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认为至少有十个概念,
关于雷洋事件的评论,可谓汗牛充栋,由此可见这事件确实牵动人心。因为类似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醉汉、赌徒、嫖客乃至普通人,因为性情刚烈,因为一时不服,因为顶撞某些警察,罪不当死而意外死亡的事件时有所闻。每一次都群情激愤,每一次也都不了了之。警方的公信力,公众的安全感都会下降。民心背离是一件表面看不见,实际决定国家安危的大事。
警方诸公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对此大事不可不察。我理解,一方面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需要安慰,另一方面警察队伍的委屈情绪也需要安抚。但是这里面应该有一个原则,就是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职务行为和故意犯罪要有一个清晰的尺度,公认的准绳。假如有的人公然违法总是得到袒护,此类事情就可能愈演愈烈,社会公正失度,公众心理失衡,后果堪忧。
目前的舆论,两派意见对立,很多人对警察过度使用暴力频频发生,义愤填膺;另一些人,认为警察就该这样维护社会安宁,振振有词。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文章,混淆了很多概念,造成了更进一步的思想混乱。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以下就是我的一点意见,供大家参考。尤其是供火气十足的支持警方的人们思考。
第一,好警察和败类不能混为一团。有一些人,一见到批评不良警察的文章,就一跳三尺高。主要的观点,就是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奉献牺牲,与犯罪分子斗争劳苦功高,不该被大家责难。其实,对那些除暴安良、俯首为民、英雄牺牲,在各自岗位默默奉献的好警察,人民群众喜爱都来不及,恨不得箪食壶浆慰劳他们,哪里会舍得指责他们半句呢?
警察中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没有疑问。问题是,警察这个特殊群体里,确实有一些败类,吃喝嫖赌,五毒俱全,警匪勾结,欺压群众,充当不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等。有的警察确实有一种习气,自恃高人一等,对任何异议和争辩都视为冒犯,动辄过度使用暴力,积习难改,就容易酿成意外事件。往往又能够利用反调查能力和上级的护犊之情,涉险过关。
我的粉丝读者里有很多就是警察,他们坦诚地说,警察中间确有一些害群之马,我们也为他们感到羞耻。我希望,那些为警察不良现象、违法行为辩护的人,不要动不动拿整个警察队伍来压人,更不要用那些为人民安危而流血牺牲的优秀警察做挡箭牌,别玷污了他们的英灵。虽同为警察,天使和败类,情操有别云泥。人民警察四个字,不能成为一些败类的遮羞布。
第二,工作无心之失和主观故意违法不能混为一团。警察这个职业确实非常特殊,他们经常冒着危险面对违法犯罪、突发事件,更多地接触到社会的丑恶一面和违法犯罪的顽劣分子,在一些激烈、紧张、对抗的情况下,必须依法行事,以暴制暴,除暴安良。就是神仙,在这样的工作中,也不能保证分毫不差地掌握暴力,不会对执法对象造成过失性伤害。
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就在这里。他们行使职权合法使用暴力,往往为了履行使命,有加大暴力确保任务完成,确保自身安全的倾向,这是很难避免的也有一定合理性。有时候,执法对象会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但这是一种职务行为的无心之失,也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宁必须付出的精神成本。社会实际上对此都给与了足够的理解和宽容。
但是,人们不能接受的是某些警察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比如非法的拘禁扣押,随意的侮辱谩骂,无理的殴打伤害,肆意的刑讯逼供等等。被执法者处于弱势和被任意凌辱的境地,这种情况虽然是少数或极端情况,但是屡有发生,会令公众极度缺乏安全感。警察肩负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惟其如此,他们的一些违法行为,对群众的精神伤害远大于一般的违法犯罪。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警察职业充满牺牲、充满艰辛,不能因为警察守护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安宁,不能因为警察确实为人民做了很多好事,就对批评警察的不良行为恼火万分。警察职业是很特殊,但是绝对不能特殊到可以故意违法而不被追究,可以屡屡犯错而不被纠正,他们没有违法犯罪的豁免权。恰恰相反,因为他们握有合法暴力的授权,更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第三,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和过度使用暴力不能混为一团。警察坚决弹压危害社会的各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应该及时果断,对敢于负隅顽抗的亡命之徒必须坚决制服,这是毫无疑议的。但是,对于轻微违法者,警察应该合理使用强制手段,不能因为对方性情急躁,不肯配合,出现肢体冲突就恼羞成怒,借口袭警而过度使用暴力,乃至夺人性命。
我要大声疾呼,这是绝对不能纵容的一种违法行为。一个撒酒疯的农民,一个据说打了飞机的研究生,一个对抓赌稍有违抗的赌徒(在东莞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居然都意外失去了生命。在被执法对象没有威胁到警察生命,在可以有多种方法制服闹事者,在情况根本没有危及到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我们的警察开枪了,事后警方还信誓旦旦说开得对,让人心寒。
警方至少应该承认,当事警察可能存在经验不足,有教训可以吸取。即便是给予较为轻微的处分,也可以安定民心,赢得公信,为今后严格暴力使用尺度提供警戒。如果像现在这样,一方面警方明显存在过度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因为当事人举证困难警方从不承认这一指责。这就会让公众不寒而栗,如果任何一个公民面对警方都充满恐惧,这个社会就会出大问题。
第四,公民违法应受到处罚和合法人身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不能混为一团。你开枪打死了一个农民,不能光说这农民好逸恶劳,乡亲们口碑很差;一个小伙子在你手里意外死亡,我们不能光披露他打过飞机是个嫖客;你抓赌打死赌徒,不能只介绍说他是一个惯赌。这些人已经失去生命,他们的违法问题、做人有瑕疵的问题,都可以不再追究了。
我们要追究的是,死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谁应该或者不应该承担责任。一个人的生命,只有阎王爷勾销和国家依法剥夺,大家无话可说,除此之外,其他人没有权力这样做。警察也只有在自身或者公众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紧急关头,才能依法行使暴力制止这样的威胁,即便是这样,也不是要直取对方性命,也是以消除这样的威胁为止点。难道不是这样吗?
警察,应该珍视每一条命,如果这个道理居然成了问题,那真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在今后的类似事件发生时,当公众对这样的意外死亡产生质疑时,我们的警方不应该顾左右而言它,不要不断公布死者如何违法犯罪。警方如果珍视生命,是可以坦然要求一个公正调查小组的介入,而不是自己组成这样的小组,勇敢地接受独立公正的调查,向公众披露真相。
第五,保护警察的积极性和包庇违法犯罪不能混为一团。军警这样的组织,很容易产生一种与一般社会组织不同的战友之情,因为要一起面临铁血岁月,一同经过生死考验。因此,上级爱兵如子,下级誓死报效。大家一起滚爬摸打,惯看生死。当出现战友或心爱的部下,屡立功劳的部下因为鲁莽和性起闯祸时,第一反应就是护犊情深,设法“营救”。当然有时候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担责。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这样的事件过于严肃追究和处理,确实可能对广大警察今后执法产生阴影,因为客观上说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到底是凶恶罪犯还是可以谅解的好人,很难立即甄别,经验不足的警察尤其如此,这就可能使他们在紧要关头时畏葸不前,不敢用强。警察队伍整体士气可能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些警察对此类批评反应激烈的一个原因。
但是我想说,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保护警察积极性的考虑是对的,但是警察这样职业正如上面所说,在具体执法中,在长期危险的条件下,为了确保自身安全和尽快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客观存在扩大和增强暴力的倾向。长久积累应力,就会形成一些极端的过度使用暴力的案例,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是一样,都有一些滥用暴力的惊人案例,令人发指。
因此我呼吁,警方应该:第一、提高警察待遇和人身保险水平,增加警察配备保证充分休整;第二、培训警察人员,既要有较强的徒手制服他人的能力,也应增加人文知识,倡导尊重生命;第三、配备心理咨询师,长期注重一线警察的心理健康;第四、内部严明暴力使用的要求,这种要求应当严于公开发令;第五、展开内部学习讨论,通过案例教学使大家提高迅速判断、掌握合法暴力使用的度的能力;
第六、出现问题面对公众广泛质疑时,要坚决接受独立公正调查,给公众真相;第七、面对真相时,不委过、不敷衍,勇于承担责任,同时对干警可以从爱护出发,同等罪错可以请求宽于和轻于一般犯罪的处罚;第八、当自己的队伍中出现严重故意违法犯罪,严重侵害被执法者的人身权利的恶性案件,警方一定不能护短,陷自身于不义不利之地,而是要勇于严惩害群之马,果敢自除毒瘤痈患,警示全体干警,由此取信天下。警方要意识到,民意不可欺,民怨不可积,民心不可违。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绝对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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