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任何一寸国土上搞分裂都应该有刑法伺候
网上传出一段视频,其中一个主张港独的极端分子,称内地学生为支那人,气焰嚣张至极。这原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的蔑称,竟然被这狗崽子用来侮辱同胞,是可忍孰不可忍。中国战胜日寇72年后,在香港的校园,居然又听到这样公然的侮辱声,真是奇闻。我相信,每一个真正的中国人都会为此义愤填膺,血脉喷张。
前两天,我写了一个帖子,声援内地女学生在香港怒撕港独海报,我愿在此再次重申三个观点。
第一,主权对一个国家而言,只有一个。那就是它对它所拥有的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全部疆土的所有权。这个权力归全体人民和中央政府所有,而且福泽千秋万代。任何地方的个人、群团、政党乃至政府是不容置喙的。也就是说,连议论的权力都没有。
当然,我们要承认,当一个国家比较贫弱,国际风云变幻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强行分割,攫取,甚至导致某些疆土的主权丧失。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警惕内外分裂势力,对主权问题态度均十分强硬,往往是寸土不让、寸权不松。
但是,对一个强大的国家来说,不仅是能够守护现有疆土,而且还有可能收回争议地区的主权、已经丧失主权的领土。我们的国家,几代人历经磨难,艰苦奋斗与流血牺牲,才换来今天国家复兴,中华崛起的局面,作为世界大国、强国、霸主的候选国,在主权问题上岂容任人宰割的历史再现,岂容他人染指。
以今天中国的强大和威势,哪个国家敢公然与我为敌,何种国际势力敢明面上插手操纵对我中华的分疆裂土?没有。很多港独跳梁小丑,哀叹,国家的强大,使他们的鼓噪,在国际上越来越没人理睬了,过去的后台老板都表示爱莫能助了。所以港独极端分子更加恼羞成怒,狗急跳墙。
第二,港独分子借言论自由说事,是无稽之谈。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言论自由的底线。前提是,你的言论和行为,不能违法。如果你在任何国家恶意攻击他人,都要受到损害名誉的追究;如果你在西方国家发表鼓吹纳粹的文章,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你公然侮辱国王、国旗、国号,或者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一个族群,在许多国度,你甚至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第三,在任何一个国家,公然鼓吹分裂的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甚至要入刑罪。在中国香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有人辱骂中国人,有人侮辱中国,有人公然鼓吹港独,学校居然睁只眼闭只眼,政府无能为力,司法按兵不动,众人保持沉默,竟然是一个内地女学生,一个弱女子愤然撕海报,一鸣惊人,表达了13亿人的巨大愤怒。
这是不是太奇怪了。香港,怎么能够特殊到成为分裂祖国的活动的法外之地?香港,怎么能够特殊到只有权利而不承担最起码的义务?香港,怎么能够可以容许违宪、违反基本法的言行大行其道?香港,已经回归祖国20年了,不能不履行对祖国的神圣承诺。拒不容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利用香港进行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活动,难道这不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吗?澳门不就是这样做的吗?
因此,我呼吁,香港必须尽快立法,严惩港独言行,甚至应当将严重的港独言行入刑罪,要让这些败类、汉奸、慕洋犬、英国狗,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要让他们知难而退,或者滚出香港,或者永远闭嘴,或者牢房伺候。
我们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养虎为患。香港,再也不能推脱这一份责任,再也不能拖延就此立法的进程了。看到上述视频,我只想说,现在就开始立法吧,现在,马上,一刻也不能耽误,快启动立法程序吧。关于立法,我提请大家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分裂国家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法条的意思是,如果在大陆,任何人犯有以上罪行,就要受到严厉惩罚。那么在香港呢?是不是香港有人犯有以上罪行,就可以逍遥法外呢?显然说不通,同为中国领土,香港怎么可能不承担最基本的义务,香港某些极端分子怎么能长期煽动分裂国家而大摇大摆一走了事呢?
第二,大家看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你们看,说的很清楚,也就是,香港也要立法禁止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行为。但是,香港回归已经20年了,却迟迟未能就此立法,这就给港独分子留下了嚣张煽动宣传,恶毒侮辱祖国人民和中央政府的法外空间。香港,还要拖多久?这是内地13亿人民心中的问号。
第三,如果香港长期不能启动就基本法二十三条进行立法。中央可以通过另一个途径完成此项立法。大家可能以为,内地的法律都没在香港施行,这是误会。基本法附件三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基本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因此,我建议,直接对基本法附件三进行修订,增加一个《关于在香港惩治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特别决定》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就是在内地实施的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在香港同步实施生效。也就是内地和香港公民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具有完全相同的责任、义务。
我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在中央人民政府市实际管辖范围内(除台澎诸岛暂未收回的地区以外),关于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不能有特殊,不能有例外。各位读者,你认为俺说的对吗。如果你赞成我的见解,就请转一转,让更多人知道这个动议。说不定真给采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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