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民”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俺弄不明白的一大堆问题
【导语】2008年汶川地震那年,以南方系为代表的普世价值派猖獗活动,党的指导思想在某些地方出现一时混乱,个别地方官员扮演“开明绅士”,离开党章宪法原则乱提口号标新立异,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就在这个时候,党内有些同志勇敢地站出来,旗帜鲜明地捍卫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理论层面正本清源,司马南同志此文在当时即具代表性。今天重读这篇文章,有利于我们温故知新,认真领会十八大以来的中央决策,也有利于思想曾经一时糊涂的同志提高认识做好工作。
——“还权于民”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俺弄不明白的一大堆问题
近来,南方周末诸精英鄢烈山党国英等以各种方式盛赞某省委领导同志,谓之“还权于民”口号提得好。有分析者认为,如果说“真理标准的讨论”是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话,邓小平南巡时期,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讨论就是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而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非“还权于民”的大讨论莫属。这场运动是从湖南发起的,发起人是某省委领导同志。是其把“思想解放”运动和“还权于民”联系了起来。他的基本表述是:当前思想解放 “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应该偏重于还权于民”。 (2008年9月16日中新网)
部分媒体跟进了一些解释型的报道,尤以其任职的当地媒体为多,据悉,海外有人为此专门开了“理论研讨会”,兹说纷纭,猜想颇多。
笔者不解其意,更不明究竟,专门求教当地学界诸友,大家哼哼哈哈,个个有的可说,没人讲得清楚。余天生愚笨,遇事爱认死理,想不明白的事,日日萦绕于心,累累不肯释怀。今以一篇万言碎书求教方家,包括某省委领导同志本人,拜请诸公不吝赐教。为避免坠入知寡言多的愚蠢陷阱,此文以设问为基,点到为止。所谓设问,横是笔者有所想,而无所得的问题。据称,某领导同志在一个多小时的报告当中,先后90次提到“思想解放”,笔者索性凑整写出一大堆死活弄不懂的问题。诚意求教,难免粗陋,不揣冒昧,不计混乱,恭请“先觉者”慈悲为怀,启示一二。
【1】“还权于民”的主体问题,是笔者首先遇到的困惑。
“还权”,是一种行为,一组动作,一个过程。谁的行为呢?谁来完成这组动作呢?谁来实施这一过程呢?“还权者”,究竟谁人也?中国共产党“还权”吗?还党权乎?中国共产党的分支机构,省委“还权”吗?还“部分党权”、“区域党权”乎?国务院“还权”吗?还“行政权力”乎?省政府“还权”吗?还“部分行政权力”乎?中央军委“还权”吗?还“军权”乎?……
如果“应还之权”不在党,不在政,不在军,而在“一部分民”,或者说,在党、政、军之外,仍有还权的其他主体存在,是否符合事实呢?这个议题,是否隐含在当地“还权于民”思想解放运动总议程当中呢?部分人改革之初,通过人所共知的方式,占有公共资源,成了“问题富人”、“劣根豪强”,上了体面的福布斯排行榜,变作上流社会的一部分,贪婪的官员与之互动,通过服务这些老板而巧取私利,遂成社会公害。
依照作为社会分配公平前提的资源的占有程度,今天社会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有人愤而言之,罗尔斯所说的“结构正义”,现实社会已成奢谈。那么,是否意味着这部分“还权的主体”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退权还民”呢?有否配套政策保证这一点?
假如这个“还权的主体”根本不在“还权”考虑范围之内,那意思是党和政府应该豁出去“自己还”吗?须知,没有分配的正义,便没有有效的权利。不知点出这个还权的主体,是否有必要?是否会被斥之为多事?是否会被一脚踢到地铁轮轨之下?
如果“还权于民”的大道理一定要讲下去,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必须给予回答:党和政府是人民权利的争取者、创造者、保护者、捍卫者吗?人民权利的争取者、创造者、保护者、捍卫者为什么成为“还权于民”的主体?这是个多么复杂难缠的逻辑啊!但是,我们绕不开。不破题,将无法深入讨论此问题。
【2】上述问题也可以简化回答:那么,谁是人民权利的剥夺者?何时,以何种方式剥夺?
既曰今生,必有前世。此时盛“还权说”,彼时有“欠权事”。什么时候——怎样的情况下——以怎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权利”——如何置换到了现在实际掌控“权利”的主体手中?
仅凭猜度冒蒙发问:是曾经“野蛮占有”的吗?是凭借“外力剥夺”的吗?是某时“合法转让”的吗?是过渡时期“赎买”的吗?是特定条件下“借用”的吗?……为什么是现在,而不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某一个时候,提出来“还权说”?
【3】讲“还权于民”的文章,似乎篇篇理直气壮,句句慷慨激昂,但是若轻声问一句“权利是什么耶”?赳赳者很可能立码失却抖擞,迫而陷入思考状。
权利是个颇具创造性的古为今用的新词,与中国传统文化“或尚仁义,或务权利”中的“权利”已有本质不同。没有当年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与中国助手惠顿先生的合作,英文中的right不会变成今天的政治法律专门用语“权利”。
“权利事实上是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费因伯格语) 法理学上,人们多从“伦理的”和“实证的”两维角度刻画权利概念,将“利益、主张、资格、权威、自由”列为权利的五要素。关于权利,一个不完善的定义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提出的,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夏勇语)。
有了循“资格”路径而来的定义,总是方便一点。请原谅,我想换一个角度重复问一遍前边已经有所涉及的问题:
(1)按照“还权于民”的普遍说法,特定主体“权利人”明确是指人民,那么特定客体“义务人”呢?是指党和政府吗?
(2)是义务人不尊重权利人的权利,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部分地丧失其价值吗?构成侵权的要素有哪些?侵权的事实依据在哪里?
(3)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权利人权利要求的道德依据在哪里?
(4)“还权于民”是否为一项“适当救济”措施?救济的方法是什么?
(5)权利人并未主张权利,义务人主动“还权于民”的行动,对过去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宽宥的(免责的)理由?
(6)“还权于民”是否带有强制性?谁是可以强制施与救济的主体?施与救济的主体本身如何强制自己呢?自己的刀如何削得了自己的柄?
【4】,“还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换言之“此权怎么还”?这个问题越理越乱,治丝益棼。“还”者本义,“恢复原状,返回原地”也。“还权于民”是在这个意思之下展开的吗?
假使就是这个意思,“人民-权利”最佳状态模式何处何时得见之?“人民-权利”最差状态模式何处何时得见?笔者不知道“人民-权利”状态怎样标记,亦未见到“人民-权利”范式或模型,为简便起见,姑且以具代表性的历史阶段(时间)作为标记,这样,关于“原状恢复”和“原地返回”问题,便有了一系列悬疑存在:“还权于民”是指恢复到改革开放之初“人民-权利”状态吗?那时“人民-权利”状态难道较为优化?或是恢复到文革开始吗?或是恢复到1956年的“八大路线”吗?或是恢复到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之初吗?是恢复到延安时期吗?…抑或恢复到中华民国吗?……
之所以用时间(历史阶段)为标记,来讨论“人民-权利”模式,盖因为“权利不可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这个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恩格斯语)。慈禧太后没吹过变频空调,袁世凯没坐过京津高铁,红军长征时李德也没有牛奶巧克力吃就是这个道理。
假使有人坚持“人民-权利”模式与时间(历史阶段)无涉,倒也无碍此问题的讨论,那么,“还权”所欲之结果,必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之状态了吧?吾族未有,他族曾经有过此等我们向而往之“人民-权利”最优状态吗?何妨指出来,我们大家学习一番。
如果彼岸、彼国亦不曾见之,那么,“还权于民”显然不是基于事实的一种判断,而是基于信念(理念)的一种善良的愿望了?也就是说,“还权于民”的倡导者,在大讲“应如是也”,而不知如何“必如是也”。
不知如何才能做到“必如是”,这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救济,全部的法律依据岂非想象之产物?想象之产物,信念之产物,如何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如此这般,“还权于民”,啥子个还法嘛?“还”了之后,又是个啥子样哟?俺自认迷糊,谁人不迷糊?
【5】恢复原状,返回原地,谓之“还”。应该说,恢复到什么时间段,取决于“原状”被改变的时间段。而“原状”何时被改变(被打破),迄今未见有人给出任何说法。在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原状原地”纠缠下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即使有人给出了说法,告诉我们某时某刻即为“原状原地”,问题就解决了吗?某时某刻的“人民-权利”如何媲过此时此刻“人民-权利”呢?这个论证大约更为复杂。
举例来说,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部分人坚持认为,文革时期人民享有的权利,要多于30年之后的今天:看病不难,读书不难,上学不难,买房不难,吃绿色食品不难;找贪官难,找桑拿难,找毒品难,找二奶难……另一部分人誓死不同意这个结论,称此说法是历史倒退。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如果这个争论——论证没有完成,社会尚无共识,“还权于民”的正当性、正义性,从何说起呢?
此刻,断然喝住笔者发问的人,一定不少。他们会强调:“还权于民”不是倒退,更不是要回到文革中。诚然如是也,但是,究竟何时始,属于人民的权利,到了人民对立面——“权利掌控者”手中了呢?同是评价文革,有人称自己是“权利被剥夺者”,哀鸣《往事并不如烟》;另一部分人则信誓旦旦,称在文革中曾经享有充分的,迄今依旧怀念不已的,高于资产阶级的,真正的民主权利。认识如此分立,此刻放言“还权于民”,咋个还法?
【6】“还”字的另一层意思是“归回,偿还”,余料可能更接近“还权于民”中“还”之本意。
但是,这种“还债”“还钱”意义上的“还”,仍有双解:“归回”与“偿还”涵义大不同焉。完璧归赵,意味着“归回”,而不是“偿还”的意思,“还回来,即作了结”,也意味着“归回”,重要的是,这里边没有“增量”出现。但是“偿还”,则不排除“增量”出现,这个增量可正可负,可大可小,大到N倍于原值,小到N分之原值——完全取决于“偿还”所指具体情况。
偿还的动作方(法律用语的义务方),多半处于道德被动语境下,所谓“主动偿还”也是建立在先前有过失、有错误、有愧于人的前提之下。舆论热炒的口号“还权于民”,究竟是将权利“归回”人民,还是因为过失、错误、失误、愧悔,而现在要“偿还”人民呢?若是“归回”,完璧者若何哉?若是“偿还”,“增量”复若何哉?
“还权于民”,民即人民,对这种说法,似乎没有人提出需额外审视。我的疑问仅仅在于:
(1)“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部分之于公民的权利,其适用口径小于人民,所以其政治权利的兑现,必定不能照应到全体人民;
(2)“还权于民”,是还给民之个人,还是还给民之集体?“义务人”所救济的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呢?
(3)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差别,并非是一个与多个的关系,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拒绝承担义务的权利人是可怕的;
(4)今天的中国,集体主义,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来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前所未有之挑战,一个社会成员为什么偏偏要把政治参与权等,仅仅理解成个人权利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乃“人民共和”固有之义、恒定之义、本来之义、不变之义。
无论是共产党领导,无论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还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行使权力是为了人民,所有的工作旨在服务人民,所有的利益悉数属于人民。
这个意思在中山先生那里可以找到很精练的说法,“民有、民治、民享”。毛主席的话更精辟,“为人民服务”。近年成为流行语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多用了几个字,倒也具体明确。如此重要的大原则,大逻辑,今天难道有什么变化吗?如果没有变化,那么,“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宪法总则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就依然庄严神圣有效。
我们现在是要在宪法之外,另行一套“还权于民”吗?若在宪法框架之内,依法保证公民合法权益,“还权于民”从何说起呢?所依之法又是什么法呢?当然,宪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中国人对“宪法修正案”尤其不陌生。我想悄悄地问一句:今天的“还权于民”为核心内容的思想解放运动,难道是为了“酝酿修宪”不成?
【8】有文章披露,所谓“还权于民”,某领导同志的一种解读是:“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要通过发扬民主,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
笔者十分需要有人帮助,在这个节骨眼上,提高认识,因为琢磨来琢磨去,实在琢磨不出这两句话的特别含意。党的17大讲得很清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权利使然,同时是根本利益使然。这不就是“利益主体”同时兼具“权利主体”的意思吗?从哪里能推导出“还权于民”呢?
【9】“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理所当然地要还给人民”——这种解读某领导同志“还权于民”的奇妙说法,好似不把人绕糊涂了不肯罢休似的。
“权力是人民给的”,这话很实在,意思不错。但是,“理所当然地要还给人民”,就不靠谱了——人民给你权力,你又还给人民,象敬酒一样,还推来推去的。
那到底谁来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呢?没人行使权力,国体、政体怎么体现?人民的意志又如何贯穿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来当家做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呢?又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自己的根本利益呢?难道人民(中国有13亿之巨)自己不通过政府,不通过政党直接能够决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领域当中的一切事项吗?世界现代政治中不知哪里有这样的生动例子?亦不知这样的浪漫幻想如何变作了时评文字?
【10】据称,北京大学某教授对“还权于民”的解释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但是,中国有两套不同的规则:一套是纸面上的规则,一套是潜规则……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人民实际上是被架空了……这位北大教授的观点,难道是“还权于民”的本意吗?
关于“人民实际上被架空了”的说法,理解起来很费力。如果所谓“架空”,系指中国的民主政治还不完善,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漏洞,我们的人大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哪方面不尽如人意,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但是假如“潜规则”的存在,“人民实际上被架空了”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描述,那可就不是小修小补的事情了,此种意义上的“还权于民”岂非等同于推翻积木重新搭建?这和某些人处心积虑的“去毛化”、“非共化”、“去社化”区别在哪里呢?
据某报分析,“这个权,可能包括‘所有权’。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很多私有财产,但是不包括土地。如果把土地所有权还给人民,那将意味著中国土地管理体制要进行改变……”
近来,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声音,某些自由派人士调门颇高,有人甚至连通常盖着脸的纱巾都摘了,气喘吁吁满头是汗,赶在三中全会之前要拼死一搏。胡锦涛小岗村关于未来农村政策向农民交底的话,让他们心里阵阵发狠又无可奈何,接过某省委领导同志“还权于民’的话大做一番自己的偏心文章,这难道有什么奇怪吗?一点也不奇怪,奇怪的是,我们有些患”右派幼稚病”的媒体也跟着瞎忽悠。
【12】大约是为澄清糊涂认识,有理论家出面来讲了些东西,他们不讲还好,越讲我们越听不懂了。
他们着意强调“还权于民”的理论根据,说“还权于民”并非是一个新概念,其论据为《刘少奇文集》,称《刘少奇文集》中曾有专门章节论述应该“还权于民”,但是他并没有出示给我们,没有告诉读者,少奇同志究竟是在怎样的具体历史背景下,籍怎样的历史事件,如何论述“还权于民”的?少奇主张还什么权?以什么形式还?少奇同志所讲的“还权于民”是否与其同时代领袖的论述相一致?其区别在哪里?等等,这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理论家给我们讲的清楚一点。
更为重要的是,关于“还权于民”这样的根本原则,除了少奇同志的一个秘不示人的说法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理论根据?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典成果的毛泽东思想,关于“还权于民”有怎样的论述?就一般情况而言,人们引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会首推毛泽东,而今天首推刘少奇,仅推刘少奇,不提毛泽东,也不见引用邓小平,满腹经纶的理论家,出于什么考虑如是为之呢?
【13】某报文章专门论述“还权于民”有两处提到了邓小平的话。
早在1962年,针对一些地方农民关于“包产到户”或“分田到户”的要求,邓小平就提出了“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回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的意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23页)。在1992年十四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又说,“乡镇企业是谁发明的,谁都没有提出过,我也没有提出过,突然一下子冒出来了,发展得很快,见效也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由农民首先提出来的……我的功劳是把这些新事物概括起来,加以提倡。”(《邓小平年谱》下卷,第1350页)
问题是邓公这两段论述与“还权于民”关系并不大,邓公说的无非是毛主席倡导的共产党的传统做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非得把这样的内容,都列到“还权于民”的名下,是因为在小平同志们那里寻找关于“还权于民”的理论依据难度系数比较大吗?
【14】一种关于“政府交出权力”,建设“小政府”的说法,近年来很时髦,借着某领导同志的“还权于民说”,其改头换面又神气活现起来,仿佛他会同意其主张。
这种说法混淆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更不懂得“公权力”救济“民众权利”受损,是从“血亲救济”、“私力救济”艰难过渡到今天,带有标志性的人类文明成果。
按照这些人的说法,一个政府,把权力交出去,自己手中的权力变少了,就一切OK了。
“政府少权”就好吗?那“手中无权”岂不更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懒堕成性岂非公务员的标兵?无所作为,干脆不作为,岂非好政府的最高境界?
相对于机构臃肿的、滥权的、事无巨细统揽的政府状况而言,从精简消肿角度看,“分权”“小政府”的说法是有一点点道理。但是,这不是所谓“还权于民”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公务员素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问题。
从管理学角度看,政府的工作,核心在于用权,一个好的政府和不好的政府,其区别仅仅在于,谁把权力用得对路,即所谓守法、高效、廉洁,体现人民意志,归根结底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不是比拼什么那家政府权力少。
余不解,那种把权力交出去的政府,在现实生活中将如何“权能分治”(孙中山语)?做不到“权能分治”,不能有效地施政,将如何“执政为民”?不能“执政为民”,或曰,执政为民不力,止于“还权”就行了吗?美其名曰“还权于民”就行了吗?“还权”不能一俊遮百丑,况且,还权俊不俊,现在还在讨论当中,下结论不宜过早。
“夫权者,非兵威之谓也,非官势之谓也。权者,谓所执以行天下之大经大法,所持定天下之至正之中者。执法者必有其物,无以名之,名之曰‘权’而已矣”。(何启胡礼恒语)“天下之大经大法”是干什么?无非求“本固邦宁”,无非求其公平正义。交出政府权力,片面强调“小政府”,分明是“右派幼稚病”秋季发病,用天津人的话说“可不老好”。
【15】新华社发表过一篇文章,归纳了人民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选任官员权利等等,新华社的文章还提到人民的生存权、弹劾权、申诉权、所有权、发展权等等。
抽象地说,这些提炼和概括没有什么大问题,所谓权利还可以举出更多。这位领导同志讲话之后,一些成年人像幼儿园小班可爱的小朋友一样,争先恐后地扳着指头数权利,似乎数出的越多越好。
枚举如此之细如此之多,真的那么有意义吗?
思想解放的大讨论中,鲜见有人对权利本身略作一点生态学意义上的分析,不知力倡“还权于民”的同志是否注意到,权利酷似森林中的蘑菇,其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必须与森林生态环境相伴。每一个权利人,“都是相互负有义务的公民当中的一个主体”。(托克维尔语)而独立的权利主体与权威(好比政府吧)之间,必须有一种“完美的结合”。夏勇先生在《中国民权哲学》第三章中曾写道,通过这一结合,公民个人来获得“对秩序的喜爱”,来理解“权力的平衡”,来聚集“明晰的实践观念”——这些都是出于他的义务。
如果缺乏德性,关于权利的对话,不过是“一本只有词汇和词组,而没有句法和语法的书”。中国不能步某些国家的后尘,从“权利缺失”,径直进入“个人权利绝对化”——人民大众虽然眼下尚无此之虞,但是在反体制精英报纸的鼓噪下,绝对个人主义在中国的时髦,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大家想想看,范跑跑先生难道仅仅是个孤证吗?
强调责任与德行,必然与伸张权利相悖吗?
当“还权于民”成为流行语的时候,责任、义务、德行、操守、合作、秩序、集体、公众、家庭……就应当自然受到冷落,自然被边缘化吗?
综上所述,虽然关于“还权于民”的理论问题,摄于认识能力和信息黑障,本人一脑袋浆糊,但是有些简单的事情,大概还是看得明白的。譬如,某些人热切希望的某领导同志异于中央部署,走一套单独的政治体制改革路线,眼下似乎没这个可能;譬如,某领导同志、鄢烈山、党国英虽然都在讲“还权于民”,但是,浑然不是同一个意思,心中所托物不同,路径、方法亦不同。
(原文写于2008年10月4日,重发时有个别校改;来源:作者来稿,昆仑策网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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