第二,贺卫方说死人没有名誉权,不值一驳。为阻止立法保护英雄的名誉权,贺大教授很唬人地创造了一个“死人没有名誉权”的法律概念,很让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和一些对法律没吃透的人士顿感茫然。其实一句话,就可以戳穿他的命题。假如(仅仅是假如,请原谅我的比方不太礼貌),贺教授挚爱的父母或兄弟今天不幸死去,是否明天有一个人在贺家门口,像“笔记本”咒骂邱少云一样骂他们,即可无须担责?
如果这样骂十天乃至更久,我坚信贺教授一定会忍无可忍,会搬出法律证明死公民也是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如未明确规定死者不再享有,死者就应该有份。实际上,著作权、财产权、肉体不被侮辱权等等等等,都是可以延续到死后的,贺教授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亲属尸骨未寒,应该享受名誉权。而且这种权利是不是要延续到尸首变冷和化成灰烬期间,我认为是可以争论的,也是可以根据社会管理的实践问题,用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界定的。
贺教授应该还可以伤心地说明,死者的名誉权和自己的名誉权是相互关联的权力,比如(对不去,完全是假设)有个人说“操x教授死去的妈”,这绝对不能仅仅看成是对他母亲名誉(尽管按照贺教授的意思,他母亲已无名誉可言)的伤害,也是对贺教授本人的名誉的连带侵害,对不对,大教授?我证明了这样的结论:死人不仅是有名誉权的,而且和他的亲属、他的热爱者的情感和名誉,是紧密相连的。
当一个人坏笑着说邱少云是半熟的烤肉的时候,他的弟弟就感到了奇耻大辱。当然,贺卫方、梁宏达们不这么认为,但是老吴与无数中国人和少云烈士的弟弟一样,气得发抖。我上面举那个极端的例子,是要证明,贺教授不是真的对死人的名誉保护没有兴趣,他是对保护共和国英雄的名誉比较反对,比较反感,贺教授的可恨之处,在于他明明知道,很多国家都有对死者、对国家英雄名誉的保护法令。
贺教授为了达到保护诋毁英雄的人的阴险目的,首先是故意制造虚假概念,不承认死人实际上是存在名誉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就算退一万步,死人真的还没有名誉权这个法律概念,我们是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这个概念的。人类的很多权力,都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认识提高,如言论自由权力,自由迁徙权力,人身不受侵犯权力,隐私权力、受教育的权力,工作的权力等等,都是人为立法加以定义的。
贺大教授知道,在他崇尚的西方体制国家里,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例如俄罗斯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以全面保护国家英雄。几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被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其中五人的法律责任。俄罗斯阿斯特拉罕曾发生五名年轻人熄灭纪念烈士的长明火事件,按照相关法令肇事者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对比中国,侮辱英烈的事件层出不穷,却不能及时得到惩罚,是多么令人心寒。
在贺卫方推崇备至的美国,也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任何墓地入口九十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处十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韩国的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曾有网民因诋毁“光州事件”中的遇难者,遇难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贺卫方指称这样的法条,会比较含糊,难以界定罪错,这是故意搅混水。大家提出的关于保护英雄名誉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楚。其一,被保护者是已经逝去的,被国家认定为英雄的人物;其二,法律禁止和必须惩处的,是通过造谣、歪曲、中伤、辱骂等方式,侮辱上述英雄人物的行为;这样的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没有什么含糊不清的地方;其三,侮辱英雄的犯法行为,应该列入公诉范围,也就是,国家各级检察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对这样的人和事提起公诉。
第四,贺卫方说英雄事迹有虚假成分,应该允许大家质疑,如果是真实的就应该经得起检验,也是包藏极大祸心。各位读者,英雄已经逝去,那些英雄的见证人、亲人、当年的事迹认定者都将渐渐逝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人对江姐、狼牙山五壮士、雷锋、黄继光、邱少云等主要事迹提出质疑并加以歪曲,又没有法定机构来保护英雄,普通人谁有这个能力、精力和权力来举证诋毁者是错的?法律又没有造谣中伤英雄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长此以往,不就等于放任诋毁者诋毁吗?
我再打一个不礼貌的比方。比如我说贺教授是一头猪,我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要负,贺教授却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一头猪;然后我又说贺教授是一个吃里扒外的汉奸,而且领过外国的津贴,还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贺教授又要忙着证明自己不是一个汉奸,没有领取过任何形式的美元赞助等等,世界上哪有这样操蛋的法律关系呢?可是,我们的贺大教授,就在主张保持这样的英雄被辱现象。
我认为,英雄的事迹不是不可以订正、质疑、甚至推翻。但是,法律要明确规定,那些推翻关于英雄的历史结论的人,无论是推翻细节还是事迹,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竟敢侮辱说江姐是出卖色相的人,你就必须提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而造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说邱少云肯定滚动了,黄继光不可能堵抢眼,你要拿出证据,不能用猜测,假如,推论来下结论,如果没有证据,先生,你就要坐牢。坐牢,你懂吗?贺卫方显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局面。
现在的中国是什么情况呢,一个人胡说八道攻击英雄后,我们英雄的战友、亲属还有媒体要急急忙忙地证明对方说得是错的,这是多么悲哀的法律现实。我们对医患关系法律纠纷,曾经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成举证倒置,也就是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是有过错;一个人从楼下经过,被上面掉下来的花盆砸伤,法律不是要被砸者举证是某某的过错,而是要楼上所有的住户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砸,那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叫举证倒置,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一种法律设计。
我们在英雄的保护问题上,也要这样立法。英雄在时,顶天立地,叱咤风云,无人能敌,但英雄死去无力还手,在法律举证能力上,就是最弱的弱者,我们就要立法保护他们。当有人公开诋毁谩骂英雄,要立即治罪;当有人公开质疑、颠覆英雄的事迹时,他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言之有据,如果他的证据有假,或没有证据,他就应该坐班房。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认为我说的对吗?
你们看清了贺卫方的面目了吧?为什么我要愤怒地以他本人为例,反复举例证明其荒谬呢?因为我认为他在这件事情上,完全没有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良知、品质和操守,更像一个道貌岸然但等而下之的人物。
他为了阻止对英雄的保护,首先杜撰出一个荒唐的概念:死人没有名誉权;其次,他假装无知,声称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订立;最后,他声称英雄可能有假,为诋毁英雄的家伙们寻求道义上的正当性。
这个贺卫方大教授,其一是利用自己法学教授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故意误导国家立法机构,编造虚假概念,完全不顾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其二,利用在法学知识上的不对称,隐瞒多国早有类似法律的事实,故意误导公众,好像此法律尚属人类盲区;其三,他对英雄事迹可能并不全真的以偏概全的质疑,为制定保护英雄法律制造道义上的困难。
总之,他利用他的聪明才智和社会影响力,干着为诋毁侮辱英雄的人张目和护短的勾当,还冒充法律公正的代言人。我鄙视他。
(来源:昆仑策网,根据网文综合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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