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锋锐律所案主犯周世锋出庭受审
8月4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在庄严的国徽下,一场正义的审判正在进行。
继北京锋锐律所案的被告人翟岩民、胡石根受审获刑后,该案主犯被告人周世锋也站在同一个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境内外媒体记者在内的数十人入庭旁听。
经过3个半小时的庭审及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周世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槌落下,至此,周世锋精心打造的一副“为民请命”的面具被彻底揭开,藏在背后的真相也终于大白于天下。对此判决,周世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周世锋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本该坚定捍卫法律价值与尊严,但他却又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了被告席之上?法庭证据显示,周世锋自2012年以来以锋锐律所为平台,深度勾连少数不法律师、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地下教会、境外势力,先后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大肆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矛头直指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国内国际影响。2016年7月,周世锋等4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
“招降纳叛”,“死磕”律师和推手“各显神通”
近年来,在一些敏感案事件发生时,突然大量出现一种怪现象:“死磕”律师在庭内、网上公开对抗法庭,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滋事,内外呼应,相互借力炒作敏感案事件:
2015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网络名人“超级低俗屠夫”吴淦等人以“声援”一起案件为由,通过设“灵堂”、高声叫骂等方式,公然侮辱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
2015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世锋数次前往当地,授意该所律师拍摄照片,丑化检察官、法官形象,编造谣言。
2015年1月,在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给律师谢某某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吴淦等人驾驶贴着标语的车辆,围着法院高声叫骂,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
所有这些敏感案事件的炒作背后,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周世锋以及由他担任主任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道,被告人周世锋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2011年以来,周世锋以该所为平台,纠集一些律师,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组织、指使该所人员,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
“咱们事务所别人不敢接的案件咱接,别人不敢做的案件咱做。”锋锐所律师王宇的证言节录显示,周世锋曾对其如此“吹嘘”自己律所的“风格”。
周世锋不仅将别的律所不敢用的“死磕派”律师王宇、王全璋招至旗下,而且聘用“网络名人”吴淦、刚刑满释放的刘某甲为行政助理,作为炒作敏感案事件的推手。
黄某某在庭上也证实,锋锐所里的吴淦、刘某甲两人,名义上是行政助理,其实是“文武”两个干将。“‘文’是刘某甲,专门找‘毛病’,如果需要炒作,就找吴淦,他在网络上有一套,在‘公民圈’里有影响力。”
庭上所展示的周世锋自书材料节录中显示,其在律所经营中大力吸收死磕派律师和网络推手,就是“让他们在办理敏感案件中挑战法律、挑战政府,通过这些人在办理案件中采用侮辱诽谤人格、捏造事实、攻击政府、攻击司法体制。”
“周世锋招募另类、死磕派律师,专门代理国内一些敏感案件。”谢某某在证言里表示,周世锋所招的人,都“冲杀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最前线,有了这些人就可以达到他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目的。”
“维权”死磕,醉翁之意不在酒
周世锋为什么“精挑细选”这些人进入他的律所?法庭对“七味烧”聚会这一关键情节的质证揭晓了答案。
公诉人指出,2015年2月1日中午,周世锋在北京市朝阳区“七味烧”餐厅,参加由胡石根、李和平、翟岩民等15人参与的聚会,大谈“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周世锋对胡石根提出的“推墙”理论积极响应。
根据指控,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系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积极策划颠覆国家政权。
证据显示,周世锋在聚餐中响应了胡石根关于加剧党内分化的理论,提出“劳工运动”能够极大冲击社会稳定和经济状况,关键时候可以作为最后一根稻草,进而主张加速党内分化,采取给“漏船加沙子”的方法推动国家政权的颠覆。
为了鼓动更多的律师加入到他们的“行列”,刘某乙的证词提及,在“七味烧”饭馆的聚会中,有人提出要对结束推翻共产党的律师们应该“论功行赏”,“谁做的贡献越大,以后得到的地位就会越高。”
“‘七味烧’聚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吃饭,而是一次交流、讨论“推墙”思想的重要会议。”当时在场的翟岩民证实,这场聚会不过是“以‘饭局’为幌子,实际上是把周世锋、李和平这样的律师,胡石根这样的‘地下教会长老’、我这样的行动派召集在一起谈论‘推墙’思想,目的就是推翻共产党”。
胡石根,男,1955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人,曾任北京语言大学讲师。于1994年因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满释放。然而,走出监狱的胡石根并没有悔改。
“圈内圈外”相互勾结
在一起起敏感案事件中,律师“打头阵”,推手造“舆论”,访民“闹现场”,仿佛达成一种“默契”。在庭审中,多人证言证实确实存在着“律师圈”、“推手圈”、“访民圈”等形形色色的圈子,当有公共事件出现时,各个圈子之间界限就不会那么分明,而是相互呼应。
“‘教会圈’、‘律师圈’、‘访民圈’平时相对独立,但在遇到敏感案事件发生时,就会融合在一起炒作。”刘某乙的证言显示,炒作前胡石根、周世锋等上层人物会相互联系、策划,之后由律师出面代理案件,公民圈和访民圈的人前往现场声援,教会圈的人则传播负面言论,并通过互联网勾结境外媒体制造舆论,共同目的就是给政府施压。
“北京锋锐律所是一个表面打着维权开展律师业务,其实质不过是颠覆国家政权,达到社会制度的犯罪集团,周世锋是这个犯罪集团的头目。”谢某某的证言提到。在法庭的审理中,多项证据证实,周世锋等人正是这些“圈”里的核心,也是组织策划敏感案事件的“导演”和“主角”。
周世锋的“表演”和“导演”事实上也迎合了一些境外势力的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周世锋自书材料,其中周世锋承认,他的“办案”手法很快引起境外媒体的注意,并多次接受了境外媒体采访。2015年5月,吴淦因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根据法庭展示的证言节录,周世锋在吴淦被刑事拘留后便接受了台湾媒体的电话采访,将吴淦等人美化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采访中,周世锋还发表了大量诋毁国家机关的言论,污蔑、诽谤、诋毁国家政治制度。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特别指出,周世锋身为律师,不把心思放在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上,却把功夫用在法律和法庭之外,其以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与胡石根、翟岩民等人相互勾连,编造谎言,聚集滋事,诽谤、污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抹黑司法制度,在代理案件和所谓“调查真相”过程中,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产生不满。这种行为不仅将当事人的权益和公平正义抛之脑后,更践踏了法律,损害了法治,危害了国家安全。
认真悔罪 “愧对律师称号”
在4日的庭审中,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周世锋的所作所为。面对自己的“老部下”,周世锋当庭表达了深深地忏悔。“我的违法行为,给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我表示深深地忏悔,对不起!”
公诉人在最后的公诉意见中表示,周世锋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无疑给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再次敲响了警钟:决不允许任何人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司法活动,混淆视听,掩盖真相,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司法制度;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个案煽动、策划、组织相关利益人员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决不允许任何人纠集非法访民、网络滋事分子、“地下教会”人员,以所谓“死磕”之名,行颠覆国家政权之实,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我接受审判,认罪悔罪。作为一名律师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今天的审判让我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感受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周世锋说,办案人员在侦查、诉讼的各个环节均保障了其权利,并给予了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并感谢辩护人庭审中的充分辩护。
经历了整个庭审过程,到了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周世锋终于忍不住当庭落泪。周世锋懊悔地说,他出身于一个极度贫穷的家庭,如果没有国家的恢复高考政策,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他就不能成为一名律师并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而此刻内心的悔恨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我国现在正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可我却选择走了弯路。”周世锋在法庭陈述,他的所作所为深深伤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他为此表示道歉。
12时,法院当庭宣判。根据周世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周世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周世锋最后表示,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我服从判决,认真悔罪,不上诉。”
一个“死磕”律师就此黯然收场。
颠覆国家政权罪究竟是什么:不看结果看行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说任何企图以各种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行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中,充当组织、纠集、策划、谋算或者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罪追究的是除武装暴动外的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现有合法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实践中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应当适用武装暴乱罪。本条所规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变”以及其他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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