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的名义保护英雄名誉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对两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洪振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葛长生、宋福保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西城区法院将两案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近年来,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是这种现象的集中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两案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既依法保护了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又彰显了社会的公共价值,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上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写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法律的名义给这种行为划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行为是以学术文章的名义发表,但是必须认识到,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超过了合理限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法院以现行法及其解释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等人格权益,必将对侵害英雄名誉权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从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罗书臻、人民法院报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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