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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北京开讲,汪晖等三左翼学者现场激辩中美政治
点击:  作者:林品 整理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5-11-05 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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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日,弗朗西斯·福山在清华大学举行了题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挑战的主题讲演,汪晖担任主持人,崔之元、潘维作为评议人出席,讲座现场盛况空前。

  福山因著作《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和《政治秩序的起源》而享有盛名,目前任斯坦福大学民主发展暨法治中心高级研究员。

  汪晖:有关历史终结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

  关于这场讲座的缘由,汪晖谈到,福山出版于1992年的著作《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在当年曾经引起过巨大的反响,从那时候至今,有关历史终结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不论人们对这个话题持有多少不同的意见,在冷战终结以及后冷战的世界格局里,福山提出的这个命题,确实戳到了关键的要点,使得围绕该话题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

  但汪晖同时也谈到,事实上,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问世之后不久,在出版于1996年的著作《信任》中,福山就已经开始对他稍前的理论和观点进行修订。在政治介入方面,福山早年曾担任过里根政府、老布什政府中的智库学者,他也通常被看作新保守主义派的一员;但后来,在小布什发动伊拉克战争期间,福山公开提出反对,并与过去的新保守主义阵营保持距离。

  汪晖进而介绍了福山近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政治秩序的起源》,这部著作标志着他最新的思想成果和发展。而引起中国读者特别兴趣的是,在福山教授对政治秩序的讨论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中国,既包括对中国传统的估计,也包括对中国现实的分析,这使得他在美国对相关议题——关于中国的前景、历史是否终结、有没有新的道路等等——所做的讨论,同时也内在于我们在中国所进行的讨论。

  就汪晖个人的看法而言,福山的讨论主要还是来自于对自由民主体制的基本要素的观察,但他把这些要素放到长时段的历史里去考察,其中,尤其是关于国家能力的部分,涉及了大量的与中国政治传统有关的内容。在整个人类历史里,中国可能是现代国家形态出现得最早的比较成熟的文明,所以,从各种各样的比较来看,中国的国家能力是非常强的。

  汪晖认为,福山的论述背景是对于美国政治危机的分析;而他对中国的讨论,也包含对美国政治危机的讨论。这也激起了中国知识界很多人的兴趣。如果在美国也同样发生政治危机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我们自己的政治前景?而这也牵扯到中国的发展模式及其可持续性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过去二三十年当中,中国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显示出很强的能力;但是,从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上看,中国的发展到底是不是具备可持续性?

  汪晖指出,这也是一个涉及历史终结论的重要话题。换句话说,很多朋友都会对福山今天是否还坚持历史终结论感到好奇,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当前的政治危机的看法。因此,特别邀请福山来讨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的挑战,讨论未来到底是怎样的改革前景和方向。

  福山:中国需要更多的法治,而美国过多的法律造成了政治制度衰退

  在讲座中,福山首先简要地概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建立的理论框架。

  他列举了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Accountability),并且提出,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是要在这三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福山指出,中国拥有强大的国家能力,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也明确地提出了法治问题,但中国的法治在概念上不甚清晰。在福山看来,法治”(Rule of Law)以法施治”(Rule by law)存在着微妙的不同,前者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是高于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运作,而不能为所欲为。

  福山提出,问责制在概念上要比民主更为宽泛,它不一定意味着代议制民主,而是意味着政府要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并不是问责制政府的必要条件。当前中国兴起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政府能否变得更为问责化。

  福山声称,自由民主制度在理论上是能够达到上述三要素之间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权,因为,如果只有国家能力,而没有权力制衡的话,那就会演变成极少数人的专制暴政。但福山同时也表示,如果缺失了国家能力,也会演化成另一种灾难,就像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发生的那样,无法维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福山进而提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关键区分是在于世袭制(Patrimonialism)与否,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非个人化的,并不是为了君主的个人利益或者家族利益而存在。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现代社会直到今天都仍然遗存着某种家产制,因而有代际之间的利益传递,有引人瞩目的腐败问题。

  按照福山的观点,就现代国家的起源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秦朝,因而,中国在国家能力的发展上要远比西欧源远流长。尽管如此,古代中国却并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因而,其政治秩序是相当不平衡的,需要通过政治改革实现制度性的平衡。

  基于上述观点,福山对法治制度进行了文明史的追溯。根据他的研究,法治制度既不是起源于中国,也不是起源于欧美,而是起源于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的文明,在这些文明中,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神之意志的表达,它作为某种超验的力量,是高于政权、高于国王和皇帝的。

  福山接着谈到了法治在基督教文明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是由天主教会在罗马帝国内部发展出相对独立自主的力量,教会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又区别于世俗权力。教会的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对国王都构成了限制,因而它也是一种问责政府的权力。英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出于对带有明显偏向性的地方法的不满,民众向国王要求一种更为公正的法律,由这里发展出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依照福山的比较研究,在多种文明传统中,都存在法治的观念,而在这样的对比中,中国政治传统显现出了其特殊性。中国并不存在那种教会力量,并没有超验的神圣性,虽然在唐代曾经一度佛教兴盛,但从漫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那只是昙花一现,因而,中国的政治传统里并不具有对政府实行限权的资源。诚然,古代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有法律,但是,那主要是一套惩罚性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是刑法传统,是rule by law的传统。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权与法律的分离,这使得中国的传统显得与众不同。

  福山认为,中国传统对于法治问题的突出贡献,在于长期的儒法之争。法家学者认为,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人本能地想要违法,因而需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儒家学者则认为,没有一种法律能够普遍地适用于判定所有情形,必须依据不同的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只有那些高尚而明智的君子,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断。福山特别指出,儒法之争不只是中国独有的争论,其实在任何一个法律系统中,都存在类似的法治和人治之争。

  福山认为,在西方和中国形成了不同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形成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精密复杂的法律系统;而在中国,则更多地仰赖于贤明的官员,以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到了近代以后,从日本的明治维新到晚清的维新变法,东亚国家都在向西方国家学习现代法治。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滞后于日本,在福山教授描绘的历史图景中,这一套法治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是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后,主要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才逐渐成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将另一套与此前相异的民法制度引入中国的政治系统。在文革期间,法律更是一度消失了。

  一直要到邓小平时代,中国才形成了某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法。福山认为,中国改革的一个关键在于,如何将这种更稳定的民法制度一直上升到宪法高度,以此来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限制。福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国已经取得的法治化成果,他举出的一个重要例子是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退休制。

  如果说,中国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化的话,那么,在福山看来,美国的情况就正好相反,美国政治改革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于,太多的法与过于低效的政府,造成了政治制度的衰退。

  美国的法治制度是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而来的,在美国,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所以,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议会通过的议案。福山以19世纪的废奴运动为例,说明改革的困难,美国的奴隶制在当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曾被用于保障农场主拥有奴隶,因而,首先要打一场伤亡惨重的南北内战,然后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美国的很多富有争议性的议题,从种族议题,到女性权益议题、堕胎议题、同性恋权益议题,它们的推进都因此困难重重。

  福山指出,美国的情形不但与中国不同,而且和欧洲相比也存在着不同。欧洲人对国家并没有特别的偏见,而美国人对国家有很深的不信任,这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而这个特点在制度上的体现,就是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比如,奥巴马在2010年提出的医疗改革法案,在议会获得了通过,但是,反对派的共和党却通过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个法案。在这个意义上,福山认为,过多的法律阻碍了美国的政治改革。

  福山提出,中国的政治传统和19世纪下半叶的普鲁士模式比较接近,二者都是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制,但是,这个君主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会受到官僚制的限制,而这种官僚制又是在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之下运行的。在过去三十年里,法的扩张是最主要的发展,法治的改革是主要改革方向。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依赖于规则的透明化。福山期望,中国能有更多的基于规则的决策制定。

  综上所述,福山依据中美的不同国情,提出了中美政治改革的不同方向:中国需要更多的法治,美国需要更为有效的政府权力。而这两个方向都是统摄于他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下,那就是国家、法治、问责制三个要素之间的平衡。

  潘维:司法独立性能解决一切问题吗?

  评议嘉宾潘维对福山的发言提出了三点质询。

  其一是关于法的起源。潘维指出,从中国经验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既不是来自于神,也不是来自于自然,而是照其字面意味着办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的话,你就做不成任何事情。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做成某事,这是以一种非常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既不神圣,也不自然。法律是由人制定、由人执行的,其结果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

  其二是关于法律的中立性(impartiality)和司法独立性(judicial independence)。潘维提醒道,法律是可以被利益集团所把持,是可以偏向某个特定社会阶级的。他又接着表示,二三十年前,他也曾经热情研究司法独立性问题,但是,当他经历了多次国际性的交流访问,他发现,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拥有司法独立性的制度性安排,不仅是南亚,还包括非洲、南美,但是,发生了什么呢?“一旦你有了司法独立性,你就可以拥有一切?”——那只是一个传说。

  其三为唯制度论(institutionalism)。潘维试图追问:你是先有奴隶制,还是先有奴隶?”在他看来,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你是有了奴隶,然后才有了奴隶制的制度安排。他想要提出的问题是:是因为你有落后的制度环境,所以你才有落后的经济;还是,相反的,我们有落后的经济,比如中国,人均7000美元,于是才有了某种程度的落后的制度环境,以与此相适应。

  福山着重回应了潘维所提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疑问。关于法律的中立性,福山表示,这是一种理念,虽然没有法律曾经做到完全的不偏不倚,但作为一个理念,它是非常重要的原则。福山认为,民众运动的怒火的重要来源之一就在于此,他以阿拉伯之春的开端——突尼斯的民主运动作为例子来说明,民众正是以这个原则来对抗不公正的腐败政府。福山承认,当然,法律会被利益集团所利用,但他强调,法律的公平性作为一种观念是非常有意义的。

  关于司法独立性,福山指出,大多数的国家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律系统并不是独立的,它们被权势者潜在地控制,在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这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在这些国家,如果你是拥有权势的地方官,或者是拥有财富的大公司,你就很容易运用权力和财富来操纵司法,为自己牟利。福山强调,司法独立性所设想的独立,不仅意味着相对于政府的独立,而且意味着司法应当独立于有钱有势者所施加的影响。而在这个意义上,拉丁美洲并没有司法独立的法院。

  关于制度,福山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福山认为,中国比俄罗斯更为成功。福山认为,普京政权并没有形成制度,尽管他和他的朋党把持着现存的政治权力,但万一普京突然离世,其实是没有人知道运转规则,而俄罗斯就将面临大乱,在这个意义上,俄罗斯的政治系统并不具备延续性。相反的是,中国关于官员的选拔和政府的运转是有一套相对成熟的制度的。在福山看来,中国还不是成熟的法治,但确实是一种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而这个国家所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就归功于这种制度化。

  崔之元:福山的思想和政治转变回顾

  评议嘉宾崔之元回顾了福山的思想和政治转变,他专门谈到了福山的《历史的终结与最后之人》对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的阐释;还特别提及福山早年曾经是保罗·沃尔福威茨(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新保守主义的旗手之一、伊拉克战争的核心决策者之一)的密友,但在伊拉克战争期间,却公开地表达了反战立场,因而将伊拉克战争视作福山思想和政治的重要转折点。

  崔之元介绍了福山对中国的多次访问,他认为,中国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福山教授反思和修订了他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提出的思想框架,从而形成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建立的新理论框架,而就在讲座的前一天(113),福山还与习近平主席就相关议题进行了会谈。

  崔之元就英国的普通法提出了问题,他指出,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并不来自于超验的理念和教会力量。而汪晖则援引一些学者关于中国汉代的的概念的讨论,提出中国古代传统中也包含特定的超验理念,这里可能包含着更为复杂的问题。

  汪晖还特别提到,他自己曾经讨论过中国的政党政治所面临的代表性断裂的问题,而福山也在另外的语境里提出了存在于美国政治制度里的代表性的危机,他的问题是,对于当下的这些政治危机,我们是否能在既存的系统之内,找到解决方案来予以克服?

  福山表示,黑格尔关于承认的政治的论述,是理解历史动力学的一种有效路径。他认为,围绕承认的斗争至今依然存在,而且非常重要,在某种意义上,民族主义就是基于对承认的欲望。当前的伊斯兰民族主义,就是基于这种欲望,欲求赢得对他们的尊严、他们的神、他们的宗教的承认,这里蕴含着一种特殊的激情。

  福山承认,普通法并不来自于超验,但他指出,英国人对普通法有着特别的信念,以及绵延数个世纪的深刻传统,因此,普通法在英国具有比行政权力更崇高的地位。法治的起源并不必然地与宗教相关,但这确实涉及到对法律的尊崇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法治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和专门的制度形式。福山教授也承认,在中国,确实有一个关于的概念,作为政治权力的超验来源。但是,在中国并没有教皇那样的制度性代表。因而,在这一点上,中国传统与西方传统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福山总结:理想国家是良好而平衡的政治系统而不是乌托邦

  福山认为,危机”(crisis)或许并不是描述美国政治现状的合适用词,或许衰退(decay)是一个合适的词。也就是说,系统运转得并不如以往那般良好了,它持续得变缓,但是,系统并没有遭遇到那种必须马上予以解决、不解决就无法延续的致命问题,他相信,美国现有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来解决。

  福山认为,政治系统的质量,是不能只依据十到二十年的情况来判断的,而是需要更长的历史时段,才能检验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他看来,美国的政治制度尚未出现跨代际的长期衰退,只要修复得当,仍然可以继续运转至少五十年。中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但仍然需要在未来的数十年继续证明自己的可持续性,唯有如此,他才会认为中国的道路是成功的。

  关于历史终结论的问题,福山相信,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政治系统:既拥有非常强大的国家能力,同时这个国家又是可以受到法治和问责制的限制,在三个要素之间达成平衡。但是,福山提出,我们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达到这种平衡的政治秩序。福山表示,虽然他的论点可以被视作一种带有目的论色彩的线性历史观,但是他并不认为,这将会通向乌托邦,而只是一种良好而平衡的政治系统。与其说是提供乌托邦,不如说是提供一个平台——为个体、家庭和集体组织搭建的能够实现自我满足的平台。

  福山坦陈,他撰写《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已经是25年前的事了。从彼时到今日,很多事情发生了改变,世界也以某种方式发生了改变,因此,他的思考也当然有所改变。我们要对世界的变化保持开放性,否则就无法做一名严肃的学者。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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