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十八大之后的新一轮国企改革完成顶层设计。《意见》制定了国企改革的时间表,要求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在2020年取得决定性成果;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考核;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然而,以往的教训值得警惕。】
这是一个亿元国有资产“公转私”的黑幕。2008年3月的一天,天津产权交易所,某大型央企集团下属A公司负责资产处置的工作人员小魏(化名)、长春兴业公司总经理许友林正在与一家私营公司的法人代表许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持有的长春兴业公司100%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这家私营公司。签完字,小魏抬头看了看许某,发现此人与许友林长得很像,便随口问了一句:你们是什么关系?谁知,许友林说许某是自己的儿子,小魏着实吃了一惊!
此前,长春兴业公司是一家经营了近20年的国有房地产公司,这次转让,造成了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国企改制的初衷是为了盘活国有资产,激发企业创新的活力。然而,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却利用国企改革的机会,获取不义之财。许友林就是其中一个。
转眼到了2011年。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在对A公司的一次例行审计中,从种种异象中发现蛛丝马迹,进而抽丝剥茧,使这个精心设计并以为大功告成的侵吞国有资产问题曝光,从而一层层揭开了上亿元国有资产“公转私”的黑幕。
看似手续完备的股权转让评估前后,净资产差异高达亿元
2011年,审计署组织力量对某大型央企集团进行审计。根据安排,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负责检查该集团下属A公司。A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是该集团改制时的存续公司,主要任务是接收集团公司在20多年发展中对外投资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包括债权和股权等。
我国对国有产权转让有详细规定,包括必须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清产核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评估,评估报告要经核准或者备案,还需经过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交易过程要公正公开等。这些严格的规定,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
审计人员按常规先对A公司资产处置事项进行了初步梳理,一家名为长春兴业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入审计组的视野。“审计人员一般对某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具有职业敏感度,通过初步判断后再深入分析验证”,审计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长春兴业公司原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6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是许友林。2008年3月,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由于长春兴业公司评估的净资产为负,A公司以“零对价”(价格为0)将长春兴业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看似毫不相关的一家私营公司。
从股权处置程序上看,该股权处置方案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股权出售在交易所挂牌等均符合法规要求,没有重大缺失。
然而,至转让前的2007年末,A公司账上记载着投入长春兴业公司的各类资金余额达9900余万元,也就是说这次“零对价”的转让,使国有资产损失了近一个亿!
进一步查看资料,审计人员发现,长春兴业公司评估结果净资产为负的5161万元,但评估前,财务报表反映净资产却为3460万元;该公司主要资产集中在其下属子公司B房地产公司,占股75%,另一股东则为一家香港企业。B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净资产为683万元,股权转让时却变为负的4383万元。
股权转让评估前后,净资产缘何变化如此之大?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
“包袱”接收的神秘人竟然是许友林的儿子
为掌握更多信息,审计人员找到A公司当时参与资产处置的工作人员小魏了解情况。小魏反复强调,长春兴业公司长期亏损并且负债累累、职工队伍不稳,曾经发生过职工到北京上访的事件。A公司对该公司控制力弱,始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其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均由总经理许友林一人说了算,A公司曾经派驻过一名常务副总经理,但不久即被许友林以各种办法排挤走了;A公司为了“甩掉包袱”,只有尽快处置该公司,出售股权和债权,划清关系。
不过,在查看“几乎都快翻烂了”的各种资料后,审计人员又发现了不少异常情况:2004年4月至8月,B房地产公司的1560万元资金转给一家个人控股企业中信裕盈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盈经贸公司”),截至长春兴业公司改制时未归还;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C国际大厦,面积约10万平方米,地处长春市繁华地段,周围商业发达。2007年资产评估时,评估价仅每平方米3680元。而经查询,该房产当时均价已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
面对这些迹象,审计人员陷入沉思。“从以往审计情况看,存在一些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要白拿国有资产,就必须把国有企业‘伪装’成资不抵债的假象”,审计人员向记者介绍。“假的真不了,但要撕开假象、揭露本质,则要花费诸多精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家审计义不容辞,必须亮剑!
2011年6月至7月,4名审计人员两赴长春进行外围调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审计人员终于查明B房地产公司尚有7652平方米未抵押房产,但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称其股东之一的香港公司已破产无法联系,在偿债的过户问题上故意设置法律障碍,逃避偿还A公司债务。
此外,受让长春兴业公司股权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许友林和该公司负责人许某分别出资300万元、510万元,其他人出资190万元。董事长为许友林,法定代表人为许某,两人为父子关系。
审计人员还查明,接收1560万元资金的裕盈经贸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经营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已于2005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为许友林,资金被该公司用于购买房产。
资不抵债的假象没逃过审计人员的眼睛
短暂的休整后,审计人员再赴长春,这次他们直奔长春兴业公司核实相关事项。
许友林表面上热情地配合着审计人员,自以为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去3年多,他编织的弥天大谎不会被识破。
但这没有逃过审计人员的眼睛。
经查,长春兴业公司虚列改制成本1475万元,虚提应付A公司利息1726万元,虚构应付1177万元债务……面对这些事实,长春兴业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坦言,这些假账一直困扰着他,导致神经衰弱,失眠很多年了。
此时,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可以判断,长春兴业公司本有盈利、净资产为正,且下属B公司仍有较多房产。但为什么资产评估时净资产却变成了负值?他们是采取什么方法把公司变成了资不抵债呢?
买来的虚假评估报告
审计人员又一次前往长春。“我们找到当时负责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起初该事务所负责人以经营场所搬迁、资料遗失等各种理由,拒不提供清产核资和评估的相关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派人到档案室寻找资料,审计人员随即一同前往,终于从凌乱的资料堆中找到了当时的工作底稿。
其中一份材料打开了突破口。
这份材料由B房地产公司提供,认为在建设C国际大厦时一些费用的账务处理有误,应作相应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据此调减B公司资产,调增费用,净资产从2007年3月末的683万元降低至负的4383万元。
但是,审计人员发现,该项说明出具日期为2007年10月30日,而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为2007年5月6日,该事务所负责人解释是为了规避风险,事后跟许友林说让B房地产公司补充的。实际上,这些费用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无误,B房地产公司也未进行账务调整。
评估C国际大厦房产价值时,每平方米3680元的价格是由许友林提供的,评估人员未认真核实。
该事务所为什么这么做?经调查,原因就是在许友林承诺给予20万元评估费用的诱惑下,评估人员出具了虚假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报告。
但最终,许友林拿到评估报告后,仅支付了10万元,另外10万元直到审计人员来调查时也未支付。
许友林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已经暴露在审计人员面前。审计人员“四进四出”长春市,已经摸清许友林的违法犯罪事实,将相关证据搜集齐全。
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许友林身为国有企业长春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公司改制之机,亲自或指使他人通过隐匿和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负债的手段,制造长春兴业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将该公司国有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共计贪污国有资产价值1.49亿元,挪用公款770万元。
2012年12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友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参与作假的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作者是中国青年报记者;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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