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企腐败案件多发在35岁至50岁年龄段。
上海市检察院一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预防调查报告显示
国企腐败案多发35至50岁年龄段
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发布《2011年—2015年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预防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国企腐败案件多发在35岁至50岁年龄段。
《报告》称:在2011年至2015年的五年里,上海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791件911人,分别占同时期立案件数和人数的45.4%和42.8%,每年均占到立案件数和人数的近五成。国企案件占半壁江山,涉及石化、电力、交通、建筑工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国企人员贪腐主要表现
据《报告》分析,五年间,上海检察机关查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表现出很强的贪婪性,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和滥用职权等几类犯罪,其中,涉嫌受贿的占48.21%,贪污的占37.15%,挪用公款的占9.92%,共计95.28%,其作案所得大多用于个人开支或者营利性投资。
其二,35岁以下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15.25%,35岁至50岁占56.14%,50岁以上占28.61%。35岁至50岁年龄段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正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开始走向领导岗位享有实权的重要阶段,但是一些人在拥有权力后不能廉洁自律,转而追求金钱、虚荣。
其三,从涉及岗位职务分析,多数为直接经手管理款物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占25.8%;负有收取、登记、审核、保管款物职责等财务人员占42.5%。此外供销采购环节、基建环节、改制环节等,也是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其四,犯罪手法隐蔽、次数多、金额大、时间跨度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人数为604人,占全部国企职务犯罪人数的66.25%,作案3次以上585人,占总数的64.18%。上海某市政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从2001年至2009年,13次接受同一个行贿人的贿赂以及出境旅游,时间竟长达9年之久。
国企贪官犯罪手段隐蔽
《报告》显示,当前国企职务犯罪出现新的趋势:行业性特点越发明显,一些建筑、交通、运输等发展机会较多、营利较大的领域,一些经济效益较好且处于垄断(或半垄断)地位的行业,一些处在国企改制环节的企业,都成为职务犯罪高发行业和易发环节。上海某物业集团下属经营分公司,在负责集团门面房的出租经营业务过程中所收取的租金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给经营分公司原经理张某借机长期截留企业经营收入提供了便利条件,在长达11年之久的时间里,张某伙同财务人员丁某等不断截留企业经营收入,共计近2000万元,丁某还采取隐瞒实际收入、虚构统计报表的手段,单独贪污公款1000万余元。
职务犯罪从以前“被动”型为主向“主动”型发展,作案动机也已不再是“生活必需”,相反大多是为了挥霍享受,或者非法资本运营。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客运营销委某等3人利用票务系统监管漏洞,勾结机票代理人员,通过虚增积分兑换机票并销售,侵吞票款600余万元。
职务犯罪由直接侵占财产逐渐转向间接占有财产发展。上海某机械制造厂原副总经理翟某利用职务便利,由妻子出面设立中介公司,在采购过程中虚设中间环节,骗取差价465万余元。
职务犯罪的群体化、智能化、专业化日益增强;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大专以上文化人数709人,占全部国企职务犯罪人数的77.84%,大多数具备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往往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上海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违规多次事先将大米采购数量和品种透露给上海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使其能提前准备低价购进大米,在招标中取得优势,董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300余万元。
权力滥用成国企腐败诱因
《报告》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认为,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既有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自我放松要求、贪图个人利益等主观因素。主要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权力不公开、不透明,过于集中而被滥用,(二)监督机制执行不力,制约措施还“不给力”,(三)干部队伍法律意识和管理经验不足,(四)腐败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上海某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戴某,于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04万余元、美元2万余元。在这期间,行贿人朱某在戴的帮助下拿到了10多项总价近3.9亿余元的建设工程。当戴听到纪委调查的风声时,即约行贿人朱某见面,商量对策。两人及其家属设计了几套应对调查的方案,以为侥幸能够躲过调查,但面对铁的事实和证据,戴不得不如实交代。
针对上海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的特点,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主动配合国资监管部门,重点围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证券化以及国有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等热点问题,切实做好腐败风险同步防控工作,强化检企合作、积极预防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8月1日,该院在中国商用飞机公司举办“国资国企职务犯罪预防”上海论坛,为检察机关、相关国有企业以及主管部门就国企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国企改革廉政风险等问题提供了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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