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岩按语:中国农官有的是美国杜邦顾问,有的是转基因生物推销组织ISAAA的监事,有的与美国孟山都长期保持亲密接触。这次北京中法开庭审理农官为美国孟山都转基因毒理学报告“保密”案。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农官为谋利的美国转基因公司“保密”的东东,被旅美专家揭露在美国根本就不是秘密,不受美国政府保护。连美国自己都不保护的东东,到了中国因为威胁到13多亿人的健康安全,也因为一旦问题败露,就会给倾销转基因毒粮的孟山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以中国农官费尽心机,不顾人民安危,也要保护美国孟山都的利益。孟山都在世界各地都有转基因专项公关经费,转基因显然涉嫌中国最大的跨国腐败。这个最大跨国腐败的黑幕一天不揭开,转基因就永远不会有真相。
椰爸按语:孟山都真流氓!真帝国主义!真强盗逻辑啊!向中国推销除草剂“农达”却不向中国提供“农达”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而是用毒性比农达低一千倍的草甘膦的不合格毒理学试验报告来冒充!而且还要中国农业部为其保守“秘密”!保守啥秘密啊?就是二假秘密!一假就是假“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二假就是草甘膦的完全不符合中国农业部1982年04月10日颁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假毒理学试验报告!
《农药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5、毒性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试验结果;”
孟山都公司向中国提供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竟然是只用20只老鼠,两只兔子,一次性灌胃,一周时间观察,没死就算草甘膦对人“无毒、安全”了!什么烂毒理学试验嘛!全世界还有比这更烂更假更蒙人的毒理学试验吗?!!!—— 请点击看我的博文《惊天爆炸新闻!20只老鼠,两只兔子——孟山都的重大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http://blog.sina.com.cn/u/51508bd70102v1xe》
孟山都用这样一份根本拿不出手的又烂又假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来冒充比草甘膦毒性大一千倍的“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来证明“农达”对人无毒!当然就成了千古大骗局了哈!当然就成了孟山都公司骗人的秘密中的秘密啦!核心中的核心秘密啦!原来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都是这等超级造假的蒙骗中国人民、毒害世界人民的大骗局!
连美国政府都不承认孟山都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商业秘密”!
一份农药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啥秘密好保密的啊?凡是涉及食品方面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越公开越好!只有推销有毒品时才会把有毒品的毒性试验报告作为最高、最核心的秘密来保密!越是坚决保密就越说明这个有毒品的毒性越大!孟山都越是坚持不公开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就越说明草甘膦对人有毒!而比草甘膦毒性大一千倍的“农达”毒性当然就更大了!
孟山都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除了试验造假是秘密外,其他所有的试验方法全都不是秘密!全世界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全部都是公开的啊!没有一个毒理学试验方法是“商业秘密”哈!
请问孟山都,你要保密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是保密其试验方法还是保密其试验结果啊?
再问中国农业部,你为美国孟山都公司保密其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是保密其什么啊?是和孟山都一样保密其毒理学的试验方法还是试验结果啊?这里不涉及任何一点点的商业秘密哈!涉及的仅仅只是草甘膦的毒性大小而已哈!
再再问中国农业部,你用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来作为毒性比草甘膦大一千倍的“农达”进口安全性依据,这不是明摆着作假吗?张三的身份证怎么可以让李四领取登机牌登机通行呢?“农达”的成分中除了草甘膦还有比草甘膦毒性大三倍的表面活性剂(聚乙二醇二胺,POEA)!两者相加让草甘膦的复合制剂“农达”的毒性增加1000倍!—— 请点击看《陈一文:日本1988年研究: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中表面活性剂是杀精剂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1508bd70102wgtu.html?vt=4》
再再再问中国农业部,你明知道草甘膦是草甘膦,“农达”是农达,两者不是同一物质!为什么却还要用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作为进口孟山都“农达”的安全性依据来大量进口“农达”呢?这不是明摆着的为虎作伥毒害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吗?!
再再再再问中国农业部,北京市民状告你们要你们拿出“农达”的毒理学试验报告给全国人民看,你们理应正面回答“有”还是“没有”!可你们却违背常理地去请示美国孟山都公司要不要公开不是“农达”而是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草甘膦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不是“农达”的毒理学试验报告,孟山都当然会说不能公开的喽!假冒的怎么能公开呢?你们假的不能公开,而真的又没有!还以孟山都的“商业秘密”为借口不公开孟山都的假“农达”真草甘膦的不合格毒理学试验报告!坚决为孟山都保密假“农达”真草甘膦的不合格毒理学试验报告!无视13亿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无视中国食品安全和国家安全!把孟山都的利益驾临于13亿中国人民的利益之上!驾临于中国国家安全之上!该当何罪?!!!
中国农业部早已沦为对孟山都唯命是从的孟山都下属执行机构!为孟山都造假作假何止是这一起“农达”假毒理学试验报告案!更为严重的是中国每年进口美国数千万吨转基因毒大豆的“安全性试验报告”竟然也是全盘作假的!是孟山都的付费广告冒充的!—— 请点击看《重发旧文:顾秀林:孟山都的广告充当了中国颁发安全证书的“科学依据”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1508bd70102v0nh.html?vt=4》中国农业部!你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啊?!!!请中纪委立即进驻农业部!!!
直言了:美国当局没认可草甘膦毒性试验为商业机密
作者:直言了 [ 原创 2015-11-19 07:25:38 ]
转自:[和讯博客] http://hexun.com/zhiyanle/default.html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103309950_d.html
就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的法庭审理,相关报道记录了如下情节:
【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开审孟山都出庭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
2015年11月17日 16:36 阅读 20万+
http://weibo.com/p/1001603910206642880735.
《转基因观察》注意到,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提到农业部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其中,审判长有次这样直接问:“孟山都的回复函称由于该试验报告有重要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们在全球范围内视为重要商业秘密从未公开过。被告依据这个回函作重要的证据提交了法院。请问: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是认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还是两者都有。”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这个问题主要是双方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理解差距。“我们国家对个人隐私没有法律的规定和界定,但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像第三方实验报告会涉及试验员的信息,比如对小动物的捕杀等,试验员的名字需要保密的,所以涉及个人隐私。我们认为主要是商业秘密。”
审判长进一步追问说“那到底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农业部代表律师答:“我们的观点是商业秘密。而且受法律保护的,有两个法律条文。”
庭审的调查环节主要围绕着农业部的审查职责上。主审法官问:“如果说孟山都的毒理报告含有重要的秘密。被告是否对此进行了审查?”
农业部代表人士称进行了审查,“我们基本认可了这个观点,而且向孟山都核实了。对于信息公开的过程我们都要研究的。我们引用了这个东西。目前,孟山都对这几条认可了。”
另外,农业部代表人士确认收到了孟山都对于动物试验报告为何是“商业秘密”的书面说明材料,但在审理中并没有提供材料。(摘录完)。
从美国官方记录看,美国当局不认可该类上市商品农药的毒性试验报告为商业机密。譬如,美国官方关于孟山都公司上市商品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的记录,要求该公司遵循“Cite-All Method”法规规范规定:
EPA: glyphosate, 1979-07-19.
http://www3.epa.gov/pesticides/chem_search/cleared_reviews/csr_PC-103601_2-Aug-79_072.pdf
所谓“Cite-All Method”,是美国官方关于农药上市申请必须包括的试验数据的联邦法规“40 CFR 152.86”整个内容的简称。该类试验数据及其数据属于公共信息而必须向民众社会公开。详见美国官方表格:
Certification with Respect to Citation of Data/EPA.
http://www2.epa.gov/sites/production/files/documents/8570-34-citeall.pdf
(d) the study is in the public literature;。
其中“the study is in the public literature”即公共信息(且往往或多数是民众可免费获得的公共信息),不是商业机密,因而官方机构没有、也不能为上市商品的该类试验数据承担商业机密的保密之义务责任。(见附件)。
上述美国官方文件说明:美国官方不接受或不认定孟山都公司的上市商品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而予以保密,相反,明确要求孟山都公司将其作为公共信息(必须向民众社会公开)处理。若孟山都公司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获得美国官方核准,那么,那就意味着孟山都公司签字同意该数据信息是公共信息,否则,那就涉嫌孟山都公司对美国官方搞了撒谎欺骗,即涉嫌通过欺骗美国官方主管部门的手段而使得草甘膦上市且充斥着美国、中国和其它不少国家的农药市场。
且不说孟山都公司行为如何,从官方记录角度看,美国当局没有接受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在内的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而中国当局法规明文规定,官方承担保密责任的商业机密必须经过批准(若正常,那么,该批准过程至少包括独立第三方重复实验来检验其试验成立和数据结果可靠),而中国农业部至今没有拿出任何官方批准该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的公文。就是说,中国农业部声称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是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权利人和产品的母国即美国的官方认可之依据的。
进一步说,该草甘膦毒性试验及报告是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 Inc为孟山都公司做的。而美国当局发布的文献明白说明,该机构为孟山都公司的上市商品所做的该类试验属于“NO CBI”,详见:
EPA: Monsanto/Younger Labs. 1992-08-13/1971-11-15.
http://yosemite.epa.gov/oppts/epatscat8.nsf/ALLIDS/FF00305D09B24DD885256930004EE14E/$FILE/88920008128.pdf?OpenElement
所谓“CBI”,是美国官方使用的缩写,全文是“Confidential Business Information”(商业机密)。因而,该文献所谓的“NO CBI”就是“非商业机密”,即该机构为孟山都上市产品做的毒性实验数据不是商业机密,美国官方不接受那类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因而予以公开。(见附件)。注:或说,该文献并非是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然而,美国官方做事是“一案一审”。该案例说的是老早以前的故事;因而,除非把那个案情全部推翻,那么,以后的故事就都按此对待、即作为“非商业机密”对待。
正因为如此,孟山都公司要掩盖草甘膦毒害,就没有发表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据披露,美国主管部门说明,他们没有该试验数据的记录)。如此,美国当局就没有任何义务责任为其承担所谓“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责任。
由此,不管从官方规定还是官方案例记录看,中国农业部所谓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是“商业机密”的做法和辩解,都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根本不成立的。----在任何文明国家,本国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个基本原则、是该国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在非文明或野蛮国家,才把商业利益甚至外国商业利益置于本国人民利益之上。而中国是文明国家,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而中国农业部却认为外国商业利益可以驾临于中国宪法之上即高于本国人民利益。如此,中国宪法是否有效、中国还是不是文明国家、中国的人民利益到底处在什么位置,这将在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的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到鲜明反映。
需要指出的是,从中国农业部的法庭辩护词看,其认定该试验数据是“商业机密”为:
1】 2014年3月11日,三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及英文报告的中译本。
2】 2014年6月4日,农业部最终作8号答复,称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巳复函认为试验报告系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云云。
就是说,多年前,农业部审核批准草甘膦上市使用的时候,该部门和孟山都公司都没有申明该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认定其为“商业机密”是北京市民要求其公开之后的事情。很明显,农业部审查批准涉嫌严重违规:或是审批草甘膦上市严重违规、或是认定其试验数据为“商业机密”操作严重违规,二者必居其一、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简而言之,包括草甘膦农药在内的许多案例已经充分说明,农业部表现说明公权私用非常严重和国家管理失控相当严重。是整理农业部的时候了。
很明白,农业部必须完整全部地公开草甘膦毒性试验数据,北京法庭应做如此判决。从网民反馈看,中国农业部行为及其法庭辩护已经失去了民众对该部门的起码信任;若北京法庭判决有利于农业部言行,那么,将使民众对法治社会也失去起码信任。如此,其它外国公司可以仿效和以此案例判决为例子,收买渗透了中国主管部门官员,他们就可以以“商业机密”为名而彻底剥夺中国民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中国市场为所欲为了。一个没有民心起码信任的国家、一个官方机构把外国公司商业利益置于本国民众权益安全之上的国家、一个民众连自己每天吃什么和用什么都不知道且没选择权的国家,那该有多么危险,不言而喻。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网民已经呼吁纪委进驻和清理农业部了。事件如何发展,拭目以待。
参考阅读:
市民状告农业部:又是官进民退么?2015-11-12 20:05。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103201266_d.html .
附件上:美国官方1979年文献,明确说明孟山都草甘膦的包括毒性试验的实验数据是Cite-All Method即公共或公开信息,即不认可其为“商业机密”。
附件中:美国官方表格,明确要求申请人签字同意其上市商品试验数据为Cite-All Method即公共信息(非商业机密)。
附件下:美国官方记录,明确说明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 Inc为孟山都公司上市产品所做的毒性试验数据属于“contains No-CBI”即非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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