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近水楼台先得月”,如果靠近权力这个楼台,得到了恐怕不只是风月无边了。
就在年底,当岛上的岛叔、岛妹们开始欢快地计划元旦去哪的时候,中央政治局又开了足足两天的会。什么会?民主生活会。岛上的党员——当然包括岛叔、岛妹,对这个形式的党内政治生活肯定不陌生。而且最近几年的民主生活会,明显感觉到压力山大,不能走过场,实质性的内容越来越多。
其实,在年底的这场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之前,各省市自治区、各中央大大小小部委、单位,都陆续开了民主生活会,这一次的主题无一例外是“三严三实”。
反面教材
这一次的通稿到九点多才出来,好几千字,这次民主生活会首次点名提到了五个反面教材: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而在这五个“深刻教训”之前,还有几个联系被重点提了出来。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严格教育管理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了。
无一例外,这五个反面教材在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上,纵容包庇,马失前蹄。周永康之子,借助父亲的权力,到处包揽生意,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的投毒事件更是丑闻一桩,很多人通过徐才厚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向徐行贿,郭伯雄和令计划的儿子更是有名的纨绔子弟。
有句俗话,“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个人情社会,权力虽然是公器,一旦跟私情结合起来,就会产生无数个变种:老乡会、同学会……而权力的荫庇,首先得利的自然是权力的“身边人”。这其中的“利”,有的是权力的世袭罔替,有的则是权钱的赤裸裸交易。这也是很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顽疾。
破窗效应
其实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
之后的三十年,中纪委也陆陆续续发布过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80年代“一律不准经商”的一刀切,做过一些修正,比如明确在领导干部任职地区或管辖范围内不得经商等。但毋庸讳言,这些个规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
改革也有“破窗效应”,一人砸了窗玻璃没受惩罚,其他人也会肆无忌惮,更何况砸窗的还是高级别领导干部呢?这就是党纪党规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不严不实”的尴尬。
怎么破?
一要破。通过反腐和巡视,查处一批,这叫“以儆效尤”。在去年第二轮中央巡视的13个巡视点的整改报告中,上海、浙江、陕西、河北、广西、四川、江苏、黑龙江8个省份以及一汽集团,都无一例外提到了领导插手工程项目以及“身边人”腐败问题。
至于案例,太多。岛叔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在地方主政期间纵容“家族式腐败”,全家男女老少齐上阵,收钱的收钱,捞活的捞活,真是把一个省委书记的手头权力“吃干榨净”。而原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上阵父子兵”,与儿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558.3万元,这其中,刘铁男自己直接涉案的才104万,大部分都是儿子收受。时间跨度长达10年,十年前,刘德成也才是个21岁的毛头小子。
这算是“坑爹”?还是“被爹坑”?
二要立。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在地方试点“裸官”处理,要不让移民外国的老婆孩子回国,要么辞掉公职,这在当时也是舆论的焦点。而今年5月,上海开始试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很明显是对一年前中纪委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一个细化和深化。
上海的规定当然更细,细到每一个领导岗位,而且除了二十多年来反复提到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之外,还特意加了“子女及其配偶”,也就是说,这个规定还包括了女婿、媳妇。而在去年巡视组对上海的巡视意见中,赫然一句:“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谋取巨额利益反映强烈”。
所以,痛定思痛。
当然,除了上海市领导干部感到压力山大外,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也普遍感受到了一个“严”字。就拿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来说,填报事项比往年多了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而且对配偶、子女持有的股票都要一一罗列,登记造册。如果有所隐瞒,或有出入,提拔?对不起,缓缓,甚至没戏。这个有不少领导干部已经吃到了苦头。
三要领导带头。这个不必多说,今天的会议通稿中,有一段表述,岛叔偷个懒,抄下来就明白:“会议强调,中央政治局担负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航船方向、统筹协调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应对国内外重大矛盾风险的重要职责,要成为‘三严三实’的表率。中央政治局的通知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只是个人的事,而是党和国家的事、人民的事、全局的事,必须模范遵守党章,在‘三严三实’上有更高标准,努力成为高水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
有待完善
不过,管好“身边人”一直是个大难题,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动人奶酪,更是掣肘多多。
比如,公职人员的哪些亲属经商需有限制?目前的规定仅是禁止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对旁系亲属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经商则没有限制。同时,公职人员互惠亲属的现象突出,比如A领导的子女在B领导的辖区做生意,B领导的子女在A领导辖区开企业,两家互利互惠。还有身边工作人员经商问题怎么管?
另外,这几年党内的规章制度更新较快,但法律层面的修订尚有迟缓。
比如,现行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
2007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受贿罪里面的“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个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最严厉的处分规定,但仍然未涉及对公职人员亲属违法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律规范。
当然,除了党内“自律”之外,社会监督的“他律”也有必要尝试,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让监督无处不在。否则,如果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这无疑会给一些白手套们“暗度陈仓”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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