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啥这版“修订草案”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论呢?主要是因为以下这几处修改,简而言之就是:1. 那些没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建设工程选址的时候,可能不那么需要避开了 2.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权”由省“下放”到了县 3. 放宽了文物的流通与利用。
1月28日,文化部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文化保护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截止。不过,从上个月月中开始,社会上对这版“修订草案”的质疑与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为啥这版“修订草案”会引发这么大的争论呢?主要是因为以下这几处修改:
原来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变成了现在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拆除的,由以前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修订草案”还赋予了县级文物部门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权限。
删除了之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等条款。
啥意思?看不懂?先别急,先待小编给大家普及几个概念:
啥叫“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来说,就是指那些已经“评级”了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比如“国家级文物保护文物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保护单位”等。
那啥又叫“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呢?简单点说,就是还没有评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比如一些新发现、新发掘的不可移动文物,就属于这种。
所以,上面三条改动,小编用“人话”给解读一下就是:1. 那些没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建设工程选址的时候,可能不那么需要避开了 2.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权”由省“下放”到了县 3. 放宽了文物的流通与利用。
对于这些修改,支持者有自己的理由和目的,质疑者亦有自己的担心和忧虑。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各方的想法,小编采访了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城市政治学视域下的城市遗产保护机制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姚远,他是一位质疑者。同时,小编也向推动这次“修订草案”出台的国家文物局提交了采访申请,尽管对方尚未答复,不过小编还是通过一些和文物局接近的人士和其他侧面渠道了解到了部分支持者的想法和初衷。对于一些引发严重争议的问题,双方的想法各自如下:
“拆除权下放”该不该?(这一点甚至被很多人认为是文物“生死权”的下放)
支持者
这是为了“简政放权,抓大放小”。现在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是一个大趋势。如果事事都由省级政府审批,那如何批得过来呢?
这一修改可能会带来一个隐患,就是赋予地方政府拆文物的程序上的合法性。尤其是在中国很多地区,地方政府非常看重土地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由他们履行审批权,这就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可能会让“文物保护”为“房地产开发”让路。此前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数据已经显示,近30年来中国共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半数以上是毁于各种各样的建设。鉴于这样的事实,在审批权这一块,国家应该做的其实更应该“收紧”而不是“放松”。
质疑者
没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今后不能得到充分保护了?
支持者
还是刚才那句话:“抓大放小”。获得认定的文物价值有高有低,甚至一些价值非常有限的“古物”也都被泛化成了“文物”。在人力、物力都有限的条件下,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没必要对所有文物都花大力气保护,而要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最有价值的文物的保护上。
没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不代表价值就一定低,有可能只是还没有被人们挖掘出来。像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不少是从之前没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直接升级来。而且,现在未评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的85%,倘若放松对它们的保护,那恐怕会造成难以想象的文化损失。
质疑者
为什么要放宽文物的买卖、流通和利用?
支持者
合理利用可以让文物“活起来”,让其融入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合理利用、适度经营可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在主管部门监管下使用并承担保养、修缮责任,这样反而可以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这种方式在国外也很常见。
合理利用的“合理”二字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把握?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产生了破坏该怎么办?国有文物会不会因利用而沦为少部分人把持的私产?对外国资本限制的放宽会不会导致中国文物外流到国外?这些都可能产生隐患。
质疑者
如今,虽然“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了,但是 “修订草案”距离正式颁布实施还有一定时间,相关立法机构也会根据各方意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尽管对于此版“修订草案”各方产生了极大的争论,但小编认为,大家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维护文物保护这个公共利益,以最好的方式保护我们国家的文化瑰宝,毕竟文物是历史的见证,保护它们也就是我们自己的过去。小编也同时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全面、理性、深入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给大家一个最合理的文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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