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的近年英雄名誉权侵权案例民事判决书其意义重大:提供了今后涉及历史虚无主义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示范判例,强调了国家机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职能,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对全社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起到了鼓舞人心的作用。这些案例的公布及判决共识的形成体现出捍卫英雄烈士名誉,维护主流价值观的国家意识的觉醒和国家行为的启动。
但这些案例及判决原则仅局限于司法领域。捍卫英雄烈士,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任重道远,司法仍有局限,立法仍需努力。司法局限表现为:
1、捍卫英雄还有维护宪法原则确认政治理念的问题,不能总在民法名誉权领域内打转转,目前民事判决承载不了政治意识形态宪法价值评判之重。对诬蔑丑化诋毁英雄言论及行为的违反宪法理念、国家主流价值观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判断缺少法源根据。围绕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两案已有判决书五份。判决书核心要点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民法名誉权问题,二是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宪法原则、社会共识。名誉权问题可引用明确的民法通则、侵权法等法源根据,而上述案例涉及的触犯政治意识形态、宪法原则、社会共识的言论行为是否违法判决书并未引出法源根据。即随意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是否违法?违法了什么法?无法可依的现状司法机关司法判决解决不了。
2、民事判决书不能提供亵渎辱骂侮辱诋毁抹黑英雄言论及行为违法的法源根据,即公法空白缺位,会被指摘攻击为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上述案件判决公布后均遭到国内公知和境外敌对势力(如美国之音)指摘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虽然我们不必理会这类虚妄忤逆之言,但为学理自洽体系严谨,应该修法或重新立法,理直气壮地明确亵渎辱骂侮辱诋毁抹黑英雄违犯行政法规或新立法律(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即不能总借名誉权、民事判决说意识形态、宪法理念、国家价值观的事。
3、立法不完善,无法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无法构建个人、组织行为规范及违法行为预警模式,无法规制侮辱诋毁英雄的言论及行为,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4、上述案例由于局限于民法(私法)、民事领域所以处罚过轻,如此轻判有纵容此类言论和行为之嫌,令人担心的是如此低廉成本,今后象加多宝这样无良无耻无底线企业会不会为商业利益博眼球继续搞恶意营销,先造成轰动效果再虚以为蛇虚假道歉?法律调整规范作用岂不打水漂形同虚设?还是无良无耻无底线个人或企业戏弄公众?戏弄法律?
5、公法不立,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缺少实体法支撑,国家公诉或社会公益诉讼最后判决必须有实体法可适用,宪法条文不能直接适用,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适用门槛过高,民法作为私法领域仅保护英雄个人名誉权有局限。所以需制定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规这类公法调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国家公诉和社会公益诉讼开辟法律空间。
针对上述局限,再提出若干修法或立法建议:
1、立法方案建议修改现行《烈士褒扬条例》。目前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是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级法律《中华英烈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笔者认为现行英雄烈士权益法规保护文件大致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财政部最新优抚政策》、《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等,其中大量繁复琐碎技术性事务性操作性细节规范,且处于动态变化中,如优抚标准可能虽年代有变。如立新法要从这些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提取整合基本原则、基本条款、基本内容,又不能将全部内容纳入新法。如新法制定颁布后后还得以实施细则补充新法操作空间、实务空间。如此路径如此工作基本与现行英烈权益法律保护法规体系格局重复、内容重复。
笔者认为修改《烈士褒扬条例》是目前最可行、最易启动、最低立法成本的完善英雄法律保护的路径。国外调整这类问题立法形式也大多是政府法令、总统令、行政法案形式。目前《烈士褒扬条例》对英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等方面已有充分保护,只需添加英雄精神层面保护规定即可。
2、将司法经验提炼整合转化为立法成果,修法时应拟定一些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条款。
一是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条例》)。因宪法条文中有关于确认英雄精神的表述。
二是应有立法目的条款,如为保护烈士的合法权益,巩固和保障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弘扬人民战争不怕牺牲争取胜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国防意识、维护烈士亲属依法抚恤、提高全民缅怀敬仰英雄烈士意识及爱国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国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规。
三是将10月1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英雄名誉权案例所体现出的司法经验提炼上升为立法成果。狼牙山五壮士两案四份民事判决书在个案诉讼中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是国家机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对我国宪法秩序的维护和彰显。其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对于以后的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上述判决共识应通过立法或修法上升为今后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及行为模式,使宪法中确认的英雄精神得到部门法的支撑及守护。
未来法规可明文写出,以往建国卫国战争中无数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它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一条文的含义是,英雄烈士精神是民族文化、国家价值观、宪法理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侵犯此将受到法律制裁。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是否合法性评判的预警。
3、英雄范围认定可依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内容扩大。目前《烈士褒扬条例》对英雄的定义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
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内容如下: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按此界定,鸦片战争以来为反封反帝反专制反侵略而牺牲生命均可认定为英雄烈士,如秋瑾、邹容、黄花岗72烈士等。部分阵亡牺牲于抗日战场的国民党将领也可被认定为英雄烈士,以彰显国家民族意识。
4、在修改的《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条例》中确认学校英雄主义教育义务,构建英雄文化,弘扬英雄精神等指导性规范。如规定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英雄,学习英雄精神,弘扬英雄品质;学校教育中教师有义务教育下一代牢记英雄;在清明节、抗战胜利日、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应相应举办各种纪念英雄的活动等等。已有立法确认9月30日是国家烈士纪念日,可在修改现行《烈士褒扬条例》时补充规定9月30日全国所有大中小学校早晨第一节上课前起立为英雄默哀一分钟,以制度化仪式唤起青少年缅怀敬仰英雄的意识,培养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理念及情怀。用制度体系强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礼仪和文化,通过组织纪念仪式聚焦大众目光,扩大关注程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增强教化效果。中小学教材必须有必要的英雄烈士事迹内容,以确保基础教育就树立英雄烈士精神与文化,英雄烈士精神成为社会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通过政府、民间和其他方式进行宣传,以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组成部分。
5、补充规定禁止性规范,如不允许个人或组织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发表言论实施上述行为即违法,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这里所谈的禁止公开发表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抹黑英雄的言论,其违法认定标准比刑法侮辱罪的认定标准肯定要低一些,因为如达到刑法标准就直接使用侮辱诽谤罪了。即公开言论和有行为即违法,不必以刑法有严重后果,如人身伤害死亡才认定违法犯罪。现代网络公开一分钟可能7亿网民尽知晓,传播速度之快,传播开始就产生严重后果。公开是指利用影视宣传部门、报纸书刊、互联网络论坛、大学讲坛、会议会场等公开场合发表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抹黑英雄的言论。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界,危害国家社会的言论受到法律约束,煽动推翻颠覆国家体制的言论为法律所禁止。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也应该为法规所不容。攀爬毁坏现实物质的英雄纪念碑法律要追责,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是在毁坏国家、民众心中的英雄“纪念碑”,毁坏民众精神层面的“纪念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确立的司法裁判原则是,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但这一原则只在民法名誉权侵权诉争中适用,法律法规并未就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是否违法有明确规定。目前恰恰因为不够刑法标准追责又无其他法规追责,才使社会上有些人有恃无恐随意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对此,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规应明确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和行为违法,弥补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6、提高对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违法个人或组织法律惩罚力度和标准。此次作业本加多宝案民事判决赔偿一元,虽然是原告邱少华老人自己提的,但仍显法律对此类言论及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引起社会公众极大意见和反对呼声。国外法律法规对此类言论及行为有较高处罚力度和标准,2015年4月俄罗斯新罗西斯克6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当地检察机关以“行为不检”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责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处以1000卢布罚金,另有1名学生家长也被罚款。
公众认为如此轻判有纵容此类言论和行为之嫌,无法树立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预警效应。尤其加多宝在借调侃英雄烈士行丑恶营销之实还获得了商业利益,对此不足够惩戒今后会纵容企业模仿此类丑恶行为。建议立法明确加大对此类行为处罚力度和标准。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人如胆敢再象作业本、加多宝一样无耻无良无底线侮辱诋毁英雄应承担相应金额惩罚性罚款付出相应经济代价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象这次加多宝一样发表几句毫无诚意轻描淡写无关痛痒的所谓“道歉”了事。对违法者没有相应惩罚,无法树立法律威慑力强制力,无法警示公民或组织的违法行为、言论及后果。
社会舆论质疑对作业本加多宝惩罚过轻,也因民法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惩罚手段有限,民法判决所含救济及惩罚手段一般是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修改《烈士褒扬条例》将可拓展法律惩罚手段,如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特别是对接《治安处罚法》此类惩戒手段更加顺畅,更能发挥法律威慑力及预警功能。
7、明确规定如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力提起侵权诉讼,由国家检查机关提起国家公诉,或由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或公民、社会组织可提起社会公益诉讼。最高院公布的英雄名誉权侵权典型案例评论中提到以往案例中只能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这是以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但如英雄近亲属或近亲属无力提起维护英雄侵权诉讼由谁提起诉讼,此为法律空白,司法机关无力解决这个问题,此问题应由立法或修法明确。
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介入,检察院提起英雄侵权公诉仍有诸多难度和和不可操作性,检察院司法资源有限、受案压力巨大、工作量大,且认定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许存在不同认知和标准。
民政部作为英雄烈士事务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平时就主管英雄烈士事务,英雄烈士被侵权由民政部继续主管或顺带主管,由其指定律师起诉体制顺畅、效率高、易操作,从节约检察院司法资源、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及可行性角度看由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或由公民、社会组织提起社会公益诉讼最为合适、最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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