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部对于技术转化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通常是指将先进技术从科研领域转移到国防采办领域或军事用户手中的科研工作。技术转化填补了科技的先期技术开发阶段和全新型号研制阶段之间的空白,是把先进技术融入型号装备的重要手段。美国国防预研局(DARPA)在技术转化方面曾取得大量成果,例如,在冷战时期投资孵化的隐身飞机、长航时无人机、互联网和GPS等先进技术,不仅为军事领域带来重大变革,还在民用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
GAO发布的《驱动技术转化的关键因素,更好的培训和数据分享可以提高转化成功率》报告。
2015年4月,美国国防部负责采办、技术和后勤的副部长弗兰克·肯德尔表示,美国的军事技术优势在冷战之后首次受到了潜在竞争对手的挑战。因此,国防部在“全新抵消战略”的指导下,正开展各类先进军事技术研发,企图再次利用先进技术抵消竞争对手的威胁。然而,国防部却存在技术转化的障碍,并把该障碍形象地称为“死亡谷”,原因是科技领域所能提供的技术成熟度较低,无法满足国防采办领域的需求。“死亡谷”导致当下国防部的技术转化能力存在不足,这将对美国军方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作战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政府问责
目前,美国国会已经关注到技术转化障碍问题,并在《参议院报告113-176》中要求政府问责办公室(GAO)评估国防部的技术转化水平。作为全部评估工作的一部分,GAO在2015年11月发布了针对DARPA的技术转化评估报告——《驱动技术转化的关键因素,更好的培训和数据分享可以提高转化成功率》(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总结DARPA的技术转化现状,识别驱动技术转化成功的要素;具体总结DARPA在技术转化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参考建议。
驱动技术转化的要素
《报告》指出,DARPA认为研究项目进行技术转化的标志有以下几点:转到非国防部的其他政府部门的业务局;直接用于实战;转到在册采办项目;商业化;转到DARPA其他项目中;使用非国防部资源继续发展;使用国防部资源继续发展;在科技领域制定了标准或定义了技术基线。报告还认为,技术转化的成功率受技术成熟度等级、军事部门提供的资金额度、是否与军方需求保持一致、项目经理的技术转化策略是否可行等多种因素约束。
为了评估技术转化方面的有效性,识别驱动技术转化成功的关键要素,GAO检查了DARPA在2010-2014财年按计划完成的150个项目。这些项目的共同点是,无论是否完成技术转化,都实现了获得创新性技术的目标。之后,GAO随机挑选了包括“猎鹰”组合循环发动机技术项目、水下战术导航系统项目和先进士兵无线网络项目等在内的10个项目,其中5个项目完成了技术转化。GAO在分析了以上10个项目的简报、备忘录、协议书和结题报告后发现,虽然推动成功转化的原因并不一致,但却有一定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报告》识别了DARPA驱动技术转化成功的4大要素:有军用或商业技术需求;DARPA一直重视该领域的技术研发;与潜在转化对象进行积极沟通;完成了项目的技术发展目标。其中,前两个要素是驱动技术转化成功的核心要素,后两个因素随着项目的发展而逐渐发挥作用。
在军用或商业技术需求方面,如果DARPA与各军种、国防部业务局或其他军方部门达成研发协议,说明现有军事能力存在不足,军方存在现实需求,因此可确保项目顺利转化;如果私营公司明确表示对DAPRA的技术有商业化的兴趣,那么也可以保证顺利转化。在《报告》选择的5个成功转化的项目中,有4个完全满足该要素,1个部分满足该要素。
GAO认为,如果某领域的一个研究项目启动之前,DARPA或国防部其他研究部门已经完成了该领域的2个相关项目,那么可以认为这是DARPA重视的研究领域。DARPA会持续投资其所重视的研究领域,使全新项目可以使用之前项目的试验设施或数据,该领域的项目能不断得到技术转化。
在与潜在转化对象进行积极沟通方面,沟通的对象包括政府或商业部门的利益相关方,各军种的需求官和DARPA的军事联络官等。根据DARPA的说法,与潜在转化对象开展合作基本上取决于项目的属性和项目经理的背景。在《报告》选择的5个成功转化的项目中,该要素全部满足。
DARPA的项目是否能够实现技术转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目的先天属性,而与后天的努力程度关系较少。如果有军事需求,相关军种必会早早介入,共同推进项目发展。
在完成项目的发展目标方面,一个项目发展目标由技术指标、渴望达到的军事能力、所需资金和研发周期等几部分组成,是实现技术转化的重要前提。然而,GAO在审查了大部分DARPA宣称完成发展目标的项目后,发现实际上只有不足半数的项目达到了启动时确定的发展目标。在《报告》选择的5个成功转化的项目中,有3个完全满足该要素,2个部分满足该要素。
《报告》对驱动技术转化成功的关键要素的分析表明,目前DARPA项目是否能够实现技术转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目的先天属性,而与后天的努力程度关系较少。如果有军事需求,相关军种必会早早介入,共同推进项目发展。例如,在战术侦察节点(TERN)项目的第一阶段,美国海军研究办公室(ONR)便与DARPA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共同研究“海上捕食者”中空长航时察打一体无人机;如果DARPA认定某一领域为重要发展方向,必会持续开展研究,不断利用之前的研究成果。例如,在X-51A高超声速飞行器项目成功之后,又启动了“高超声速吸气式武器概念”(HAWC)项目,继续提升吸气式高超声速导弹领域的技术成熟度;而如果相关项目没有需求推动,又不是DARPA重点关注领域,完成技术转化便相对困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某些项目短时间内未能转化,但却成功开展了技术探索,完成了技术积累,为未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样不能忽略和否认这些项目存在的意义。
技术转化的不足
GAO在《报告》中指出,目前DARPA启动的研究项目是为未来战争,而不是当前战争准备的,因此该局通常不会发展完全成熟的技术,而只是演示验证创新技术的可行性。DARPA认为,各军种的科研业务局、实验室和在册采办项目应该负责经其验证可行的创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融入型号和交付军队使用。然而DARPA指出,国防采办领域通常在其验证可行的创新技术没有进一步发展前,不愿意把它们融入型号研制中。另外各军种的科研业务局和实验室都有各自的研究项目,使经DARPA验证可行的创新技术的后续成熟工作得不到资金支持,“死亡谷”就此形成。《报告》认为,DARPA在技术转化方面的不足有以下几点。
DARPA主要关心技术创新,其次才是技术转化。DARPA对于技术创新的渴望是项目研究的原动力,因此从工业界、大学、政府实验室和研究中心雇佣世界级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为项目经理。而为了确保持续获得最新想法,DARPA通常会把项目经理的任期和项目的研究周期限制在3~5年左右。在这种科研导向下,项目经理必将首先考虑如何达到项目的技术指标,这使技术转化成为次要考虑的问题。
DARPA在顶层放弃了评估技术转化策略的机会。DAPRA通过定期的节点评审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但这些评审仅用来评估项目的科技价值,而没有评估技术转化策略。通常DARPA会委托其自适应执行办公室(AEO)监督和评审项目的技术转化策略。但《报告》认为,这使DARPA在顶层上放弃了评估技术转化的机会,这对技术转化不利,也为顺利完成项目带来了风险。
项目经理在技术转化方面的培训不足。目前,DARPA的项目经理并没有像各军种实验室的长期项目经理一样在国防采办大学完成正规的技术转化培训和认证工作。GAO认为,培训的不足将导致潜在的转化对象不易被识别,这将影响DARPA项目的成功转化。
分享技术信息的不足会错过转化的机会。分享技术信息是在项目结束后提升技术转化效率的重要手段,虽然DARPA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分享项目信息,但是并没有提供关键的数据,由此可能会错过转化的关键机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DARPA通过国防技术信息中心(DTIC)网站提供大量的技术信息,非国防部用户可以浏览大约3600条技术记录,而国防部用户可以获得大约30000条记录。另外DARPA还在“开放目录”公共网站分享项目信息和在官网介绍了194个在研项目。但以上分享工作大多都未涉及核心技术数据。
DARPA参与小企业项目,但是没有参与国防部其他可促进技术转化的项目。目前,国防部有若干促进技术转化的项目,如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小企业技术转化(STTR)、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JCTD)、制造技术、紧急反应资金、快速反应资金和快速创新项目。DARPA表示,目前其参与的只有SBIR和STTR(仅根据法律要求),并认为其他项目的工作流程是不灵活的,与DAPRA项目的研发周期不一致。
技术转化的相关建议
GAO在《报告》中指出,技术转化不应当是创新的负担,而应是创新过程的自然延续。当技术最终转化到用户手中后,实战经验可以反过来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然而目前DARPA仅满足于验证技术的可行性而不是可用性。为了使DARPA改进技术转化方法,提高转化效率,《报告》建议国防部长要求DARPA局长开展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对于DARPA所有在研项目,在现有节点评审中除了评估科技进展之外,还须评估技术转化策略;DARPA项目经理需要参加国防部现有的科技课程,增强在技术转化方面的培训;DARPA需要提高项目技术信息的分享力度。
DARPA在历史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创造了若干突破性技术,说明其科研管理模式是相对成功的。与常规项目不同,DARPA通过较短的项目经理任期和项目研发周期,给予项目经理极大压力,以快速探索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并开展演示验证。在这种模式下,对于一些技术牵引型的探索类项目,3~5年内能否实现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都没有把握,因此制订技术转化策略必定要等到技术相对成熟之后才能进行。目前,据报道DARPA每年会取消部分研究项目,但是如果这些被取消的项目确实经过了深入的研究和严谨的论证,发现技术途径不可行时也应看作是研究成果。因为其可避免重复投资,有利于寻找到真正可用的技术,即便没有转化也非常值得肯定。如果DARPA所有的研究项目都以技术转化为主要目的(事实上DARPA一直都把技术转化列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可能会限制创新思想的形成和研究领域的拓展,降低创造出颠覆性技术的可能性,并不利于DARPA的未来发展。
国防部的回应
阅读了《报告》初稿后,国防部同意GAO所提建议的原则,但不同意执行建议的内容。例如,国防部同意评估技术转化策略可以帮助DARPA更好开展项目,但不同意评估工作在节点评审中进行,原因是目前DARPA局长在各项目的研发周期内都会主动参与技术转化的讨论;另外,国防部也同意更好的培训可提高转化效率,但认为DARPA的项目经理任职周期较短,很少有机会进行这样的培训,因此不同意增加DARPA项目经理的培训课程,并认为DARPA目前“根据不同项目的转化需求开展灵活培训”的方法是合适的;最后,国防部不同意DARPA提高项目技术信息的分享力度,并认为使用多个信息分享渠道对于开展技术转化工作是无益的,会降低先进技术被潜在转化对象识别和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国防部目前正打算把DTIC建设成为其技术信息的中心数据库。
虽然国防部并没有完全认可《报告》的研究内容,但《报告》的出台表明美国目前十分关注国防领域的技术转化问题,反映出美国急于把先进技术融入型号装备的迫切心情。另外这种公开的探讨形式对于改善技术转化工作也是有益的。通过各方的互驳,可以触发灵感,有助于形成各方都能接收的优化解决方案。除此之外还可扩大影响,允许更多的有志之士群策群力,为持续维持美国军事技术优势,改革战斗力生成模式贡献聪明才智。
本文刊载于《国际航空》2016年第4期
作者:袁成,中航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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