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入研究1958~1960年中国这段经济发展历史,我们可以从中发掘毛泽东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具有深刻的理论内容和独到的个人见解:中国需要一个发展商品生产阶段;发展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发展商品生产是巩固工农联盟的需要;要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毛泽东关于商品经济的这些重要思想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
重温毛泽东的商品经济思想,是完整把握毛泽东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探索主要集中在1958年的下半年到1960年的上半年。在这段时间内,他带领一些同志认真研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并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边读边议,迸发出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些重要火花,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理论。当前,学界忽视了毛泽东这一时期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论述,没有很好呈现出毛泽东在商品经济问题上的相关论述。近年来,随着《毛泽东年谱(1949~1976)》的出版,披露了大量的新材料,使得我们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把握毛泽东这一时期的思想。本文正是在对最新材料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试图建构出毛泽东商品经济思想的完整架构,以为科学评价毛泽东的探索略尽绵薄之力。
一、“中国需要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
通过读书并根据当时中国经济建设的实践,在商品经济的问题上,毛泽东改变了原初的判断:“我看这个商品是要搞久一点,不是一百年,也是二三十年。”在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正式提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时期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呢?毛泽东对此做出了具体的阐述。
第一,两种所有制的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依据己有的认识,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商品和商品生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将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改为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而使得商品交换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实现形式之间,以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毛泽东对此持同样的看法:只有国家把一切生产资料都占有了,社会的产品十分丰富了,才有可能废除商业。在当时,我们国家只占有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即还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形式,那么,商品生产就还有存在的必要性。针对当时党内有些同志主张取消商品生产的观点,毛泽东强调:“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
第二,商品生产的命运还受制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毛泽东还从生产力这一社会发展决定力量出发来解释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问题。他并未止步于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存在条件的阐述,“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最终与生产力有关,因此,即便是完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了,某些地方仍要通过商品来交换”。毛泽东的分析显然是在斯大林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因为按照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决定经济形式的根本因素。在社会主义阶段,既然存在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并由此产生多种经济成分,那么产品的所有权必然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商品经济形式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这样,毛泽东就找到了商品经济存在的最终根源。这一认识冲破了将商品经济与特定社会制度联系起来的栓桔,奠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基础。
第三,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是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关于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毛泽东还从社会生产的多样性及人们生活需要的多样性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倡每一个人民公社生产有交换价值的农作物和工业品,不然生活不能丰富”。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人民公社只有自给自足才是符合要求的,也即将人民公社经济局限在自然经济范围内。毛泽东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人民公社应该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既要发展直接满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必须尽可能广泛地发展商品的生产。这种商品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资,满足本社生产上和社员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显然,如果公社不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农民不把粮食等农产品和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交换,其结果就是工人就不可能有饭吃,农民也就不可能有衣穿、不可能得到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的生产就难以为继。因此,公社不能只进行自给性生产,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也要多搞商品生产,与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
二、“发展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对于当时一些人将资本主义与商品经济等同起来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对于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认为他们“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在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作用等问题上,毛泽东形成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商品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对于斯大林“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的论断,毛泽东是赞同的。他认为,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他根据郭沫若关于商朝名称的考证,认为商品生产是自古就有,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毛泽东关于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关系的论述无疑是难能可贵的,商品经济不能简单地与资本主义通约,对商品经济的认识绝对不能脱离具体的经济条件。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己经不复存在,发展商品经济不会导致资本主义。
第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同这种经济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也要纳入计划的轨道。首先,商品生产要有计划地进行。在论及人民公社的生产特点时,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应“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也就是说,根据本公社的需要和国家、地区的需要合理地安排生产。进而言之,商品生产必须纳入计划的轨道,在计划范围内有序开展。其次,商品交换也必须纳入计划的轨道。无论是国家与公社的商品交换,抑或是公社与公社的商品交换,都必须依据国家计划有序进行,要逐步推广合同制。
第三,发展商品生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有了坚强可靠的基础。毛泽东指出:现在我们有些同志怕商品,无非是怕资本主义。不要怕。因为我们有共产党的领导,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有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有各级党组织,有成千上万的党员,有广大的贫下中农作为我们的依靠,“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产己经与资本主义那种无政府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完全不同,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从根本上保证了这种商品生产和交换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对于社会主义有帮助,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无论是何种经济形态,都要发展和鼓励”。
第四,要限制商品生产的消极作用。毛泽东在看到商品生产对社会主义的积极作用时,并未否定它的消极作用。对此,他的基本看法是:商品生产有消极作用,这是难免的,但我们不怕。“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虽然还有两重性,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己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己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的两重性,人与人的关系己经不再被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万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我们可以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限制和削弱商品经济的消极作用。在这一时期,毛泽东用“限制”商品经济代替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否定”和“废除”商品经济,应该说是一大进步,“限制”的内涵实质上体现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方面的内在统一。
三、“发展商品生产是巩固工农联盟的需要”
具体到我们这样一个生产力落后、农民占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认为发展商品生产可以团结几亿农民、巩固工农联盟。他说:“现在有人倾向不要商业了,至少有几十万人不要商业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是违背客观法则的。把陕西的核桃拿来吃了,一个钱不给,陕西的农民肯干吗?把七里营的棉花无代价地调出来,会马上打破脑袋。这是不认识五亿农民,不懂得无产阶级对农民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对这一问题,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基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因此,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十分重视同农民联盟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了生产力,使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得到了普遍提高,巩固了社会主义政权。但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尤其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过分强调公有制、计划经济,实行物资调拨,这不仅没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此,毛泽东有着深刻的认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有一个错误,就是把农民看得比工人还要先进,可以提前进入共产主义。”在他看来,废除商品生产、实行物资调拨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也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通过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处理农民问题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研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关于商品经济的读书心得,毛泽东更加坚定地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应当利用商品生产来团结几亿农民。”
第二,基于经典作家的论述。在讨论我国农村要不要商品生产问题时,毛泽东还注重从经典作家的论述中为自己的观点找依据,“在要不要商品生产的问题上,我们还要搬斯大林,而斯大林是搬列宁的”。在是否立即消除商品生产问题上,斯大林理论的根据是列宁“粮食税”几篇著作中的基本观点:“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存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对于列宁、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是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的判断,毛泽东深表赞同。在他看来,唯此全国的工业才可能大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才可能大发展、全国的农民才可能逐步地共同富裕起来。毛泽东的这一认识并未仅仅停留在认识和理论层面,而是很快就变成党和国家的政策。中共中央于1961年6月公布的《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便强调:“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是现阶段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农业同工业的经济联系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经济结合的唯一形式。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国家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供应农民同等价值的商品。”
第三,基于具体国情的要求。在人民公社中,农民决不仅仅拥有劳动所有权,而且还拥有土地、种子、工具、林木等其他一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最终的产品分配中的地位,拥有部分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农民尽管是人民公社的成员,但他们还是只愿意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来换取需要的产品。党的一些领导干部根据某一次的调研,就断定农民是倾向全民所有、消灭商品生产的,甚至断言农民比工人强。毛泽东认为,这一问题要辩证地分析,农民的确具有共产主义精神,但是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要看到公社的所有制还不是全民所有制。根据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毛泽东强调:“这一段时期内,只有经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才能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全民所有制。”
四、“要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发展商品生产必须重视和运用价值规律,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毛泽东在肯定商品生产作用的同时,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不太长的时间内逐渐形成了价值规律的完整认识。
第一,价值规律是客观经济规律。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在经济上社与队、队与队、社与国家之间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否定价值规律,是以一种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是无视客观法则的表现。1959年6月在同吴冷西的一次谈话中,毛泽东意味深长地说:“马克思写《资本论》,一百年了。法则不能违反,要学习政治经济学。过去学了就完了,谁也没有注意价值法则,可是违反了它就会碰得头破血流。看起来经验要自己取得。”为此,他强调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从毛泽东这两段话中,可以看出作为客观规律的价值规律是不能违反的,只能在实践中加以深刻的认识并自觉地遵循和运用。
第二,价值规律既在流通领域也在生产领域内起作用。在价值规律作用范围问题上,斯大林把它局限在消费资料的流通领域内。对此,毛泽东并不赞同,而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在他看来,由于所有制的差别,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产品交换当然要根据价值法则进行等价交换,而且即便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生产领域、不同企业也同样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价值法则进行生产资料的调配。苏联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中,修改了此前关于价值规律作用范围的认识,提出“价值规律既在流通领域也在生产领域内起作用”。对此,毛泽东完全赞同。
第三,所有经济单位都要利用价值规律进行经济核算。1959年3月,针对当时己经比较严重的“共产风”问题,毛泽东指出:“在县和公社,特别是公社这一级,要使他们懂得价值法则、等价交换,这是个客观规律,违反它,要碰得头破血流。”问题在于,认识到规律,不等于会利用规律。怎样使价值规律成为我们经济建设中始终遵循的一条客观原则呢?毛泽东提出了自己的办法,即所有的经济单位都要将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合理安排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价值规律的具体运用是通过经济核算得以实现的,只有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和计划工作,才算真正地把握了价值规律的真谛。
第四,价值规律不能替代计划。尽管毛泽东认识到价值规律是客观经济规律,并且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通过经济核算来加以利用,却并未就此否定计划。关于价值规律在何种度起作用的问题,毛泽东基本上同意斯大林的判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也即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具体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他强调:“在我们社会里,价值法则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就是不起决定作用。对我们生产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主要是计划调节。”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就必然要求价值规律起作用,然而这种商品生产并不完全由价值规律所指挥、所调价。在他看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以及其他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都必须通过计划来进行。
五、对毛泽东商品经济思想的认识
通过系统的梳理,不难发现,毛泽东关于商品经济的论述主要是在纠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左”倾错误时提出的。他的这些思想,在理论上,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基本理论,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有重大的突破;在实践上,对于当时纠正“左”倾错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为此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不过,囿于实践所达至的深度与广度,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
第一,毛泽东能从两种所有制并存以及生产力水平较低去分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存在的直接原因和最终原因,这是难能可贵的。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他将生产力发展水平视为商品生产存在的最终决定因素,将斯大林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大大向前推进一步。但是,毛泽东并未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没有以生产力为尺度,对商品生产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关系做出更为清晰的回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社会历史的第一个形态表示的是人的依赖关系,是自然经济阶段,前资本主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同属于整个阶段。第二个形态是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商品经济阶段,马克思所称的现代社会就是和这个阶段对应的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形态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是产品经济阶段,与整个阶段对应的就是共产主义,即包含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马克思的这种划分,为我们提供了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全新视角,即从自然经济到产品经济是一个历史过程,商品经济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且只有当商品经济达到一定水平,才有可能进入产品经济。如果对应马克思先前关于社会发展“五形态”的划分,普遍地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而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产品经济阶段,这样的对应并不无道理。但是,决不能僵死地对应,认为社会主义一定是产品经济,这里所蕴含的一个更为明确的结论应该是:从商品经济到产品经济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实践中,资本主义可以被超越,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然而,生产力发展阶段却不能超越。所以,结合马克思的基本内涵与现实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得出:商品经济不仅属于资本主义,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属于并且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毛泽东尽管认识到生产力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显然他并没有很好地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情况,对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关系作出更为科学的判断,还是局限在社会主义应该致力于限制和消灭商品经济的观念中。因此,他更倾向于将商品经济看成一种策略,“策略上的选择是一种偶然性选择,它极易随条件的变化而更改”。
第二,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功能与地位,毛泽东也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判断,认为发展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可以为巩固工农联盟服务。毛泽东的这些认识,对于走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带来的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是极为有益的。但是,仔细分析毛泽东关于发展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可以为巩固工农联盟服务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他思考问题的着眼点并非是经济运行的客观现实,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权的政治需要。在这一阶段,毛泽东认识到不能废除商业、实行调拨,这样做就是对农民的剥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将会把农民推向敌人的怀抱,认为“商品交换”是农民唯一可接受的产品交换形式,应该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团结五亿农民。毛泽东的这些认识无疑是正确和深刻的。但是还需注意的是,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团结农民,发展生产是为了什么呢?他认为是由此进入到全民所有制。可见,他对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可以为巩固工农联盟服务的论述更多的着眼于当时党和国家的需要,还是为了实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因此,他更愿意视商品经济为社会主义特定阶段的工具,而未从具体的经济现实出发,对商品经济在我们这样一个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三,在价值规律认识方面,毛泽东一再强调价值规律是客观经济规律,扩展了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起作用范围的判断,但仍坚持价值规律只是起调节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计划。对于毛泽东的这一认识,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其中合理的成分,也要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毛泽东认识到价值规律是客观法则,只能利用,不能违背,在斯大林论断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规律在生产资料领域内同样发生作用的观点,并且要求人们在这些认识的指导下通过经济核算来合理安排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这些认识不仅克服了当时己经存在的非常严重的“共产风”倾向,而且即便是用来指导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是正确的。但是,他对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作用的定位还不太准确。从广度上讲,他限制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范围,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发展中不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即便是农业生产中一些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也更多的是要依赖计划而非价值规律。从深度上讲,他和斯大林一样,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计划,价值规律只是一个工具,“价值法则是作为一种经济核算的工具,它不是调节者……调节者是国家计划”。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起作用范围和程度的认识,显然还囿于斯大林的认识,表现出了一定的矛盾性。
第四,毛泽东这些商品经济思想,实际上构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框架。由于历史的局限,毛泽东没有看到在经济运行模式上西方与中国具有同一性,市场经济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该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现存的东西,均视为资本主义的而一概否定。尽管他的思想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但都应该清晰地认识到他的这些思想是与他所处的时代紧密相连的,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理论探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笔宝贵财富。他在这些方面的一些观点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不能不说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新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这些新观念的影响下,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商品经济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回答,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作用给予更加显著的肯定,对商品经济的范围和结果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改革开放以来选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当然而且应该被视为毛泽东商品经济正确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因此,毛泽东在1958~1960年期间通过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并基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所形成的关于商品经济的一些认识,决不是社会主义思想史中的浮光掠影,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形成的理论基点。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作者:林志友,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博士,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生导师、曲星颐,河南大学硕士生,专业为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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