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到来,一般人都忙着休假+合家团聚,如果不是什么特别的大新闻不会引人关注。于是,辽宁就出了个足以震动全国的大新闻,只可惜不是啥好事。对,我说的就是发生在辽宁的人大贿选案。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的讲话段落:“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熟悉高层政治语言的朋友一定能感觉到这个定性用词的分量之重。
如果只看领导讲话还没什么直观感受的话,我们用数据说话。在罢免了贿选的的45名代表之后,目前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代表只剩下60名。如此计算,贿选者竟占了代表总数的42.9%!
此外,省级层面上,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本来有62名人员,已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因此,其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更可怕的是,这并不是个例。记性好的朋友一定记得此前发生在湖南衡阳的人大代表贿选案,案情与本次的辽宁贿选案大同小异,只不过级别低了一些——省级。只是数字上更夸张,527名代表竟有518人受贿,比例为98.29%;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人通过行贿当选,比例为73.68%!说衡阳的选举完全失控恰如其分。
梳理完这两个案例,本吃瓜群众表示从头凉到脚,后脊背简直被冰冻了。要知道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啊,是权力机关啊!辽宁案例中的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个代表团竟有超过四成代表是通过贿选即权钱交易“当选”的,而湖南案例中竟超过七成!本吃瓜群众不禁想,这样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会代表人民还是代表身后的某些势力?
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些案件最让我感到可怕的一点是,一旦这样的贿选成风,这些掌握了立法权的“人大代表”会站在谁的立场制定法律?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其中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完备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律法规由谁以及通过什么程序制定呢?《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在此摘录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
看到这里,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没有和我一样后脊背发凉。一个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项的立法权限都在全国人大手中,不夸张地说,其中任何一项出现偏差都足以动摇国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掌握最高立法权的机关的组成人员不是因为德才兼备、具备参政议政能力当选,而是因为资产雄厚花钱购买了代表资格,那当他们提出议案或按下表决器时,代表的会是广大人民的利益还是他们背后的资本利益?这样结果一定是某种资本侵蚀了权力机关,这种贿选代表的比例再高一些,资本力量甚至能控制我们的立法机关。然后,他们就可以依照他们的意志制定法律,把自己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甚至洗白自己的非法利益。即使达不到控制,也可以在制定法律时塞进自己的私货。
要知道,法律是具备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用大白话说,普遍约束力就是在法律有效实施的范围内,所有人都受其约束,无论你认同与否;而强制执行力好理解,就是如果你不遵守,国家可以强制你遵守或对你进行处罚。所以,如果法律本身就塞进了某些势力的集团私利,意味着这些势力可以披着法律的外衣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捞取超额利益,而为之付出代价的却是整个国家。再进一步,假如资本的背后还有更为危险的势力,例如黑社会、分裂势力、境外颠覆势力,其危险后果足以把整个国家拖入毁灭。
是不是有朋友会说我危言耸听脑洞大开了?来,咱先看看这些贿选者的身份。
一大串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资本雄厚的大老板嗬。至于他们当选后会如何,我们倒不妨参考下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选举前候选人竞相贿赂村民,送钱送物者有之,请客吃饭者有之。而当选之后则是各种捞,想方设法把钱划拉进自己的口袋以收回“投资”并获取更丰厚的收益。至于竞选时对村民的承诺?呵呵,早就进爪哇国了。
更有甚者,一些地区黑恶势力头目“当选”人大代表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有兴趣的话翻翻各地的打黑除恶报道,你会发现不少被打落的黑社会头目会顶着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光环。您该不会认为他们成了老大之后决定金盆洗手为民谋福利了吧?
如果有朋友还是不以为然,觉得修改法律不就好了?首先,法律对稳定性的要求很高,不能轻易修改尤其是大修。我国之所以很多事项是先制定政策,实行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有这方面的原因。第二,亲,我们设定的常见是立法机构已经被某些势力控制了,再要修法何其难也!
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权限也不可小视。13亿人口的中国,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无法用一把尺子衡量。因此,在国家立法权限之下,给予了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省级人大的这些立法权限可以说是中央法律的细化。例如,当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出台之后,新疆自治区人大随后结合地方实践制定了《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人大出了问题,结果也一定很悲剧。
再看几个现成的反面教员好了。比如香港,实行了某些人眼中“完美”的西式民主。现在立法机构即立法会却港独泛滥,23条立法(国家安全立法)长期无法通过,在学校中推行国民教育的议案也迟迟无法通过。至于议会中的各种为了反对而反对的缠斗更是屡见不鲜。为了保持高额利润,香港的地产商集团以种种理由囤地,阻挠对未开发土地的开发,导致香港地价房价畸高。地产商赚的盆满钵满,普通人却被房价压的喘不过气,甚至只能住鸽子笼一样的“笼屋”。另外在香港“占中”及之后,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香港立法会某些议员与境外势力勾结,意图制造事端。
至于台湾,黑老大当“立法委员”(相当于大陆的人大代表)早都不是新鲜事了。立法机构中的各种恶斗比起香港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利益集团对立法的深度捆绑已经让两地的社会停滞不前。至于某些人心中的灯塔美国,呵呵呵,不多说了。
说了这么些个,只是表达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对立法权被金钱、被利益集团绑架的忧虑。现行法律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一个立场正确、行事有效的立法机构完全可以修正和完善法律。可如果立法机构成了利益集团的工具,那我们普通人只能被利益集团假借法律的名义盘剥。最后,借用《查处辽宁贿选案让“资本权力化”遭受重创》一文中的一段话作为结尾——“权力”绝对不能像美国那样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权力”、“资本”和“民众”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民众”要遵纪守法,“权力”和“资本”都应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面,不能让“权力”为所欲为,不能让“权力”和“资本”勾结坑害“民众”,也不能像“普大嘴”所说的美国那样“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权力”只是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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