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理区第二十法庭开庭,判决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逐一驳斥了洪振快的上述理由。
法庭判决书说,涉案文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引而不发的手法,在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在本院审理阶段,洪振快一改过去引而不发的手法,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公开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身取义的基本事实,并明确表示,训令等文件关于作战对象、被困军民4万人突围、敌军死伤情况等的描述全系撒谎,是虚假战绩,葛振林荣誉的获得,与其撒谎有关,存在重大瑕疵,是不当得利,不能将其所得荣誉视为理所应当并竭力维护,洪振快在二审中的自认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为"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可。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委托代理人赵小鲁律师、王立华参加开庭宣判,洪振快及代理律师未到法庭。法庭依法缺席宣判。
此案一审判决是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
附 二审(终审)判决书
案情回顾
这场共和国历史上罕见的维护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案件,自2015年8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8月15日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历时整整一年。
2015年8月17日,原告葛长生、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书认定被告洪振快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振快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犯。
2016年8月4日,因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二审(终审)开庭。
2016年8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理区第二十法庭开庭,判决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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