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陕西省岚皋县等地的180余名农民工,到河北青龙县一家矿业公司打工,遭遇1500万的巨额欠薪,多次协商未果后,承包人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龙县政府表达诉求时却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岚皋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青龙县交涉,却被拒之门外,两名证人也被当地警方带走并刑拘。这当中到底有怎样曲折的经历?
县委工作组赴河北为180名农民工讨薪被拒门外
据法制晚报微信公共号“深读”报道,陕西岚皋县180余农民工远赴河北青龙县一家矿业公司打工多年,遭遇1500万的巨额欠薪,多次和企业协商未果。
据了解,2015年11月,部分讨薪工人及承包人陈守延在河北青龙县被刑事拘留,农民工于是向岚皋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联名书反应此事。
获悉本县民工在外省市打工遭遇欠薪等不公后,岚皋县县委县政府派出由政法委、司法局、公安局等组成的工作组,于当年12月远赴河北省青龙县和当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涉解决。然而,工作组连续两个工作日被拦在政府大门之外。
2015年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白河县180多名农民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政府讨要在江成矿业公司刁沟铁矿3年的血汗钱。
2016年5月9日,在青龙县法院审理岚皋县农民工被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庭审现场,岚皋县工作组带来的两名证人被当地警方带走并刑拘。
6月14日下午,河北省青龙县县委宣传部对此事回应称:已经将此事向领导汇报,目前正联系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中。
拿出随身携带的5份陕西岚皋县委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聂斌和杨晓斌向“深读”讲述了岚皋县工作组在为农民工维权时的无奈。
作为工作组的副组长,岚皋县司法局副局长聂斌感叹道:“我工作20多年,曾长期在法院执行局任局长,此前为农民工维权从未遇到过像青龙县这样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
据工作组另一位成员、岚皋县石门派出所指导员杨晓斌回忆,从2015年底到2016年5月的近半年时间里,岚皋县工作组曾先后四次前往青龙县。在此期间,岚皋县还向安康市联席办等相关部门发函请求协调处理。
但是,岚皋县工作组成员一直被挡在青龙县委县政府的门外。
除了请求本地多部门的协助,岚皋县政法委还特地向青龙县所属河北省秦皇岛市政法委发函,请求加强案件监督。
在这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6日”的公函中,岚皋县政法委简要讲述了来函原因:
兹有陕西省岚皋籍农民工陈守延等180余人,在贵市青龙县从事矿产劳务开采,因发包方江成公司拖欠工程款,务工人员迟迟拿不到劳动报酬,自2015年4月起农民工数次多方反映表达诉求,但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我县高度重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四次赴事发地青龙县协调处理此事,至今未果。”
此外,岚皋县政法委在公函中,请秦皇岛市政法委“加强对该案的监督,确保公平、依法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陕西岚皋县委县政府发的红头文件。
讨薪农民工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岚皋县委县政府多份红头文件描述了180余名农民工赴河北打工期间发生巨额欠薪的详细经过:
2015年11月18日,陕西省岚皋县农民工向岚皋县人民政府递交联名书,反映岚皋县陈守延等180余名农民工在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从事矿产劳务开采,因常年讨要薪资无果,承包人陈守延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龙县人民政府表达诉求时被刑事拘留。
之后,陈守延、覃佐银被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另外两名被告人高旭、张中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岚皋县认为,本县的农民工因讨薪获刑是不合理的,甚至在案件开庭前还特地指派县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起诉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民工权益不受损害。
岚皋县工作组说,江成公司拖欠180余农民工约1500万薪资是事实,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工人们讨要血汗钱无可厚非,陈守延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远达不到犯罪的程度”。聂斌表示,工人们在青龙县政府门口讨薪时是比较理智的,既没有干扰政府正常工作,也没有阻塞交通。
聂斌还提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青龙县相关部门违反程序明显。
工作组带来的证人被警方带走并刑拘
2015年11月,岚皋县政府在接到当地农民工的联名书后,抽调了县委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并于2015年12月初赶赴河北省青龙县了解情况协调沟通。
据聂斌介绍,2015年12月6日,带着政府公函的岚皋县工作组一行人在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被挡在了青龙县委县政府的门外。
在县委大门的门卫室,聂斌和同事给青龙县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电话后被告知:书记不在,县长也不在。
“我们说那找副书记、副县长,对方还是说领导在开会,连办公室主任都不见。”同为工作组成员的岚皋县石门派出所指导员杨晓斌说,岚皋县还特地向青龙县发去明传电报,也未获得回应。
第二日,当他们一早就赶到青龙县委县政府大门口时,依然得到了前一天 “书记、县长不在,办公室主任不在、各级主管领导都开会”的答复。
12月7日,岚皋县工作组的组长——县工会主席陈继国试图联系青龙县工会。
“我们通过青龙县工会的一名副主席电话联系到工会主席,但对方在通话中告知,他们也在开会处理此事。”聂斌说。
想通过工会处理无果后,经过多方联系,聂斌一行人最终见到了青龙县人社局的一名姓崔的副局长及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队长。
“我们想通过人社局和公安局了解下案情,但人社局的崔副局长说,约只欠农民工350万到500万的薪资。治安大队队长则称,不欠农民工钱,反而是民工欠矿业公司的钱。这些都跟农民工反映的情况有很大出入,后来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显示,事实并不是这样。”杨晓斌向“深读”说道。
2016年5月9日,岚皋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带着4名农民工证人,参加青龙县法院审理的岚皋县农民工因讨薪围堵政府大门被公诉的刑案,其中2名证人在第一次出庭作证、准备第二次庭审作证时,被青龙县警方从法庭直接带走并刑事拘留。
身为司法局副局长的聂斌、派出所指导员的杨晓斌两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程序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河北青龙县回应:正在积极协调处理
针对岚皋县工作组反映的上述诸多问题,6月14日,“深读”记者致电青龙县委宣传部询问情况,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他们非常重视此事,且已将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目前正联系县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
文/记者 杜雯雯 实习生 张喜斌
京华时报评论:对讨薪农民工应慎用刑事手段
陕西岚皋县180余名农民工赴河北青龙县一家矿业公司打工,遭遇巨额欠薪多次协商未果。承包人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龙县政府表达诉求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岚皋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青龙县交涉,却被拒之门外,两名证人也被当地警方带走并刑拘。
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如果由政府或组织出面协调沟通,事情一般要好办很多。即便是结果难以尽如人意,至少程序上“公对公”会显得比较理性平和,断不至于将人拒之门外。然而,青龙县的案例似乎提供了反证。虽然目前还不知其为何将异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组拒之门外,但这种行为本身却凸显出令人担忧的权力蛮横:对待“同根生”的公权部门尚且如此,对待讨薪的农民工又会是何种态度?
事情无疑需要上级调查,相信最终青龙县也会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法。在事实尚不清晰的情况下,我等局外人不便对其中的利益纠葛作出评判;但从现有信息看,当地对待讨薪农民工采取刑事手段的做法,于当前这样一个法治背景下大有商榷的余地。
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但法治思维不是刑法思维,法治方式更不是动辄采取刑事手段。对基层政府而言,农民工常年讨薪未果,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在所难免,理性的做法是依法积极沟通协调,居中做好商谈工作。如果讨薪农民工出现违法行为,也须在法治范围内妥善处理,切忌动不动就上升为刑事案件,轻易动用“最后的手段”予以治理。
现实中,讨薪农民工向政府机关提出诉愿,或许会出现拥堵政府大门、造成道路交通瘫痪、影响办公秩序等危害,对于违法者有必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这种违法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刑法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需本着刑事司法的谦抑原则,慎重判断。在适用上,尤其需要区分该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考虑到违法者的主观情节。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当然,我们并不清楚农民工讨薪究竟做出了哪些违法行为,故而尚不能指摘司法机关就一定错判;但事后当地将外县工作组带来的证人也予以刑拘,多少透露出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刑事手段的弊病。本案中,究竟有没有企业欠薪的事实?县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当地部门为何对外县工作组闭门谢客?将证人刑拘的根据何在?这些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其治理方式便会陷入极大的合法性、正当性困境。而就一般意义而言,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冲突,尤须摒弃将刑事的“最后手段”当作惯用利器频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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