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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方案出台,资本下乡结局依旧不同
点击:  作者:破土网综合    来源:破土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5-11-06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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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平说:毛泽东时代的农村以合为主,邓小平时代的农村以分为主。改革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线索是作为村社共同体产权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被一步一步架空。从包产到户、分田单干,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低,从承包权15年不变到30不变,一直到今天的土地确权,强化的是土地的个人占有方面,不是私有化却酷似私有化。结果是农村的村社组织越来越不像集体组织,村中两委只向上对党和政府负责,对村民的服务则少之又少;村里仅剩的一点集体资产,基本也都承包经营;青壮年出去打工,留下老人妇女干点农活,除逢年过节外,平常日子村子里冷冷清清。

  中国的大多数农村都是所谓的三无农村:一无资源优势,二无区位优势,三无政策优势。对于这些地区的基层执政者而言,在今天的局面下想要发展,几乎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招商引资。但是从资本角度看,投资为的是利,三无农村又有什么利可言呢?想来想去也只有土地了。

  资本下乡对村民来讲并不算坏事,建工厂也好,搞特色农业也罢,甚至是搞房地产,都给农村带来了发展机会。除非老板欠了一堆工钱跑路,否则村民也是欢迎的。可是为何在实际经验中,我们却又频频看到村民与外来资本以及村民与政府间频频发生对抗呢?以下两个农村的发展经历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以土地为饵引来资本下乡

  我们的材料来自的一份题为《村社理性:资本下乡与村庄发展——基于皖北T镇两个村庄的对比》的调研报告。报告中的黄村和吕村均位于皖北黄淮海平原地带,两村仅隔着一条国道,是标准的三无农村、农业村,外出务工是村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两个村庄都是富人治村,村书记都是身价过千万的企业家。依靠自己的人脉,两位富人书记都为各自的村社引来了资本项目,他们暗自较劲,希望借助资本的推动把自己的村庄建设成明星村,从而为自己赢得政治声誉,也为村社争得更多的国家扶持政策。

  吕村的王荣依靠自己的社会关系为吕村争取到了土地征用的机会。附近矿区因矿区塌陷而策划开发新的异地住宅区,涉及到千亩地的房地产开发,吕村新任女书记王荣利用自身与乡镇政府和煤矿的关系,将选址地点拉到了吕村,由此使吕村进入了资本下乡推动征地、搬迁以及旧村改造的轨道中去。土地由国家征用,然后交由矿区及地产公司出资开发。开发的住宅小区具有半商业性质,塌陷区的农户与矿区工人的购房可以有部分补贴,也有部分房产进入市场销售渠道。吕村村委会希望依靠征地拆迁的土地增值收益积累起一笔原始资本,实现吕村的旧村搬迁和新村规划。

  黄村的发展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村书记徐岩希望以土地流转为抓手,改造主粮农业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低效生产模式。但在具体的做法上,黄村不是将土地直接交由商业资本开发,而是由村级组织将本村土地全部流转给徐岩,当全部土地流转给徐岩后,再由徐岩来招商引资,转包给外来经营者。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徐岩给出了本地最高的租金水平,同时以自己的名声和产业作保,确保农户及时足额拿到租金。在引入外来投资者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同时,黄村也进行旧村改造,将分散的自然村庄合并,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也腾出了更多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设用地。

  同为资本下乡,结局却截然不同

  吕村和黄村都想通过资本下乡来推动村内的新农村建设,但结局却截然不同。黄村搞得顺顺当当、百姓满意,而吕村则是纷争四起、村民上访不断。

  吕村的村社组织在资本下乡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协助外来资本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农民本身并不具备与地产商直接谈判的能力,因而其整体利益更多的需要村社组织出面来维护,但是吕村的项目是在国家异地安置的政策下进行,因而村社组织就不得不服从国家的指令与资本的驱使。土地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村民与外来资本直接站在了分配的对立面,村民不满意24680/亩的补偿标准,不断上访;村社组织在做工作中软硬兼施,晓之以情动之以利,甚至动用了灰黑势力,但村民不断高涨的补偿预期形成了行动共识,通过不断的上访和抵抗来延迟征地的进度;村社组织的做工作手法遭遇到钉子户便无计可施,而强制手段的使用激发了更进一步的上访。征地工作的不畅也影响到此后的旧村搬迁与新村规划工作。商业小区的进入使得地价高涨,村级组织很难再找到连片的宅基地进行新村规划。而如果选择集中搬迁重建,财政上又吃不消。

  相反,黄村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就将全部土地流转了出去。旧村改造工作也进展得非常顺利,既没有出现治理纠纷,也没有出现村民的抗争。村社组织能够开发新区并实现低价格,主要源于几个方面:

  首先是,村社组织以集体利益的理由来征收土地,压缩了新村建设的地价。被征地农户虽然觉得补偿太低,但为了全村老百姓利益,也不好再争。其次,村级组织负担了规划与建设的公共物品问题,如三化和公共场所的建设,都促进了村庄福利。再次,村社组织严格把控房屋价格,并检验房屋建设质量。村社组织拥有定价权和出售权,通过压缩土地征购价格以及地产开发者的盈利空间来实现低价。最后,且最重要的是,新村建设的开发并非由资本下乡实施商业化开发,而是由村级组织出面,动员并整合本村的民间资本介入地产开发,聘请本村建筑包工队及工人承担建设任务,如此村社组织能够有效控制定价权。村民如果要买房只用到村里登记地段和要求,由村级组织交由开发商投资,工程队建设,村级组织当时每平方定价600元,其中除去造价,每平方盈利80-100元。而根据本村开发商介绍,同等规格的房屋由农户自建,成本约540-550/平方。因此,村民也比较满意。

  两村的不同结局彰显村社共同体的意义

  吕村与黄村之所以有不同的结局,关键在于村社组织在资本下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黄村面对外来资本,不是为其所用,而是通过整合村社资源,试图来驾驭外来资本以为我所用,为村民谋福利。自己能办的就自己办,自己不能办的才交给外来资本。我们并不是赞同黄村的模式,它本身是富人治村,村书记徐岩的个人因素非常突出。我们只能说,通过将土地集中于王荣个人,黄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以一种畸形的形式部分地恢复了。但与吕村相比,黄村的经验还是很好的体现了村社共同体对于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一盘散沙的农民在逐利的资本面前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现代化发展果实的大头必然为资本所吞噬,而发展的成本却留给农村自己去消化。此外,资本与村民处于利益分配的对立面,势必矛盾重重,冲突不断。同样的道理,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个人所有,非但很难保证农民的财产权利,反而会进一步削弱了村社共同体的基础,将村民直接推到资本面前。

  当然,黄村的模式也可能演变为村书记对农村土地的剥夺,村书记既可能代表村社共同体,也可能代表资本,这取决与村民对徐岩的制约能力。真正的村社共同体要以村社内部村民的民主合作为基础,村民越是团结,村集体的发展就越要求打破土地的个人占有,强化土地的集体权利。如果村社组织没有真正的村民共同体为基础,那么土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就容易异化为土地的个别人占有,反而助长对农民土地的剥夺。

  在毛泽东时代,农民被组织在人民公社之中,人们曾设想依靠公社的自我内部积累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位于山西昔阳县的大寨可谓毛时代农村的典型。毛主席曾经号召广大农村向大寨学习,他说:要自力更生,要像大寨那样,他也不借国家的钱,也不向国家要东西。

  然而大寨精神已经很难在现在的农村找到,市场化的背景消除了产生大寨这类农村的客观条件。对中国的多数农村而言,完全依靠村社内部的自我积累走上现代化之路已经非常不现实,等待多数农村的命运将是在城镇化的浪潮中逐渐地被吞噬、被消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就只能坐以待毙,事实上仍然有个别农村保留了较强组织能力,虽然已经达不到当年的程度,却依然可以发挥很大的效力。尤其是在资本下乡的浪潮中,一个强有力的村社共同体可以极大地降低它的消极影响,使村民多享一份发展之利。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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