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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顶:道德与法律并举,成就法治方略
点击:  作者:黄顶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10-16 09: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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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道德是植根于礼教、儒家文化和道家思想而形成的一种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对社会最本质的需求是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平等,而法律正是体现了这一个体的追求才富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在不同的地域和社会形态之中,由于该民族独特的风俗、人文、气候、制度和宗教信仰,由此形成的正义、自由和平等理念也将会显著不同于其他国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自由和平等又必须植根于人最朴素的行为认知和道德标准之上。法治脱离了道德,其正义性和公平性将无法体现。但是,道德认知与法律认知的冲突又是客观存在的。

 

  以当前网友热议“救妈妈还是救女朋友”为例。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儒家强调“舍身成仁”,道家则重申“轻物重生”。这就是我国对生命的基本道德伦理观。由此人与人的生命没有轻重之别,只需要摒弃功利主义思想,牺牲自我保全他人就能成就为英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救助和保护亲属的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道德给立法提供了一个价值标准,如果一定要在生命与生命之间做出一个选择,那就与牺牲自我保全他人的道德传统存在冲突。在法律界存在一个共识,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都有悖于道德。推广开来,生命轻重的抉择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而且还决定了法治发展的方向。如果一定要在法律与道德中选择一个最终依据,则无疑会使法律陷入道德困境。

 

  道德认知与法律认知之间存在明确的逻辑关系,就如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一样。公众对一行为的评判往往是停留在道德认知之上,但是其中也必然包含着一定的法律逻辑。在适用法律的层面上看,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作为对抗法律实施的理由;在制定法律的层面上看,任何脱离了本土道德风尚的法律都会严重干扰该地域的道德体系的运行。在古希腊时期,公众评判在法律实施中具有最高权威,“火刑”“水刑”就是最好的范例,这也是最朴素的法律。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法律在技术层面和国家层面上的东西越来越多,法律不再将道德以最原始、最直观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最后唯独剩下的只有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念。那样,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必然会变得越来越多。同时,法治就需要更大的包容性。

 

  人类把对行为的认知过程习惯性地依托在一个坐标系上,而这个坐标必定是以道德和法律为轴线混合搭建起来的。又由于道德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同的民族之间皆有显著差异,而法律往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诸多道德体系的集合。归结到根本,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悖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法律的有效实施当成是法治效果,那么道德的实施就应该是社会效果。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将道德中最基础的共识和原则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但是,在不同的时代,法律所富含的意义也不尽相同。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包含统治者的利益、立场和政治目的。卢梭和洛克皆认为,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而公意则是个体利益诉求的集合,同时个体的利益诉求又必须符合基本的道德标准。否则,将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由此看来,法治一方面需要服务于该国之所有公民,另一方面还需要具备正义性、道德性和社会公义性。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权威性,是私权最终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效力源于每一个公民内心的规矩意识和其本身的强制力,而道德的约束力则仅仅停留在民众内心的规矩意识。法律的强制性的根源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让渡,如果脱离了该特性,其终极裁判功能将完全丧失。同时,社会矛盾将得不到化解。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应该是全体公民意志下产生的两种强制力程度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侧重于整体利益诉求,而道德则偏重于整体价值认同。当在两者出现冲突时,我们又该如何取舍呢?

 

  当前法律界普遍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冲突时,法律优于道德。但是,在无数的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全部如此。笔者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不断递进发展的规律,将认识事物的方式加以简化,创造出度量衡,形成特有的话语规则,在相应的话语规则下解释每一个现象和行为。同时,这个规则就会成为人代代相承的认识、思考和论证现象的方式。中华民族千百年形成的话语规则就是将法律置于道德评价体系之中,进而形成了一种合法即合道德的思维惯式,这与西方国家“法律至上、程序至上”所形成的是一种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故而,道德在我国全面法治中的作用丝毫不亚于法律。总而言之,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治国家应该是道德与法律的并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同步进行的治国理政方略。

 

  (作者单位:武汉市作协;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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