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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岗: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是坚持马克思的方法论原则
点击:  作者:林 岗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发布时间:2016-12-02 10:19:06

 

              [作者介绍]: 林岗(195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任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理论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召集人,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理论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理论经济学评审组副组长,中国《资本论》研究会会长等职务。出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并存与竞争中的协调发展》《增长经济学》等著作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人口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我们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归根结底是要学习马克思的经济研究方法。恩格斯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我们知道,马克思的方法论原则就是唯物辩证法,或者说是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历史唯物主义做过一个经典的表述。马克思将这个表述称为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2。这个总的结果,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按照笔者的理解,这个方法论原则包含着以下四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规范。

一、 用生产关系必然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来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

有人将这个规范称为生产力的首要性原则。为什么要将生产力放在首要的位置?因为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人们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生产。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个颠扑不破的基石上的。人类的生产活动从来就不是由互不相干的个人孤独地进行的。人类生来是群居的,是所谓社会动物。作为社会动物,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在生产实践中,人类改进技术,开辟新生产领域,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而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采用的生产技术,要求按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将人们组织起来,而与生产的技术组织形式相适应,又会形成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我们可以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原理更简略地表述为: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人类提高生产效率的努力推动生产技术进步,生产技术的变化会引起生产组织的变化,而生产组织的变化又会导致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造成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个原理,是通过对大量经验事实的归纳得出的,有着坚实的经济史根据。

二、 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分析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

生产关系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构成的一个经济关系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起基础作用的是直接生产过程中间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的性质都是由直接生产过程的关系的性质派生出来的或衍生出来的。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东西都没生产出来,谈何分配、交换?由于生产是分配和交换的前提,生产过程中的关系自然成为全部经济关系的基础。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与法律上的物权,即东西归谁所有,意义是不同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政治经济学界延续至今的传统,却是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等同起来。斯大林领导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分开,这样就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物权没有区别了。这样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不对的。

那么,为什么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直接生产过程中间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不这样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会使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意义空洞贫乏的、缺少解释力的概念。比如问你什么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如果按照物权观点,回答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资本家。但是,如果不搞清作为所有权主体的资本家的社会属性,这种回答是没有什么意义的。那么,什么是资本家?简单地说,那就是拿钱购买他人的劳动力,通过控制生产过程以榨取剩余价值,从而使自己的钱增殖的那种人。这样,就把雇佣劳动关系和剩余价值生产都讲到了,实际上已经将直接生产过程中关系的要点都涉及到了。你讲的这套用抽象的物权所无法说明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的,而第一卷的副标题就是直接生产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里面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是区分不同历史时代(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据。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只能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因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显然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其实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另一种说法。

这里要强调的是,只有在生产中才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一般的财产关系,比如说某人有一辆车、某人有一座房,这类一般财产关系不属于直接生产过程范围。

三、 依据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关系来理解政治和法律的制度以及道德规范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但这种研究又不可能不涉及到社会的上层建筑。实际上,撇开社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所谓纯经济分析,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下,法律和伦理规范总是有着特定的经济关系含义。我们可以以私人产权为例来说明这个命题。

私人产权在《罗马法》(或更早的习惯法或成文法)中就已经被明确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个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但这种表面上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体现的具体经济内容是十分不同的。比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核心内容的雇佣劳动制度即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就是通过适用于一切商品交换的产权关系实现的,即通过以买卖双方彼此承认对方的所有权而自愿缔结契约实现的。同样,在奴隶制条件下,奴隶买卖也被看作是一种自愿的契约,这种买卖也是以买卖双方彼此承认对方的所有权为前提,但体现了与资本主义根本不同的生产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条件下,所有权主体及其实施所有权的各种权能的经济界限,是根本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与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工人,是作为具有平等权利的不同的所有权主体进行交易的;资本家对买来的劳动力所能实施的权利只限于劳动契约所规定的时限,且不能涉及工人的人身自由。在奴隶制条件下,进行奴隶交易的所有权主体是不同的奴隶主,以奴隶身份被买卖的劳动力不具有任何产权,而只是交易的对象;奴隶主对奴隶的各种所有权权能可以无限地实施于奴隶的人身,生杀予夺悉出其便。可见,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赋予产权以特定经济内容,为它所包含的各种权能(占有、使用、处分等等)规定了特殊的社会界限,这些权能的实施则成为一定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

所以,我们分析经济现象的时候,不能把抽象的法律规定或伦理规范当作基础;不能从存在于不同时代、但在不同历史时代有不同内容的抽象的法律规定和伦理观念开始我们的分析,而应该用实际存在的经济关系来说明历史上形成的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的现实经济内容。

四、 在历史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制约中分析人的经济行为

科学哲学探讨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关于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区分。所谓个体主义,又称为简化论或还原论。简单地讲,就是认为任何复杂体系或整体都是个体的集合,整体由个体说明,因而科学认识只能通过将研究对象分解或简化为它的组成要素来达到。整体主义的方法则认为,仅仅了解整体是由什么要素组成的还不足以达到对事物的科学认识,因为组成整体的要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组合形式即结构,而结构也是事物性质的决定因素。

按照个体主义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以对个人的研究为基础,社会规律最终归结为个人的行为规律。在马克思发现唯物史观之前,学者们大都是按照这个思路来探讨社会问题的。这看似合乎实际(社会确实是由个人组成的),很唯物,但最终必然走向唯心主义。为什么?不考虑社会结构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抽象掉,得到的个人只能是纯粹生物学上的个体,个人的行为就只能用基于人类生物学性质的某种类本质人性来解释。这种个人行为从本质上说只能是生物本能,而不是实际发生的人的社会行为。有个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哲学家,叫费尔巴哈,他在自然观上是唯物主义的,认为物质相对于精神是第一性的,但历史观却是唯心主义的。他将基于两性关系的爱说成是人的本质,主张建立一个爱的宗教来消除社会弊端。马克思针对他的理论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实际上是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因而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即人类共同的生物学性质,而没有看到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3

根据马克思的这些看法,对于人的经济行为的分析,必须在历史地形成的既定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生产关系)的框架内来进行,而不能直接诉诸某种万古不变的抽象人性假设(例如功利主义的理性人假设)。个人的行为目标或价值取向,以及他在达成这个目标时所面对的种种约束,都是由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的行为目标和行为约束也就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工资水平上涨时,老板们的通常反应是不高兴,而工人们的反应通常是高兴;为什么同为人类因而具有相同的类本质人性的老板和工人,对同一件事情的反应相反?这是因为他们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中利益对立的两端。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中,老板的行为目标是最大利润,工资作为成本是实现这个目标的约束;而对于工人,工资是自己的收益,挣更多的工资是他的行为目标,由于产品价值中老板的利润份额与工资份额之间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利润份额的大小构成对工人达成其行为目标的约束。这类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俯拾皆是。比如菜市场上家庭主妇与小贩的讨价还价,前者的压价行为和后者的抬价行为,也是由双方在交易关系中作为买者和卖者居于不同地位,利益上有对立决定的。

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说过这么一段话: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对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是指方法。4即便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将来我们不再采用马克思用过的某些概念、范畴,但是只要遵循上述马克思的方法论原则,我们就仍然是走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正确道路上。卢卡奇讲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就是这个意思。不是用马克思的方法对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做出新的理论概括,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寻章摘句、勾微索隐,那不叫坚持马克思主义,更不可能发展马克思主义。当然,如果不认真阅读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是谈不上理解并掌握马克思的方法的。

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8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4《历史和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48页。

来源:《经济研究》2016年第3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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