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时事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周新城|贿选:和平演变的一种形式——辽宁贿选案的一点思考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原创】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6-09-23 12:38:4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决定,确定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根据会议公告,本届辽宁省619名人大代表,有523人涉及贿选。拉票贿选当选的人大代表高达全部人大代表的84%以上。本届辽宁省人大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我们知道,此前曾经披露过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这两个性质恶劣的案件受到严肃查处。与这两个案件相比较,辽宁省的案件涉案人员更多、涉案金额更大,性质更严重,而且发生在省一级层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震惊了全国人民。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强,估计其他省份,也会揭露出层级不同、严重程度不同的贿选案件。贿选,意味着政权性质发生变化,它不代表人民了。贿选,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毒瘤。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出现贿选,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对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亵渎,绝对不能容忍。

 

  人们在震惊之余,必然要思考,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问题?有这样三个问题:一是谁在贿选人民代表?二是他们为什么目的贿选?三是他们怎么能够成功当选?

 

  从揭露出来的材料看,贿选人民代表的人几乎都是私营企业主。这是很好理解的。贿选是要花钱的,而且要花很大一笔钱,用来打通各个关节。“有钱能使鬼推磨”,不花钱怎么能办成贿选这样的事。那么谁有钱呢?工人农民没有钱,那点工资是维持生计用的,不会有闲钱来行贿;只有财大气粗的资本家才有钱,也只有他们愿意花这笔钱。

 

  那么资本家为什么愿意花这笔钱来当“人民代表”呢?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私营企业主通过盗窃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法手段获取了第一桶金,然后在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基础上不断积累财富,中国出现了一个人数可观的暴富群体(据西方统计,中国的亿万富翁人数仅次于美国),他们财富积累速度是惊人的。不管你承认与否,中国已经形成了雄厚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私营企业主获得财富以后,必然要求上层建筑来保护他们已经得到的财富,并保证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财富。于是,他们千方百计要控制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客观的规律,不以人们为转移的。他们进行贿选,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且是为了整个阶级的利益,反映了整个阶级的要求。

 

  他们怎么能够得逞呢?有行贿的,必然相应就有受贿的,没人接受贿赂,想行贿也行不成。而受贿的必然是手中掌握权力的领导。这些当权派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完全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理想信念,一心只想谋取私利,热衷于走资本主义道路(辽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珉就是一个典型,他是一个狂热鼓吹私有化的人),他们与私营企业主一拍即合,相互配合,沆瀣一气,演出了贿选的闹剧。

 

  辽宁贿选案的实质是,社会上的资产阶级分子与党内的走资派勾结在一起,通过贿选的途径,改变政权的性质。不得不承认,在辽宁这个省,政权的颜色已经变了,实现了和平演变,以至中央不得不依靠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重新组织政权,使政权回到人民的手中。在辽宁,贿选案实际上已经是夺权与反夺权的斗争,是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二十一世纪前后一系列国家的颜色革命主要是通过街头政治的形式实现的,辽宁贿选案则是通过贿选的途径实现政权的转移,形式、途径不一样,但本质是一样的:颠覆现有政权,改变颜色。

 

  辽宁贿选案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现在有的人反对讲阶级、阶级斗争,反对用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分析问题。但是离开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是怎么也解释不了辽宁贿选案的。正如江泽民所说的:“我们纠正过去一度发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不等于阶级斗争已不存在了,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就不能丢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这种观点与方法始终是我们观察社会主义与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①]既然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是观察复杂政治现象的“钥匙”,我们就应用这把“钥匙”解开像辽宁贿选案这样的政治现象的“锁”。

 

  我们不得不佩服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盛行社会主义社会不再有阶级斗争的观点时,毛泽东明确指出: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以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阶级斗争,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斗争的核心是政权问题,而最大的危险是党内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当时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一段时间里,毛泽东这个论断遭到某些人的嘲笑和攻击,然而过了30多年时间,苏联东欧国家用血的教训证明毛泽东这个论断的正确性。

 

  今天,辽宁贿选案再一次说明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具有长远的战略性指导意义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不得不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一点。

 

注 释:

  [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昆仑策网: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责任编辑:高天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