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最大财富,是搞好农村工作的关键核心问题。从古至今,土地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贝,可是在当下为数不少的村庄,土地已经不是宝,而是草,村里有点本事的人都进城了,种地就靠老人妇女,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农田撂荒现象,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我国只有十八亿亩耕地,人均只有一亩多地,是世界上人均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可是我们却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放松农业生产,这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因为,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不立足自给自足,一旦国际风云有大的变化,就会陷入灭顶之灾。
农村土地不吃香,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种地不如打工合算。
为什么种地利益低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农业生产规模太小,农业生产手段太落后,农业产出率太低。比如,三十亩土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只能维持一个低标准的温饱生活。30亩土地假如每亩收入100块,一年才挣3000块。而美国农民1人种2000亩土地,1亩收入100块,一年就挣20万元,美国农民比中国农民收入就高了60多倍。因此,农业规模生产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才是提高土地产出率,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所在。既然农村出现了大多数农民不愿种地的现象,这就为土地集中,搞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其实看好农村的土地的大有人在,有的企业家想投资农业,搞开发经营。村里有些种田大户、种田能手也想多经营土地。在一些先进地区,大片农田实行了流转,一亩土地流转费甚至高达1000元,相当于农民自己种地的纯收入。卓资县后房子乡约有5万亩土地流转出去了,土地流转费一般是以土地正常年景亩产300斤小麦来计算收取的。山东省十多年前,有不少土地早由村民小组集体经营,雇大型农机设备进行机械化耕作,农户按分田面积分摊耕作费用,分收获的粮食。
因此,各地应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行之有效的一套土地管理制度,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做好土地的流转工作,才能使不想种地的人把承包地流转到想种地的人手中,保证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杜绝农田撂荒现象,实现地尽其利。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县政府应该出台加强土地管理的制度文件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集体管理土地的权利有着严格的限制,村集体无权干涉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就是农民把承包地撂荒了,村集体也无权把承包地收归集体。但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些条款,基层政府和村集体依然还有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空间。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土地还是村集体的财产,村民只有承包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我认为乡政府和村集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上条款,对村民撂荒了的土地可以停止执行粮食直补。村民对承包地撂荒了,那就是违反了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地都不种了,你有什么权利来享受国家的粮食直补待遇呢?撂荒也是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乡政府和村集体有权进行处罚,比如,出台撂荒1亩地罚款100元的规定。因为撂荒地罚款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为了避免执行罚款引起政策和司法方面的麻烦,我们可以采取记账的方式来进行,将来土地承包期到期了,村集体可以作为村民对撂荒土地的赔偿金来收取,或者作为停止村民对撂荒土地的继续承包权利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既然规定了村集体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就应该制定相应实际管理的措施,不能只是说说而已。如果我们有了对土地管理的文件依据,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才有得到遏制的可能,土地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二、建立村集体土地托管、转让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据上款规定,村集体对村民流转土地有权进行监督和管理。村集体应该建立村民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对一些村民进了城,无人转包其承包地的,村民应该委托村集体进行托管。对撂荒的土地村集体有权在不改变农民承包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暂时收归集体进行托管经营。村民如想要回承包地自己经营,可以允许,但是要收取一定的土地管理治理费,具体一亩收多少县政府应该做出一个统一标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进市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村集体有权把其承包地收回。大体估计,村里村民进市级城市落户的约有十分之一,对这部分人的承包地,村集体理应依法把土地收归村集体,不能让他们城乡两头都享受优惠待遇。
三、村集体对托管的土地的管理
村集体对村民托管的土地,结合现有村民承包的土地进行整合,打包起来,向社会发布集中有偿流转土地的公告,进行公开竞争流转转让。县里应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将准备流转的耕地向社会发布,来招商引资耕种,同时也确保了村民承包土地的经济权益。
对转让不出的土地,县乡政府应采取特殊经济补偿措施,委托企业、农民种植大户短期进行种植经营,杜绝出现土地撂荒现象。对已经无人的村、空壳村、山区偏远村的土地可以实行退耕还林。
四、把农村土地管理列入考核管理目标中
县政府应把农村土地管理列入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考核管理目标中,从管理制度上入手,杜绝农村出现耕地撂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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