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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东北混改,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违反中央决策
点击:  作者:夏小林    来源:草根网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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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政策,是臭名昭著的、已难以公开喧嚣的“国企退出竞争领域”观点变种。

 

据中新社报道,2016121日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国资委一副主任介绍,在“推动东北振兴”中,“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此轮改革中,沈阳对竞争类国企原则上都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

 

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这样做的经济后果会很严重。沈阳市是大国企重镇,号称“东北的中心城市”“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有着‘共和国长子’和‘东方鲁尔’的美誉”,亦是国家“振兴东北”战略的一个“棋眼”,具有较强影响力。新一轮“东北振兴”之国企改革篇果真如此开场,那简直就是在经济上预演一场具有颠覆性的荒诞剧。这种方案能够出台,辽宁省政府等也应负有责任。

 

这样做的政治后果是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

 

2016928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会议发表的国企混改部署的某些内容也需要讨论。国企改革要实事求是,向党中央看齐,要守法。有违反之处要及时改正。

 

主要政策性建议:(1)按国务院分工“牵头”国企改革的国务院国资委,既要统筹兼顾,发挥有关各方积极性和专业特长,也应拥有为其他相关部委、地区及重要国企改革计划和实践严格把脉、把关的职权。2017年国企改革既要考虑进度,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2)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善于抓住、化解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消除乱“突破”、乱“打破”的干扰,如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地区或有重大影响企业及时进行指导性、指令性政策兼备的“窗口指导”,保证党中央的国企改革计划稳步推进。改革中发现重大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进一步完善改革计划,精益求精。

 

本文分七部分:(1)“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国企;(2)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3)国企改革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4)某学者的国企混改观讨论;(5)坚持国资国企自信+“拿来主义”;(6)公司股东是“非神圣同盟”;(7)总结和建议。

 

一、“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国企

 

第一、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泛泛规定与国企改革存在严重冲突,这表明沈阳市政府(特别是市国资委等)的政策逻辑自相矛盾。

 

因为,一方面说“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为了解决竞争类国企现存问题,促进国企发展壮大的改革;另一方面,却又规定竞争类国企改革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减少国企的国有股可以不存在底线。如此一来,等于政府(包括相应的党组织)在直接主张、鼓动竞争类国企改革可以放弃企业的国有资本控制权,在这些企业中实行中、外私人资本控股,从而彻底转变这些国企的所有制性质。这不正是一些美国政客推销的“国企死了病才好”的私人产权逻辑吗?

 

如此规定之下的竞争类国企混改,是在改革中解决国企“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还是借解决“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为消灭竞争类国企打开了“绿色通道”?

 

沈阳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将如何解释其国企改革方案中的这种自相矛盾呢?

 

这种政策规定,与前些年一些右翼经济学人、资本媒体主张的“国企退出竞争领域”错误观点相比较,形式上改头换面了,实质上却如出一辙、相互呼应。这些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等坚决抵制了它。

 

第二、“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搞私有化就真能够解决竞争类国企“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是天方夜谭、“傻瓜经济学”。

 

如是,全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被一些党员干部、专家顶礼膜拜的美国等OECD组织成员国的私企,及在以私企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就应当没有“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吧?这种美利坚的“傻瓜经济学”,东北地区真有党的高、中级干部信?其他地区是不是也有这种现象呢?这种事情值得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方面关注。

 

如是,OECD组织成员国及新加坡等同样经营着部分竞争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效果还不错,他们是不是也要反过来学习沈阳市政府等的这种“改革新举措”呢?

 

如是,中国非公经济中,特别是在东三省、长三角、珠三角的私企中,就不应该存在严重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但谁信呢?例如,就是针对东三省,自然包括沈阳市,全国工商联有关报告也曾毫无顾忌地指出,该区域内非公经济总体上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转型升级慢,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生产经营困难”;“二是创新能力弱,缺少品牌意识,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在这后面,难道就没有所谓“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吗?

 

不过,如果承认中国非公经济也有“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那么,是不是也要其同国企一样,需通过“放开家族股权比例限制”方案来求解呢?他们“求解”的资本对象又应该是谁,该不是国资国企吧?但是,怎么国务院、发改委等的文件多年来就一直在鼓励他们“独资”“控股”经营呢?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务院、发改委等认为,“独资”“一股独大”与中国99%以上的企业即私企(及外企、个体户等)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这类企业就不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不用“求解”了,还是老子家族企业“一股独大”,乃至100%控股就得了?

 

这里顺便也调侃一下:在美国权威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可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私营)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的普世观点?

 

简言之,沈阳市政府(及国资委等有关方面)是不是又企图在新一轮“振兴东北”中实现“国企从竞争领域退出”的伪改革呢?嫌疑很大呀!起码,其通过国家媒体向全国发出的这些信息就包含这样的内容了。这种病态改革要“传染”东三省,继而是全中国?

 

二、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数次考察东北时,根据实际情况一再发出重要指示,“振兴东北”要毫不动摇坚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些指示在东三省的国有经济中,适用面最大的就是有人处心积虑、千方百计要清除的“竞争类国企”。因为这些国企数量最多,其中重要大型企业(含军工企业)不少。

 

201591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竞争类国企”改革的基本规定也是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国务院国资委对该问题态度也是鲜明的,坚定不移地执行《指导意见》。

 

东北地区党组织和政府公务员们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是“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含“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企,也包括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竞争型国企。于此,可以将它们通通视为属于更宽泛概念的“竞争类国企”。

 

第一,针对“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指导意见》使用了来自公司法的一系列具有明确内涵或量化标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法律概念,如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这些概念与沈阳市政府“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这种含糊不清、漏洞百出、暗藏私有化“特洛伊木马病毒”的错误规定是水火不相容的。

 

如《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其中,可有哪句话说了“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亦即“竞争类国企”改革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一般性规定?

 

恰恰相反,《指导意见》强调的,或者置于首位、第二位的政策选项是“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末位的是“也可以参股”。这些重要的具体决策、概念在公司法框架下,都是有明确内涵或量化标准可寻的,且其中没有一项与“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所允许的卖光国有股权、出清国资有关系。相反,这些规定都是严禁借口混改“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

 

怎么,中共中央制定的国企改革政策,就是沈阳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搞“修正主义”的对象?有人针锋相对,硬要把出了中南海的政策踢回红墙内去?

 

第二,“竞争类国企”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不少,其改革更不允许“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对其须实行“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全资”。搞好这些重要国企,与辽宁省2005年所谓的“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规定或没有太多关系,或是就没有关系。

 

谁也不能够否认,“竞争类国企”中是存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

 

而从全球竞争视角评估,一些所谓国内垄断型大型国企也属于竞争类企业,其中一些企业面对同行业欧美跨国公司的强大竞争力,还是属于“小字辈”的竞争对手,更需加快发展壮大。

 

对于以上这些事关重大的“竞争类国企”,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吗?沈阳机床集团、沈飞、军工集团等处于激烈国际竞争中的大型国企(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也要因其有“竞争类”属性而被“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吗?绝对不能够允许的。

 

如《指导意见》第五条就此明确指出: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显然,文件已明示了,这些重要国企的国资或国有股控制地位是不容削弱或取消的,有的还要保留“国有全资”。如此,怎么可以仅因其要在国内外市场中竞争发展而“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呢?市场竞争居然能成为可以对国企实行彻底私有化的口实?莫名其妙!

 

再说具体一些,沈阳市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企业集团有28家。这些多多少少都涉及市场竞争的集团及其他国企,或其中大部分企业的混改都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并为辽宁省乃至东三省国企混改作示范吗?

 

用文学语言说,迄今为止,习近平说东北振兴要坚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仍余音绕梁,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也墨迹未干。怎么,有政府公务员就要“屏蔽”“取而代之”“宁右必左”了?

 

第三,沈阳市政府“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一说来源考。

 

看历史,其本源是国内多年中喧嚣尘上的“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错误观点。

 

看现实,沈阳市政府“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一说,当是自以为从《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混改意见》)找到了某种依据。而这又和个别“权威专家”“著名经济学者”对其进一步乱解读有密切关系。

 

1、《混改意见》不足为凭,因其错误地删除了竞争性国企中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等关键词,漏洞百出。《混改意见》主要由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完成,是《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由于当时该司负责人认识偏差等原因,[3]其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缺陷。如与《指导意见》比较,它不仅过滤、删除了《指导意见》中“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主要政策目标,还将《指导意见》关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及“公益类”国企混改中,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等操作性关键政策都给过滤、删除了。结果,它把属于落实性质的、规定细则的、属于N系列的配套文件搞得比《指导意见》还简单、还“原则”和还“抽象”,完全颠倒了两个文件之间的主、辅关系,给人的印象不是“纲举目张”,而是“纲举目闭”,等等。

 

当然,我们注意到,在《混改意见》发布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又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和语言对媒体补充道,《混改意见》也认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不过,既然如此认为,国家发改委有关公务员为什么就是不肯把“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的党中央重要规定写入自己牵头完成的《混改意见》,而是在《混改意见》中刻意将它们全部过滤、删除了呢?至于连维良对媒体的有关解读,那是十分容易让人忽略的,其权威性也无法和国务院文件相比较。[4]例如,这里涉及的沈阳市政府等对此就是不以为意的。

 

2、“周专家”依《混改意见》妄说《指导意见》也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2015924日国务院《混改意见》公布,同年1010日国资委主管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资委副局长周放生就发文表示,《混改意见》明确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并进一步妄称“这与中央22号文件(即《指导意见》--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5]当日晚就有40余家网站转发了周文,其影响迅速扩散。后来,原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还曾在201512月份《经济导刊》发文批评过这种错误观点。[6]

 

3、厉以宁在全国政协妄说竞争类国企混改“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2016310日,央广网记者张雷报道: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85岁高龄”的“著名经济学者厉以宁在第一个发言时就强调:‘竞争性行业积极探讨和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7]他这个错误的观点,其依据应该也是国务院的《混改意见》。或者,这个在“两会”、政府机关和党、政、商媒体影响较大的北大老教员是直接照搬了周放生的荒唐观点?

 

4、最后,这也可能是沈阳市政府等自创的。因为,《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因地施策、因业施策”。所以,可能该政府认为根据此政策,本地区就是适合“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但是,《指导意见》在“因地施策、因业施策”之前,是设有限制性条件的,即“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并继而明确规定在这里“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于此,估计沈阳市政府等的“一刀切”式“创新”面对《指导意见》“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规定时,应该是又遇到不可协调的矛盾了。

 

三、国企改革须“戳断‘死了病才好’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第一,沈阳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之说,根植于私有产权迷信,不具有普适性。

 

单独而言,产权(或股权)多元化本身可能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更不堪承担解决国企诸项问题“主要途径”之重任。地球上,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产权多元化的私人公司破产倒闭,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乃至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全局的事例并不少见。否则,搞好一个公司也就太轻而易举,企业家、公司管理、技术开发、产品结构、政策环境、市场周期等诸多复杂的主客观因素等也就根本不值一文了。至于党的领导、中纪委检查、政府监管、工会协商、社会监督等就更不在话下了。只要实现“招商引资”和公司产权结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就齐活儿了!

 

这种说法是可以导向私有化。同时,它也将国企改革简单化、戏剧化和庸俗化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了。这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也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这种理论往往是在强调企业内外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并不排斥各国公司法允许的独资经营和体现了“一股独大”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既包容了股权结构的国别差异性(如德、日和美国的差别等),也包容了股权性质的差异性(如私人股权和国有股权),在方法论上靠近辩证唯物主义,也较符合现实。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既与全球大多数私企等产权结构相矛盾,也与党中央《指导意见》对商业类重要国企可以实行“国有资本控股”“国有全资”和公益类国企可以“国有独资”重要决策等存在矛盾。

 

所以,将其上升为国企改革“主要途径”的理由十分苍白无力,且缺乏国内外广泛的事实支持。这一点,我在《“一股独大”不是国有企业的弊端》等文中,已引用国内外私企、国企的相关数据和文献予以说明。基本点是:“一股独大”是世界范围内公司的普遍现象,没有证据表明它必然导致低效率。更何况,国内私企、外企绝大多数都是追求“绝对控股”或独资经营的。国务院等也一再发文鼓励他们这样做,并不认为这种产权结构会对私企、外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已再次明确重申,对商业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企可以实行“国有资本控股”“国有全资”(允许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公益类国企可以“国有独资”。显然,这些精彩内容不仅是对私人产权迷信和“傻瓜经济学”直截了当的否定,也完全否定了还需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一说。国企功能有区别,具体情况更是千差万别,政策应各有不同,其改革哪能由“一刀切”的“股权多元化”来当“突破口”。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可以看到沈阳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存在逻辑矛盾。

 

1、虽然有政府领导认为“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这种观点却不能够普适于国内的私企、外企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企、国企。或者说,其并不适用于世界上(包括中国内部)的绝大多数企业,而是有人要搞私有化为国企量身定制的。

 

2、如上所述,它也不适用于中共中央历来规定的重要国企要“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全资”等的重要决策。

 

3就一个产权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在实践中却硬要推行美式“双重标准”,鼓励私企、外企独资经营,国企却不行!如这种自相矛盾的政府逻辑能在改革中大行其道,会有好结果吗?逻辑的混乱将可能导致行动的结果一塌糊涂。

 

4、国际经验显示,混改或曰“股权多元化”后企业绩效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微观经济效应未必明显。重复作者在《评国务院<混改意见>》中的话:

 

近些年,一些美欧经济学家等组织的一项大规模跨国研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西欧国家国企混改乃至“完全私有化”的“大多数案例中,私有化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无论是在私有化企业绩效还是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都是如此。”在分配上还有逆反效应。由此看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或“私有化”也可能多是“无效劳动”,镜花水月。在世界上“私有化”并非是包治百病的灵方。

 

所以,如果有人真想寄厚望于“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应该不是“真理在握”的。

 

国企改革必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王小强博士的这个观点非常好。

 

四、某学者的国企混改观讨论

 

与上密切相关。2016928日在北京“国家发改委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专题会”上,面对众多中央企业和部门等,某学者副主任在部署任务时提出要将混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性观点。这些内容更需要讨论。

 

国企引进“更多的非公资本”,就真能如其所说,“达到‘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预期目标。……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重组整合,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行政化、外部行为非市场化的问题”?

 

估计体制内外没有几个人(包括经济学人)对此信以为真!“乌有之乡”不信,“天则所”也不会信。中间派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之后,也会表示怀疑。

 

因为,那个年代的青年经济学家盖达尔曾在叶利钦面前“向上天发誓”:私有化(按西方学术界、政界的定义,这里面既包括国企股份制改革--“部分私有化”,也包括彻底出售国企--“彻底私有化”)将让国家各个方面会变好。结果得到的却是祸国殃民的“野蛮资本主义”或“黑社会资本主义”。

 

另外,OECD组织成员国中,现在有几家政府还在“打破市场垄断”,而非促进市场垄断,以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号称自由市场尖峰国家的美利坚还在国内“打破市场垄断”吗?在近30多年中,似乎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出现过持续不断的高调反垄断现象。先是20世纪80年代,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搞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专门批判国企垄断。后来,叶利钦则采取盖达尔的“休克疗法”,把国企垄断变成私企垄断后,就再不拼命反了。再后来,就是中国的一批自由派经济学人,及有的“学者型官员”学而后知之,又开始拼命反“国企垄断”“行政垄断”,然后……再等等看是啥情况。这是不是在某些方面应了马克?吐温“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这句话?

 

另外,某学者应当知道,前些年美国斯蒂格利茨教授倡导的一项全球性研究表明,OECD成员国的国企混改(他们称为“私有化”)后,企业绩效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俄罗斯等就更不用说了。其相关研究报告,早已集结在《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一书中了。

 

紧接着的3个中国式问题是:

 

第一、私企帮不上国企大忙。

 

中国有几家私营企业达到了上述某学者要求的“花无缺”式公司境界,以至于还能够团结起来,帮助许多国企达到此等妙境?这是不是在“缘木求鱼”“磨砖成镜”“掘地寻天”呢?

 

这些年来,全国工商联满世界发表的三大信息,一是有实力的私企不多,特别是在制造业中。如在营业收入排名前十的上市私营公司中,只有4家公司在制造业,其两家分别是生产饲料、小家电,另2家是生产汽车;二是2000多万户私企基本上都是家族控股、管理的类型的。三是如果不让私企控股国企,企业主就不会来参加国企混改。大富翁们也纷纷表态:此言甚是。我在《评国务院<混改意见>》、《2014:国企与改革》等文章中对这类情况有更多的分析,这里就不重复了。简言之,仅凭工商联已说出口的私企缺乏实力、缺乏制度/管理优势、缺乏参与混改动力三大问题,混改中私企就帮不上国企大忙。反过来说,广大国企真要依靠私企入股来飞升“高大上”之新境界,也是“空想社会主义”或“空想资本主义”。

 

本届政府5年任期就要结束了,但本该私人资本主导、“优先”的PPP还是国企投资在唱主角。国家发改委某研究所的报告直言乃“伪PPP”也!2016年政府鼓足干劲“放管服”,减税让利,保护产权,鼓励非公经济的政策都“卫星上天”了,其1-10月份民间投资同比增速还是下降了7.2个百分点!此情此景下,号召99%以上是中小微企业的私企大量投资国企真能“梦想成真”,并让东三省和国民经济“乐翻天”?

 

人家国外是抓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我们这里非反过来干,上上下下都是一些党员公务员在鼓励中小微企业巨多的私企带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在方方面面“上台阶”?干不下来,就有人出钱组织“著名经济学家”们不断地开会说,你国企改革进展缓慢!你说,这是实事求是,还是类似资本市场那些“野蛮人”、“妖精”等的意识形态在作怪?

 

第二、国家法律保护国有经济在重要领域垄断地位。“破除行政垄断”亦是水中捞月。

 

1、国家法律保护国有经济在重要领域垄断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所以,在国企混改中,主张要“打破市场垄断”是逆法而行,行不通。

 

2、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早已在支持大企业垄断,反垄断的重点不再是“打破市场垄断”状况,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等。这种趋势与我国反垄断法维护国有经济垄断地位做法是相通的。有文献显示,近几十年为了适应全球化迅猛发展,OECD成员国在不断地总结经验,促进垄断,以增强本国大企业亦即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面对诸多强国中的这种潮流,我们有什么理由还要“违法”逆行呢?

 

2016年党、政就“振兴东北”联合发文,其中有条款明确鼓励非公企业做强做大。这就不担心其成为垄断企业了?

 

政府能够违反“市场决定性作用”,打破“竞争导致垄断”“技术进步消除旧垄断,并可能形成新垄断”的市场铁律吗?

 

3、“破除行政垄断”是水中捞月,很不现实。据说,此概念乃为中国学界某人为批评政府所创造,非“普世价值”之列。勉强而言,可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OECD组织成员国就没有这类“行政垄断”了吗?要知道,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持的有关全球性研究是否定这种“没有”的,并为其合理性说话。美欧强大的“国家资本主义”乃至在某些领域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特许权经营”等,及在全球贸易中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等,是个啥东东?谁能够去“破除”之?

 

第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不能成立。其理由,一是90%左右国企已实现公司制改革,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在许多大中型骨干国企中,国资或国有股已到了退无可退的悬崖边。哪里还有“突破口”可寻?二是党中央历来要求重要国企必须独资经营等,公司法中也有相应的特别规定;三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混改“不搞全覆盖”。这些事实、政策和法律都不是国家发改委某领导人可以“突破”的对象。

 

1现在90%左右国企已实现公司制改革,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再刻意设定混改为“重要突破口”严重脱离国企改革全局实情,且会引发严重的负面效应。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的信息显示,中央企业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28个省(市、自治区)所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革面达到90%。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仅就此点而论,可能混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判断在全局上就已经不能成立。相应的,国企其他改革任务的重要性都需相应提升。这里举一个不那么恰当的例子:当年国民党千里长江防线90%以上已被解放军攻占时,对于胜利者来说,“突破口”就根本不存在了,剩下来的重要任务则是巩固阵地,扫除残敌,完善社会治理,继续前进,解放全中国。

 

换个角度说,在这种在格局下将混改设定为国企改革“突破口”,可能被人利用来继续压低许多骨干国企中“不多乎,不多也”的国有股比重,继续推动国企股权结构走向高度分散化。这种危险的“改革”走向将可能产生极严重的经济/政治后果:既为私人控股金融公司、外企等在资本市场当“野蛮人”疯狂“圈国企”创造更大空间,也为一些私企和体制内腐败分子伺机联手控制国企并依法改其为私企创造更多条件。

 

在这些方面,几十年来积累的案例已经不少。现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等一些私人控股企业,是这样走过来的。近期资本市场“野蛮人”收购风起云涌,有的知名国企特别是制造业国企等受到严重威胁,也就是这么一回事。所谓监管,则总是在一片牺牲的“炮灰”面前显得滞后,有些防不胜防。

 

至于各行各业一些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或与少数吃里扒外的高中级干部在政经两方面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控制权力机关搞“金钱政治”;或与国内其他各领域的政治反对派沆瀣一气,操纵新闻、舆论和教育,甚至是亲自赤膊上阵,屡教不改;或与“台独”“疆独”“XX极端势力”勾肩搭背,提供物质支持;或与骨子里敌视中国的外国政客眉来眼去、握手言欢、慷慨捐款,并帮其传播“普世价值”;或是改变国籍,转移资产的种种信息等,则已是全国性的《参考消息》。继续壮大私人资本集团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通过国企混改来增强其实力,只会使这些丑恶现象有增无减,并增加其对所谓“中产阶级”的影响或控制力。对此,政府方面的国企改革设计可有根本性的应对良策?“不要告诉我,这不关国企改革或政府经济部门的事儿,除非你们不是共产党。”

 

2在许多骨干大中型国企中,国资或国有股占比已到了退无可退的悬崖边,再开展“重要突破”就要明显地“量变到质变”了。国务院国资委的信息早已显示,大中型国企的主力军,即在上千家中央和地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50%以上乃至60%以上的绝大多数股权(和相应的巨额净利润),已属国内外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有,而非13亿多的“全民所有”。这些投资人中,极少数亿万富翁可能又占了大头。这些公司的资本或股权结构和利润分配已向非国有股东严重倾斜。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评价,在这些国有上市控股公司中,已经是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股则“一股独小”,且有可能更小了。利润分配同然。

 

在这种状况下,再如某学者代表国家发改委所指示的还要“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上所述,这种政策的客观逻辑不会是在为近期资本市场上一时间风起云涌的“野蛮人”恶意收购国企等架桥铺路吧?或者,这甚至就是许多国企混改“下一步”的可悲宿命?我们对这种可能的“改革”前景,不可掉以轻心。

 

这种实实在在的自由市场上的恶意收购威胁,许多年前上海市国资委主任等就有过预警,[9]奈何人微言轻,他又出了些问题,没人将其言论当回事儿。后来在反“国资一股独大”的体制内外风潮中,“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股尽可能少”“国有股低于50%的企业不按国企方法管理”一度竟如“小三上位”,风头十足。今天,前问题官员的预言总归是在加紧兑现了,并使证监会主席赶忙表示反对,情真意切之间不惜述诸刑法的威力。“吃瓜群众”问:能够标本兼治吗?

 

好在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而非某学者说的要在“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下功夫”!党中央和某学者个人两方面的着力点不一样哩。

 

3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历次国企改革重要决策及现行公司法,都未允许将混改设定为国企改革“重要突破口”,搞什么“全覆盖”,及泛泛要求“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中,在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历次重要决策中,都明确地要求重要国企需独资经营、国资绝对控股等。其中有的国企只能是,或者主要是引入其他国资搞公司制改革。2015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规定,国企改革“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国有全资经营的规定。“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更是将“采取国有独资形式”放到了第一位的政策选择位置上。

 

历来的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等。

 

所以,如果将混改定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性观点能够成立,并于2017年开始在重要领域大中型央企中全面落实,继而轰轰烈烈地推向全国各地,那么,就需要推翻中共中央所有的与之相反的重要决策,并修改公司法。这是“政治规矩”所允许的吗?中纪委“老王”会怎么划圈呢?“容错机制”能够包容这种极端错误的政治筹划或行为吗?

 

另外,重复地说,从收入分配角度看,再继续用非公资本压低国企的国有股比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国企沦为中、外非公资本所有者的“超级提款机”,蜕变为加速中国两极分化的“火箭发动机”,并成为“权贵资本主义”载体,当是坐实无疑了。托马斯·皮凯蒂也对中国国企改革有过这种提醒。在其它国际文献中,前苏联和OECD成员国的私有化后果也都是“殷鉴不远”。

 

4、再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时公开发布全国性的、各行业国企股权结构详细数据,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数据等。这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困难,且统计局曾有发布工业企业不同性质股权分布数据的先例。公布这些数据,有利于全民研判和监督国资国企改革。政治民主,不就是这样要求的吗?

 

五、坚持国资国企自信+“拿来主义”

 

国内外许多案例提醒人们,理直气壮搞好国企应该有国资国企自信。在此前提下,可以自力更生为主+“拿来主义”,广采博取其他类型企业的长处。这是资本主义国家许多政治家都能够做到的事情,并真的建立、维护了强大的“国家资本主义”力量。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岂能落后。

 

2016115日,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华岗指出:

 

“从国际对标比较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完全可以与世界一流企业并肩。今年最新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中,国有企业有83家,比2005年增加68家,其中中央企业50家,国家电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分别位列世界500强前2-4位。我们专门组织课题组,从企业经营实力、财务绩效和技术经济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对标分析,对石油石化、钢铁、航空运输、通信服务和电力供应5个行业世界领先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这些行业中14家中央企业或其主业上市公司中有11家达到世界一流企业水平,其中国家电网列电力供应业第二位,中石油和中国移动列石油石化和通信服务业第三位。”[10]

 

再去看看这些公司相关年报和经验总结,固然有公司制改革和在世界范围广泛“取经”乃至“取人”的行为,但他们是主要依靠大量“非公资本”混入取得如此骄绩的吗?显然不是。

 

另外,目前这些国有公司面临的那些大挑战中,又有哪些是可以“全心全意依靠”王健林、王思聪、马云、吴小辉、姚振华、潘石屹、赵薇、褚时健、王石们,或者什么“中国3000家族企业”“民营企业500强”的投资、耳提面命来解决的呢?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的资料也显示,“当前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的国有企业,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属国有独资,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数国家国有企业没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马锡下属国有企业(有)一半也是国有独资企业。”[11]

 

有著名经济学人曾说,越来越多的中国经济学家向往体现普世价值、宪政民主、自由企业制度的“欧美模式”。国有经济最不适合市场经济。国资国企应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反对“国资一股独大”。[12]但是,看了以上OECD成员国及新加坡的国企中,独资国企占比居然有那么高,且“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这些“越来越多的中国经济学家”及“学者型官员”们还会“向往”么?或者,不向往了,自行其是,我们“经济学家”“学者型官员”就是只要学他们的私有化,并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城内高髻,城外丈余”,会好看么?

 

沈阳市政府等会向往么?希望他们能够好好学习,取长补短,改过从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传统之一就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再者,这些人们,对“从国际对标比较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完全可以与世界一流企业并肩”的鲜明观点,又该有何感想呢?

 

也不必对他们中的某些人抱什么幻想。因为,世界上国企能搞好的事例从来不缺乏。而西方从经济理论上批评国企搞不好是“傻瓜经济学”的著名观点也存在不少时间了。很难想象他们会是在毫不知晓这些情况下固执己见,或是固执1980年代美国政府在全球宣传“国企无效率”和“私有化”的一己之见。

 

但是,党员干部要讲政治纪律和规矩,要向党中央看齐。在国企改革的重大问题上,如有地方、部门出现扰乱“朝纲”现象,那是不可以的。

 

六、公司股东是“非神圣同盟”

 

各色各样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又要热闹了。前面说过,OECD和俄罗斯的经验证明,股份制改革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那么,进一步看,股份制下的“股东”“老板”“专业高管”等“经济人”又会怎么样呢?他们会结成“高大上”的“神圣同盟”去搞好公司吗?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他们最可能结成的是“非神圣同盟”,即并无高尚价值目标、仅以世俗功利而相互利用、勾结,善于搞机会主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前些年,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夏准在《经济学的谎言--为什么不能迷信自由市场主义》一书中,对欧美公司股东的动机、行为,及各种可能的好、坏后果进行了一些深入讨论,其中已提到的观点,可能是今天国企公司制或“股权多元化”改革需要的一针清醒剂。现分享如下。

 

股东通常是公司的老板,但是,和大多数随机应变的“利益攸关者”一样,他们常常根本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除非他们是特大股东,出卖手中的股票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前途)。--这是肯定特大股东、“一股独大”存在的必要性。绝大部分中、外私营公司都是这样做的。文献还显示,欧美“国家资本主义”中独资经营、“一股独大”,乃至与“参股”、“黄金股”相联的政府权力也很厉害。

 

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能够使人们聚集大量资本”的方式促进人类生产力的进步,原因在于它为股东提供了一条安全退路,股东可以降低各种投资风险。但也正是这条安全退路才使得股东在维护公司长远利益方面非常不可靠。有的国家鉴此采取了约束性政策。--一般股东缺乏维护公司长远利益的动机,其行为则倾向谋取短期利益,并可随时“跑路”。能够在激励机制旁边成功地建立约束机制很重要。

 

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就是专业高管获取回报的多少应当与他们能够提供给股东的利润的大小挂钩。为此,专业高管与股东之间形成的肮脏联合及其获取的利益是以牺牲公司其他利益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如减少工作岗位、解雇工人、降低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迫使政府减税和提供补贴,等等。结果,收入不平等急剧扩大。美国在里根总统时期,政府减税、市场自由化改革和企业投资下降各行其道,形成一道充满讽刺意味的亮丽风景线--股权多元化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也可以不靠谱,能够比原来的总经理高明、可靠多少仍然是个问题。“一股就灵”是想当然尔。

 

根据自由流动股东的利益管理公司无论是对国民经济还是对公司本身而言,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正如杰克韦尔奇最近所承认那样,股东价值可能是“世界上最愚蠢的想法”。也恰恰是他,在1981年因首创“股东价值”一词而倍受称赞。其人曾长期担任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总裁。--可见,在理论、逻辑和实际生活中,股份制公司的公平、效率也是蛮有理由去怀疑的。

 

遗憾的是,张夏准没有在这本书中对股东中的“野蛮人”收购公司,及股权分散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管理层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收买董事会成员,欺负股东、“俘获监管”等现象开展进一步讨论。这可能是由于英美的资本市场情况各异所至。

 

但是,好在相关信息还是比较容易看到的。比如,(1)《经济导刊》20162期发表的简炼《中国版“门口的野蛮人”来了--从“万宝之争”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和对策》,就结合中、美情况介绍、分析了资本市场的“野蛮人”情况。(2)斯蒂格利茨教授在《喧嚣的九十年代》第十章中,专门分析了美国“内部人控制”下发生的“安然事件”,等等。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危险,并非国内一些人说的,是什么“一股独大”的国企“专利”,可以靠股份分散化、私有化来解决。私营股份制公司,特别是其股权分散化的公司,才是“始作俑者”,也是其中的佼佼者、领军者。

 

但张夏准倒是在别的地方提醒人们注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着力推行的各种改革方案,--如迫使非常有效率的韩国浦项钢铁公司私有化,亦即“股权多元化”,--往往与他们自身实际做的相反。他们踏着梯子向上走,却要你撤梯子而上,结果让你摔个鼻青脸肿。

 

七、总结和建议

 

第一、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在竞争领域“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绝大部分国企。再“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垄断”,将垄断国企拆分为竞争性国企,然后再如法炮制,然后……国企还有“然后”吗?

 

第二、地方政府振兴东北要坚持国资国企自信,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重要指示。沈阳市政府的国企改革计划需纠正其错误部分,坚持正确部分。

 

第三、地方政府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要守政治规矩,坚定不移地向党中央看齐。要“以法为师”。不能够向所谓的“专家”、“著名经济学者”看齐,也不能够见“大官”就盲从。要增强对“思想PM2.5”的抵抗力。

 

第四、政府对非公经济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当前,特别要防止高估非公经济实力、迷信私人产权和“股东价值”的倾向。

 

第五、国企混改,特别是重要行业的中央企业混改,一定要坚定不移执行中共中央《指导意见》规定,严守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不能够按照某学者以混改为“重要突破口”+“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思路进行混改。

 

第六、按国务院分工“牵头”国企改革的国务院国资委,既要统筹兼顾,发挥有关各方积极性和专业特长,也应拥有为其他相关部委、地区及重要国企改革计划和实践严格把脉、把关的职权。2017年国企改革既要考虑进度,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第七、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善于抓住、化解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消除乱“突破”、乱“打破”的干扰,如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地区或有重大影响企业及时进行指导性、指令性政策兼备的“窗口指导”,保证党中央的国企改革计划稳步推进。改革中发现重大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进一步完善改革计划,精益求精。党中央也是“民主集中制”“眼睛向下”和“与时俱进”的呢。

 

第八、股份制和资本市场有陷阱,需防备。小心国企股权多元化后各色各样的“野蛮人”收购及其他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要认真总结金融市场开放中监管滞后的种种教训,防止其扰乱国企改革。政府金融系统和国资委系统等应联手完善相关防范性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机制。

 

第九、政府领导改革要有充分的预见性。监管制度安排要有前瞻性。真正做到严防国企、老百姓成为不当改革、监管滞后、空口允诺的可悲“炮灰”。更莫让“炮灰”越积越多,--“人民不高兴,后果很严重”。

 

第十、《警惕经济学的谎言》。警惕著名、知名的《迷惘的经济学家》和“专家”。股份制公司是“非神圣同盟”,有自私自利和机会主义,有违法乱纪,有“不公平也无效率”“大量错配资源”的阴暗面,这需要有关方面及时完善外部控制和公司内的激励/约束机制。“一股就灵”不可能,意味着“股权多元化”难承一些改革者的厚望。谋划改革,要戳断国企“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1]中新社记者沈殿成:《沈阳国企改革:引入外来资本与对外股权投资并行》;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刘莹:《沈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2]中华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122014-2015)》第233-234页,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16年。

 

[3] 夏小林:《评发改委体改司孔泾源司长的私有化取向》,草根网。

 

[4] 夏小林:《评国务院<混改意见>》,草根网。

 

[5]周放生:《混合所有制改革划定政策边界》,《经济观察报》20151010日。

 

[6]邵宁:《实现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的融合》,《经济导刊》201612期。

 

[7]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厉以宁委员: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2016310日。

 

[8]国家发改委网站:《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实现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改革试点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专题会》。

 

[9]《经济观察报》记者:《严防国企控制权旁落,上海国资动议新规》,2006227日。

 

[10]《彭华岗:国企改革奋力前行》,2016115日第三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之国企改革与发展论坛的演讲。

 

[11]经济观察网记者张斌:《楚序平:“混改”不能动摇国有资本根基》,20141028日。

 

[12] 夏小林:《反吴敬琏论》,《香港传真》20126期,大风网站

责任编辑: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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