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人该不该扶”“扶老人利大还是弊大”再次引起热议。有人提出制定《好人法》专门惩处那些讹好人的坏人,还有人提出要设立“扶老人风险基金”,为爱心提供一道保护屏障。众说纷纭的舆论场预示着我们正陷入了道德困境。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评价事物好与坏的标准,衡量所有标准的尺度就是道德。在古代社会道德一方面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约束统治者依照天理、人伦治理国家。《圣经》大篇幅地讲述了亚当的后代在地域、社会形态、风俗、人文、气候、经济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发生巨变的情况下践行耶和华神旨的事迹。后来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圣经》实际上给后人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体系。概括地讲,道德是多种社会现象相互平衡,共同作用于人所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约束机制。如果其中某一个因素发生巨大变化,那么原来的平衡就会失去。《圣经》中还多次描述人们对信仰的认识出现分歧,以至于对事物的评判标准出现了争执,进而使社会发生动荡并演变成多个国家的故事。
在我国,自孔孟就形成了以儒家、道家和法家思想为基础的道德体系。儒家强调“舍身成仁”,道家则重申“轻物重生”,法家认为“法辨利德”。在不断融合的过程中,儒家、道家和法家在看待“道德与利益”之上相互妥协,形成了中华道德体系近两千年的平衡。由于统治者始终采取的“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模式和“高度集权”的强权政治策略,以至于几千年来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认知水平受到了严重制约,故人们的道德观从没有出现如西方那样的颠覆。换一句话来说,人们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时,道德观才会随之变化。但是,在中华民族两千年的发展史上道德也存在一个动态递进的过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社会形态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变化而逐渐变化。并且在我国历史上总是一个朝代否定另一个朝代,执政者对主流思想的选择也决定了这个时代民众的道德观。总的来说,从儒、道、法三大主流思想相互融合的规律来看,道德实质上就是人们在面临道义与利益之时应该如何抉择的一项标准。
不论中西方,道德体系都植根于公众对生存风险包容的基础之上。只要人们正常生活中的风险与保障机制不能够形成协调统一时,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平衡就会被打破。管子认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无数个事例也证明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道德会逐渐变异,“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评价标准。一种观点认为,老人倒了不扶,道德倒了就扶不起来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扶老人可能被讹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应该扶。
不妨变换一下角色来思考这个问题。如果老人被撞了以后能够找到肇事者,或者社会保障基金足以承担起看病的花销,或者社会福利够高,老人还会冲破道德底线去讹人吗?当然不会。从社会层面上看,其根源在于我们的社会风险防范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确实存在严重的不协调,以至于某些生活风险足以打破利益和道义在公众心中的平衡点。一旦心中的平衡点被打破,那么道德的约束力就自然不存在了,此刻再强大的道德教育也无济于事。同理,如果放任这种不协调扩大,再严酷的法律也只是隔靴捎痒。
对任何一件事的评判都伴随着功利与道德的双重选择,救人者与被救者皆是如此。其中道德本身不具有强制力的,其约束力缘于人们对价值的认同,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在道德缺失的情况下,好人基础就会消失。利用马克思在描述资本家丑恶嘴脸时的观点来看,当功利产生的效益远远大于道德给人内心的满足时,人就会舍弃道义。同时为维护全社会的价值序位和秩序,就必须用体现公义的法律强制性的进行保护。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律就应该给道德进行补充,以防止道德问题逐渐转化成社会危机。但是我们也需要发出两个疑问:第一,法律能够从根源上克服“该不该扶老人”的道德危机吗?第二,这一价值需要用法律强制力来保护吗?
从“该不该扶老人”这个议题的持续性争论来看,这个社会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因为公众的围观心理和内心的纠结已经达到了极致,数年来愈演愈烈没有丝毫改变。公众的默认性选择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冷漠悲剧。个人内心的标准丧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标准整体降低。从广义上看,法律预防的是整体价值标准降低而非个体;从狭义上看,立法有两个功能,一是提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行为人造危慑,从而降低案发几率。二是,让救助者安心救人,并得到应有的表彰。
纵观历史,在社会中一切的事与物都是服务于人,道德和法律亦是如此。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使社会变得更文明,人性变得更善良,这也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所倡导的舍身取义。韩非认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意在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必须去私利、私欲。休谟从人性的角度对制度的功能进行了限定。他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恶和善,法律就应该把人认为是最恶的。那么,道德就是以人善的一面进行教导,而制度就应该从人最恶的一面进行限制。荀子在制度设计和国家治理上则用更极端的假设。他认为,“人之生也固小人。”人生而为恶,只有制度约束,道德教化才能让人变得善良。不论古今中外,世人对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无非是借用良法、厚德引人向善。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社会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共同着手,缺一不可。一方面,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功能,降低利益引诱,让讹诈变得越来越难成功,并且受到应有的惩处;另一方面,提升社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让老人的权益也能够得到保障和救济。
(作者单位:武汉市作协;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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