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就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四起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了四份民事判决书,这四份民事判决书形成的共识是: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决不能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英雄本人;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不仅是对英雄的亵渎,同时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感情的严重伤害;对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持事实上的肯定态度。
四份民事判决书在个案诉讼中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是国家机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的维护和彰显。其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对于以后的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同时对于理论界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也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
可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使四份民事判决书能够对以后的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法理乃至法律上的约束力。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就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四起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了四份民事判决书,分别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就黄钟、洪振快与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92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海淀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就黄钟、洪振快与梅新育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32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丰台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就黄钟、洪振快与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2016]京01民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北京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就葛长生、宋福保与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西城判决书”)。
一、四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要旨
1、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
海淀判决书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丰台判决书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北京判决书认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国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
西城判决书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一次取得最终胜利的战争。
可见,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统治的战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所起到的是中流砥柱的作用。虽然海淀判决书、丰台判决书和西城判决书并未像北京判决书那样,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表述为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但基于它们对中国共产党抗战领导地位和中流砥柱作用的认定,仍然不难得出中国共产党抗战领导地位和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利的关键的结论。
2、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不能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英雄本人
海淀判决书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日的决心。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
丰台判决书认为,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情感的重要内容;
北京判决书认为,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们所展现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
西城判决书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在抗日战争时期,“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战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是我国公众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可见,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无数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它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对此社会公众也已经形成一致的共识。需要注意的是,囿于审理范围的限制,尽管海淀判决书、丰台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并未直接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这只是由于受诉法院基于案件审理范围的限制,使其不宜超出案件审理范围直接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审查并得出判决结论,但从它们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历史意义的阐释中不难看出,三份民事判决书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持肯定性态度。此外,令人瞩目的是,西城判决书还进一步将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3、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不仅是对英雄的亵渎,同时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感情的严重伤害
海淀判决书认为,形式上对抗日战争史中一个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试图质疑甚至是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丰台判决书认为,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是对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
北京判决书认为,以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来质疑、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挑战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
西城判决书认为,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人物群体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进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可见,四份民事判决书均认为通过考究英雄事迹细节的特定行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是对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的一种伤害。
但在四份民事判决书中,也有明显的四个不同之处:
第一,海淀判决书和丰台判决书对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行为的认识,较北京判决书走得更远,认为该种行为实质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北京判决书对此未做明确的认定;
第二,较海淀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而言,丰台判决书和西城判决书对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行为作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即丰台判决书认定该种行为系“不当言论和评价”,西城判决书认为这是一种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行为,而海淀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未对该种行为的性质作出富有法律或准法律意义的界定;
第三,海淀判决书、北京判决书和西城判决书未将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明确地界定为一种历史虚无主义行为,而丰台判决书对该行为的社会性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第四,与海淀判决书、丰台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有着重大不同的是,西城判决书不仅认为民族和历史情感因该种行为受到伤害,同时,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因此受到了侵害。
4、四份民事判决书均对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海淀判决书认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丰台判决书认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批评、激烈批评,甚至是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其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也相对较高;
北京判决书认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西城判决书认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对该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对其行为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损害到近亲属的感情和精神以及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应有所认识,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依然以既有状态发表文章,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可见,海淀判决书、丰台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均认为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反应和批评,应当有所预见,并应当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西城判决书出于案件审理的直接需要,更是认定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侵权过错。
5、四份民事判决书均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持事实上的肯定态度
海淀判决书认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其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其批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因其网络言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社会义务上更应以身作则,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作出更多努力;
丰台判决书认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所作出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情感的直观反映,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但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负有使用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
北京判决书认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虽个别用语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权;
西城判决书认为,“狼牙山五壮士”近亲属的感情和精神受到了伤害,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可见,海淀判决书、丰台判决书和北京判决书均认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和主流价值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用语尚存在不妥之处,应加以改进;西城判决书基于案件争议焦点的解决,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即案件当中“狼牙山五壮士”的近亲属,明确了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障提供了司法救济。
二、四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共识和意义
四份民事判决书形成了如下判决共识:
第一,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统治的战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所起到的是中流砥柱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关键。
第二,“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无数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它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对此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一致的共识。
第三,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的行为,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
第四,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反应和批评,应当有所预见,应当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第五,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和主流价值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其用语应符合文明规范。
四份民事判决书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应深予赞许。赞许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四份民事判决书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个案诉讼中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先河,更在于四份判决书的判决要旨与宪法精神完全符合,是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表现,这对推动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宪法》“序言”规定,“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的成果”。
《宪法》的“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由此观之,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和行为,其行为的根本属性在于构成了对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违反,在于其违宪属性,在于其亵渎了宪法的尊严、破坏了宪法的实施。
四份民事判决书在个案诉讼中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是国家机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的维护和彰显。
三、四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共识对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四起民事侵权案件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特别是以个案诉讼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开始,而绝非终结。四份民事判决书均以维护反历史虚无主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较为成功地反对了历史虚无主义,因此,它们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对于以后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同时对于理论界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也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对于四份民事判决书,也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对待,使共识和共识的作用以制度的方式得以体现;易言之,使四份民事判决书,能够对以后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法理乃至法律上的约束力。
1、完善立法,为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四份民事判决书中成功的、行之有效的法理观点上升为法律,将经得起检验的经验和做法升华为法律制度。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为彻底地、完整地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伤害社会公众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的活动”的表述。
2、指导司法,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规范和提供指引
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系成文法国家,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不同的是,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例,既不具有创设立法的功能,对上级、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也没有必然的约束力。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在之前审判活动中所形成的判例,对后来的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即该判例并不具备英美法系国家“在先判例”的作用。但是,根据《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国审判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创设出富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笔者认为,对于四份民事判决书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可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对以后的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法理乃至法律上的拘束力,以能够更好地、一贯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特别是以诉讼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可将该四起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及其判决共识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对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具有非常显著的规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往往能够通过各种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导性案例的处理模式和思路,有效地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将该四起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及其判决共识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借助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意义,还可以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的重要作用,对促进公正、统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将大有裨益。
其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将四起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及其判决共识作为参考性案例进行发布,并辅之以适当的法官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历史虚无主义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其三,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理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历史虚无主义民事侵权案件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其四,鉴于《人民法院案例选》在促进应用法学研究、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因此,也可以将该四起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侵权案件及其判决共识编入《人民法院案例选》,以更好地发挥这四份涉及历史虚无主义民事判决书的规范指引作用。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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