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看到,北京海淀法庭12月21日12月22日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的起因,是《炎黄春秋》杂志西元2013年第11期上发表了该刊“执行主编”洪振快、黄钟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中以狼牙山五壮士当年弹尽跳崖前“拔萝卜吃”和跳崖的“具体姿势”等“细节”的“探究”来否定抗倭英雄人物的形象。郭松民和梅新育看到后在微博中发言斥责《炎黄春秋》杂志与该文的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历史虚无主义”,并用了“不文明语言”——“狗娘养的”。两位撰写此文的作者就将郭松民和梅新育告上了法庭,宣称郭、梅的言论“被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他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要求郭松民和梅新育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北京海淀法庭对此诉讼案的判决结论主要有三:首先,“狼牙山五壮士”是主流社会认可的革命英烈形象,《炎黄春秋》的文章要颠覆这一认知,就必然要有容忍更多质疑和批评的义务;其二,在前述大背景下,郭松民和梅新育发表的言论也是在表达对文章的不满,而且他们两人的言论并非针对两位作者,不仅没有点明两名作者的姓名和职业身份,甚至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之所以发表那番言论,其实体现的是自己对这类问题一贯的不满;其三,其他网民抨击《炎黄春秋》的两位作者是出于他们自己本身对这类文章的不满,并不是受到郭松民和梅新育言论的引导,因此不能说郭、梅的言论给两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据此,法庭驳回洪振快、黄钟的“要求”,同时也指出郭、梅的用词“有不妥之处”,提醒他们“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作出更多努力”。
我认为,这是个符合“法理”的判决。尤其值得赞许的是,判决书指出:“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这昭示了“法”所赖以支撑的大理、大义。
近三十年来,一些人乃至所谓“历史学家”借着“学术研究”或“探寻历史真相”的名义,搜寻甚至编造“细节”或“数据”来否定作为新中国思想基础的历史事实,其中手法之一就是颠覆英雄人物的形象——不仅是狼牙山五壮士,还有邱少云、黄继光、毛岸英等等英雄人物都成了被颠覆乃至污辱的对象。北京海淀法庭对此诉讼案的判决,也可以说指出了上述言行的错误乃至恶劣的实质。
其实,问题的关键主要还不在于洪振快、黄钟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中表达了卑劣的“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在此之前公众根本不知道有洪振快和黄钟这两号人,如果他们的卑劣说法只是在私下之间说的,还可以算作个人的“言论自由”,没人会去理睬他们。关键的在于,那《炎黄春秋》把这类“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公开发表出来,这是借助媒体来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来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从公开资料可知,这《炎黄春秋》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都是“中国艺术研究院”,而“中国艺术研究院”由文化部“直属主管”,则《炎黄春秋》显然是个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地说也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政府机构干着恶意破坏政府根基的事,这种状况耐人寻味,令人警醒。
时代发展变化了,现在不应该因为有人写了以“探究历史”为借口的卑劣文章而投之以囚,但同时,最起码应该有公开批驳这类卑劣言论的权利。维护对试图颠覆中华民族英雄人物形象的人和事进行批评的公众权利,就是维护我们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也就是维护我们所生活的国家的安全,而归根结底就是维护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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