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并将其提升为企业的发展战略,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企业抢占未来金融业制高点的关键。金融领域服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网络的便捷、隐蔽等高技术性也被洗钱犯罪充分利用,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梳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风险特征,归纳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从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创立以来发展迅速,2012年以后,随着网上购物占据传统商务的半壁江山,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并将其提升为企业的发展战略,互联网金融正成为企业抢占未来金融业制高点的关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分类:
1.金融电子化,2013年我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突破40万亿元,占全年股票、基金总交易量的比重超过90%,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超1 200万户。2014年二季度我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82.7万亿元,环比增长8.7%,同比增长27.8%o
2.互联网支付,近两年来,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截至2013年底,获得支付牌照企业达到250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 729.8亿,同比增长46.8%。
3.互联网融资,目前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电商平台均涉足小额贷款行业。2014年1-8月,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1 253.35亿元,贷款余额约达580.9亿元.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4.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从季度数据来看,2014年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2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增速较上季度均有提升,企业间电子商务仍占主导地位。
5.虚拟货币,目前Q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集分宝等虚拟货币的使用已经超出了游戏兑换币的范畴,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实物、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甚至有很多专门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的网站,使虚拟货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类似于代金券。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
1.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交易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短信验证码等电子方式来认证交易双方身份,具有虚拟性、迅捷性、保密性、国际性等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快、更隐蔽、更难追踪的新手段。
2.互联网支付洗钱。据统计,目前通过开设“××购物网”、“××财富网”等虚假传销网站,作为网络交易支付平台,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并吸引广大会员投资,而没有实际的贸易或服务,是利用支付洗钱的主要形式。
3.网络借贷洗钱。通过P2P等网络借贷平台洗钱者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资料,注册不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发布虚假借贷款需求,高息骗取贷款人巨额资金或将非法所得通过平台放款获取本息实现黑钱“洗白”。
4.网络保险洗钱。常见的洗钱案例是将企业公款“洗”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小金库”,洗钱者投保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利用期限短\低成本、在线支付、非面对面交易等特点,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同时也增加保险机构、网销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确认客户真实身份的难度,无法追踪保费的真实来源。
5.网络窃取洗钱。此类洗钱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账户信息资料,并通过偷换客户印签或伪造支票等手段,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或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6.网络赌博洗钱。据统计,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洗掉有黑钱大约在6 000亿-15 000亿美元之间。境外网络赌博每年抽走我国上千亿资金,而世界杯期间全球博彩公司的赌球金额达到上百亿欧元,其中超过60%的增量赌资来自中国内地和东南亚。。
7.网络诈骗洗钱。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网路诈骗案件来看,典型的网络诈骗手法主要包括虚假金融机构网站诈骗、冒网络购物诈骗、就业招聘诈骗、购买网游装备诈骗、虚假中奖诈骗;炒股暴富诈骗私募基金诈骗等
8.网络传销洗钱。前网络传销主过网络购物、付费广告点击、网络游戏等载体发展下线:一是打着“点广告、有钱赚”的旗号,变相收取入门费、分级计酬等手段,层层发展传销下线;二是会员游戏充值,游戏赚取可兑换现金的虚拟货币;三是打着“网络团购”、“网络加盟”等幌子,拉人头人会发展下线;四是借助网络在线激活功能,披着“金钱游戏”、“馈赠互助”的外衣,属于新兴招募式网络传销。
互联网金融洗钱的主要特征
1.交易主体的虚假性。主要体现在账户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受益人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借用的身份证件开户及办理网上银行、投保等业务。
2.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种虚拟性环境,可谓无影无形,常见的签名、传票、影像等物理痕迹已经不复存在,根本无法了解一笔交易之后的具体细节。认“证”不认人的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
3.交易行为的快捷性。洗钱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即时快速的特点,可以略去大量的烦琐的中间程序,在一天之内完成无数次的资金转移,使得其相对于传统洗钱所用时间大大缩短,黑钱变白钱的速度大大加快。
4.交易行为的开放性。传统的金融柜面业务,由于网点营业时间有始有终,使得客户服务在时间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柜台交易,在交易时间上摆脱了这种束缚,尤其是7×24小时全天候的不间断服务,使得非法交易行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5.交易行为的跨区域性。网络的无国界性,一方面使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超地域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洗钱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6.交易行为的关联性。参与洗钱活动的主体中,个人职业收入不高,公司注册资金很少,而账务往来涉及金额或累计金额却非常巨大,往往有超出业务能力范围的交易活动,通常其作为第三方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活动提供支付资金或者将犯罪分子的非法收益进行清洗,虽百般抵顶各项费用、款项,仍难掩犯罪行迹。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存在的难点
1.互联网金融缺乏内外部监管约束,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其混业经营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和交易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2.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约束,反洗钱工作尚处起步阶段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金融领域尚缺乏反洗钱法规指引,业务拓展中不仅缺乏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可疑交易等基本的反洗钱责任意识’,还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章约束和相应的系统支持,反洗钱工作尚处空白阶段。
3.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未考虑到反洗钱业务需要,反洗钱工作开展存在阻碍互联网金融目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产品创新过程中极易忽视洗钱风险防范。
简单、快速的开户流程不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网络平台、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从而产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交易资金流失等风险,对资金流向的追踪监测更加困难,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四、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的对策建议
1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跨国银行的法律问题等。
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网络犯罪、网络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
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网络金融按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出台网络金融的公众信用机制,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2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客户识别工作
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2010年和2012年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防范洗钱风险。
3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研究,提高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一是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培训学习,丰富监管经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技能。
二是注重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人工甄别报送可疑交易的能力。
三是要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其潜在风险的认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是要营造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孔繁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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