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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者,必须严惩不贷以绝后患
点击:  作者:陈中华    来源: 法治智库  发布时间:2017-03-30 11:02:16

 

 

      中青在线北京26日电,跌宕两年之后,念斌国家赔偿数额终回原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11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近几年来,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乐平蒙冤当事人,也在不久前获得了江西高院的无罪判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赔偿,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从呼 格案到陈满案,从张氏叔侄案到聂树 斌案,当事人或近亲属均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无人对办案人员提出控告。

据媒体报道,江西乐 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在律师陪同下,于116日来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并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要求依法将案件汇报最高检,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从法律技术来看,对履行职务的办案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取证难及法律认定难,是无法迈过的技术坎。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督体制前提下,让司法机关法办自己人,也很难实现。因此,不难理解蒙冤当事人不愿启动控告程序的现实无奈。毕竟,再多的赔偿,都不如让枉法裁判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更具社会意义。

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乐平蒙冤当事人明知控告办案人员很难获得想要的结果,仍然启动控告程序,其意义更在于,是对固有权利的一种重申。在依法治国当下,以个案行为倒逼办案人员依法侦查、依法公诉、依法审判,其行为价值与社会影响是深远的。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因而,从情理而言,追究办案人员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乐 平蒙冤当事人行使控告权利,是正当而又正常的,江西司法机关依法应给予足够保障与回应。

虽然,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制度有关,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关,甚至与人为干涉及政策环境有关,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办案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犯罪事实的认定方法问题及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则性问题,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即便按照十年、二十年前的法律规范理解,均有明确规定。

一些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或许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或许缺少司法公正的良心,又或许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故意行为与枉法行为的主观恶意已相对明显。

乐平案蒙冤当事人提出这样的控告,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引起制度设计者的足够重视,都应引起司法机关、实务部门的足够警觉。以期在未来的司法体制运行中,让蒙冤者减少或杜绝,让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获得应有的法律制裁,必须严惩不贷以绝后患。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总之,司法公正是关系到我们党国的生死存亡,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现在中国的司法不公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栽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搞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各级法院院长必须由党领导人民选举。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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