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是科举制发展史上的高度繁荣时期,表现在录取人数增加,制度的完善,社会风气的浓重。但是,由于科举制制度的不完善,及各地科举名额分配及各地教育水平的差异,使得宋代一些读书人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采取了改变户籍身份的现象,出现类似今日“高考移民”式的户口流动现象,因而宋代对此问题的措施对于解决今日的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弊端有着比较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宋代科举对户籍的要求
宋代“崇文抑武”的政治风气要求更加注重科举取士的质量来抑制武将的地位。对人才质量的追求促使统治者不断对科举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争取科举考试和录取公平公正地进行,力图避免科举考试中贿赂和舞弊现象的发生。如:对试卷实行“糊名”、“誊录”,以防止试场作弊;针对贿赂主考官的现象,在主考官的任命上实行临时差遣、年年更换的方法,并实行“锁院”法,即主考官在考试前,进入贡院,不得外出,不得与外界联系,以避免别人请托贿赂等。
虽然这些制度能很好的防止作弊问题的发生,但是还有一点是这些制度不能考虑到的,就是考生个人品行问题:考生背景与考卷水平完全隔绝开来,考试只限于个人才能的发挥,不涉及德行,而封建社会对于官员的选拔尤重德行操守,而上述情况可能会出现无德者入仕的情况,不能达到朝廷科举求德识之才的目标。而事实上科举考试还有其他的具体要求,如身体限制,工商子弟等,所以需要科举入籍。
面对数量庞大的各个地区的应试举子,中央不可能对应试举子的德行操守及具体身份进行逐一检查,只能按照“乡举里选”的传统,把对这一基本资格的审查把关任务,交给地方州郡。这样,就要求考生要有所在州郡的户籍,成为当地考生,以便地方官府掌握其基本情况。而事实上这一制度源于唐代,唐玄宗时期就规定考生应在有户籍的本州郡应试。开元十九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①]对这一项制度,两宋予以继承并有所发展。一是规定考生必须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应试,不得在寄居地应试;二是外地人在特殊情况下可到开封府应试,但要得到皇帝许可。“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从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②]三是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合一,缺一不可。即考生不仅要有应试地户籍,并且要在应试地实际居住。宋《贡举条例》规定,“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需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须在开封入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方可“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受之限”。[③]四是从州试到殿试,考生户籍资格的审查贯穿始终。不仅要将考生户籍、履历等基本材料保存在礼部以备查,而且要将这些基本资料公示,接受有关考生和当地民众的监督和检查。
宋代科举对户籍的要求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教育水平的不一,国家为了政治平衡,必须对全国各地的取士要求做平衡的政治考量,如若不然很可能出现明朝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的情况,关于教育水平差异与国家的政治平衡这一问题下文详述。
二、户籍流动下的利益冲突
宋代科举的户籍流动具体是指:一些读书人在参加科举考试时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不惜改变户籍身份,附籍于登第率高的府州,变户口为其他州县所有,引起了宋代社会因科举考试而出现的户口流动现象。
事实上,类似的户口流动问题唐代就出现了,但是由于唐代的科举人数与宋相比少得多,这一问题在当时并不突出。但是到了宋代,由于科举取士的名额大大增加,这种现象越来愈突出。为此宋统治者为了规范考试制度,也为考试公平,屡次颁布诏令要求各考生“本贯取解”。如:
太祖开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诏:“应贡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取解,不得寄籍”
太宗淳化三年诏曰:“近年举人,颇幕前制,不于本贯取解,多是随处荐名,行止莫知,真虚周辫,乃至工商之子,亦登仕进之途,令式文明,固合遵守。……应举人今后并须取本贯文解,不得伪书乡贯发解。州府子细辫认,知不是本贯及工商杂类,身有风疾,患眼目,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如违,发解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许解送。或举人内有乡里是声教未通之地,许于开封府、河南府寄。其归本贯取解人,许通理自前举数。”
太宗至道三年五月九日诏:“令今年秋赋举人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寄应” [④]
上述材料表明政府对这种不正常的户籍流动现象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如此三番五次的重申不得“寄应”“寄籍”恰恰说明了这一现象表现的比较严重,这种户籍流动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宋代的户籍管理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举子们为了提高中举几率,想出了各种应对措施,为了能在解额多的州郡应试,士子们往往在本地以外的一个甚至数个州郡另立户籍,出现了一人多户、子孙与父祖、亲兄弟之间户籍不同的奇怪现象。如天圣年间,庐州士子王济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有十八亩土地,但兄弟关系并不能使王济取得开封府应举权。王济心生一计,报名投状时“以修已为父”,变成了能够在开封报名应试的父子关系。更有甚者,另有一外地读书人王宇,竟然也随王济一同冒贯为一户,以王济的三代为自己的祖宗。[⑤]
这些科场乱象造成了宋代户籍的混乱,给政府的户籍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
1.科举名额的分配不均
宋代各州郡录取人数均由中央政府分配给“解额”[⑥]。这种分配方式与各州郡人口、经济发展程度有密切的关系,是按地方行政单位的重要性和人口的多寡进行的,正如治平年间欧阳修言:“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⑦]
各地考生人数相差甚远,甚至多达百倍,与此同时,朝廷给予各州郡的录取数额在一定时期之内是固定的,导致了考生与解额比例差别因地而异的情况,再加上各地取解的难易程度不同,许多读书人为了提高中举几率,便趋向于那些考生少或解额相对多的州郡地区。
这里以开封府为例,开封府作为北宋的京师所在地,是全国的经济文化重地,地位相对特殊,朝廷予以优待政策,分配的解额较一般地区多,动辄数百人,如宋神宗、宋哲宗时,开封府解额为一百名。因此“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⑧]取解几率比其他地方大得多,因此就有许多举子冒充开封府人参加考试,对开封举子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引起了开封举子的极大不满,南宋时,杭州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虽然,开封与朝廷都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效果都不大,后来宋政府就只能规定,凡是在开封府中住满七年的,可以取得开封府的户籍,以开封府士人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南宋也在科举考试中采取了相类似的措施。
除此之外,科举制对应试举子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除了品行不端,正在服丧之外,工商杂类者[⑨]、曾受刑罚者、患风疾、眼目等病者等,均不能参加考试。如果想要科举考试,进入仕途,最好的办法就是到不了解自己背景的外地取解。
2.教育水平的地域差异及士子游学
宋代还盛行游学,即士子们或不满足本地教育,或有意追求更高更多的受教育机会,离开家乡,到文化发达的地方求学。到了科举之年,由于路程艰险遥远,或时间关系不能按时返乡,或身体、经费原因等其他原因不能返回原籍考试,这样一来便失去了三年一次的机会,就只能就地取试,这些都与朝廷严申“本贯取解”的诏令是相违背的,但科举考试事关举子的利益前途,许多读书人因此便想尽一切办法“冒籍”跨考。
据方勺《泊宅编》记载(卷一)[⑩]:元祐中,东坡帅杭,予自江西来应举。引试有日矣,忽同保进士讼予户贯不明,赖公照怜,得就试,固欲荐送,遂获游公门。
洪迈《容斋续笔》卷一三:予家藏咸平元年孙仅榜盛京所得小录……但此榜五十人,自第一至第十四人,唯第九名刘烨为河南人,余皆贯开封府。其下又二十五人亦然。不应都人士中选者若是之多,疑亦外方人寄名托籍,以为进取之便耳。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二:陈君行尝谓子弟曰:“仁义礼智信是常等,若不守,是不等也。其不等者,不正也。”,“君行又尝自处州如京师,至泗州,其子弟请先行,君行问其故,曰:“科场近,欲先至京师,贯开封户取应” [11]。
从这些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宋代举子中,这种户籍流动的现象十分普遍。北宋时期,科举考试出现了南北易置的转折,南北及第人数相差非常大,南方考生占有明显优势。苏轼曾指出,在北宋科举取士中,福建、两浙、江西及四川地区所占比例非常大,至北宋中叶,终于引发了司马光和欧阳修之间关于逐路取士还是凭才取士的争论,这是中国科举史上有关南北解额的首次争论,实质上是如何处理科举公平(教育公平)与区域解额(政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这种及第的地域分配导致了户籍流动的一般趋势是自北向南,而在这种大趋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大量士子涌向京城开封。
南宋时期,大量北方人或是迁徙或是流落到南方,在这些人中,有相当多的是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的读书人,再加上南宋时期,经济发展重心不断南移,由经济发展带动文化的不断发展,造成南北经济文化差异不断扩大,南方经济的繁荣带动了南方文化的兴盛,各地的书院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朝廷对分配给各地方的解额并没做太大变化,造成了解额与及第地区人数之间的矛盾,以温州为例,南宋时,温州每次乡试有八千多人参加,但解额只有十七名,很多举子被迫到其他地方参加考试,而长期在外游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参与当地考试的,一些人甚至在当地定居取得当地户籍。因此,宋代(尤其是南宋时期)出现了许多读书人外出念书的现象。游学之风盛行,客观上促进了宋代的文化交流,对于缓解中央分配“解额”较少地区的科举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势必会引起被迁入地区士子的情绪反弹,从而已发对立情绪。
三、对科举户籍流动的反制措施
举人利用改变户口的做法参加科举考试而造成的户籍流动的不正常现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到了当地举子的利益前途,这与朝廷科举的目的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出台了多项政策限制这种现象。
1、统治者不断改进完善科举制度
补救措施的出现虽然常常滞后于问题的发生,但这表明问题到一定程度是必然会引起统治者们的警惕。科举户籍流动说明科举制度中有许多漏洞可钻,为了补救统治者们不得不在制度建设上下文章,自隋唐建立科举制以来,这一制度就在不停完善,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善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主要这几个方面:
其一,严格考试资格。将报考科举考试的人限制在拥有国家正是户籍的范围内。应试考生报名时,要向州府递交状纸,将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写清楚。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要求考生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合一,即不仅要有应试地户籍,并且要在应试地实际居住。这样,就很有效地遏制了举子户籍的不正常流动现象。
其二,增加各州郡的解额,朝廷对考生较多的地区和文化落后的边远地区适当增加解额,南宋还曾经在“靖康之难”后,为被迫到南方定居的北方人单定解额。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举子对解额相对较多的地区向往,减轻了这些地区的举子的非公平性质的竞争压力,促进科举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其三,统一乡试日期,杜绝同期多处应考。宋代时,由于各地解试时间不一,很多考生在其籍没有考中,就利用时间差,到另一个地方“冒籍”考试,。于是朝廷将各地的解试日期统一,以避免考生利用时间差。
2.加强州县学校教育及贡举职能
对于这种户籍流动现象如果只是一味惩处打压,并不能取得最好效果,最多只能算的上是治标之举,那么该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宋政府加强了州县学校建设,不经州县学不得应举促进了宋代书院的发展,即促使士子“皆土著”。
庆历年间,参知政事范仲淹主持新法,在教育方面,“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宋仁宗时令修订《贡举条制》,经大臣会议研究后,朝内大臣宋祁等人向皇帝指出:“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12]其主导思想即强调教育和选拔人才过程中注重德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让士子在本地接受教育,即“士皆土著”,由地方官考察其言行品德。该方案获得了宋仁宗的同意,因此下诏要求各州县举办学校遂,并具体要求“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13]即不经州县学不得应举。由此掀起了宋朝第一次兴学高潮。
后来,在各地建学的基础上,朝廷规定七种人不准入州县学,第五种人即“籍非本土,假冒户名”。虽然“庆历新政”推行不久就宣告失败,但各地学校却因此建立起来,有关教育方面的指导思想对以后的两次兴学运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绍兴十七年,朝廷恢复古礼“乡饮酒举士法”,原因就是“举人多冒贯,命州县每三岁行乡饮酒以贡士”。其目的仍是为了“士皆土著”,本贯取士,恢复古制,以便掌握举子真实的才德情况,保证科举录取人才的质量。但由于此法操作起来有诸多不便,又于绍兴二十七年宣布罢去。
3.优秀士子们的主动抵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间也存在对科举中的这种“冒贯”行为的反对声音。陈君行曾率子弟游学,至泗州时,一名子弟要先往京师开封,对陈君行说:“科场近,欲先至京师,贯开封府户取应”,陈君行听后制止道:“汝处州人,而户贯开封,欲求事君,而先欺君乎?宁迟数年,不可行也!”[14]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举子在儒家思想熏陶下,自身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达到一定境界,都能够自觉地抵制这种不良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像这类投机取巧的活动并不是所有士子的选择,它毕竟不是主流,还有更多的士子在坚守道德底线或依靠自己的才华参加科举,这也是宋代科举制度不致惨遭破坏,持续向前发展并趋向完善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宋代科举户籍流动的现实启示
在宋代科举制度的影响下,这种科举户籍流动现象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这与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科举取士是分不开的,最实质的原因还在于士子们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不择手段,及第对广大读书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诱惑:一朝及第,前途无量,导致举子极尽所能提高及第几率;由于宋代科举中士人户籍和各州郡解额之间的矛盾,促使举子在户籍上做尽文章,所以归根结底是教育资源分配与教育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不均,所以才会出现与今日“高考移民”相近的现象。而今日问题的出现意味着,宋代就已经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依旧存在。
今日高考移民的形成虽然有许多特殊的时代原因,但依旧没有摆脱教育及其衍生利益中的不均问题。高考移民一般是教育水平较高地区向少数民族地区移民,容易取得优势,或是向教育资源十分集中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录取层次、比例很高,且录取分数较低。第一种情况类似宋代士子由教育发达州县向落后地区的户籍流动,第二种情况类似宋代士子向首都开封的户籍流动。因而,我们在制定因对措施的时候可以参考宋代中央政府的举措。
在今日教育利益分配极端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宋代政府的措施。如增加名校对落后录取名额,均衡各地区利益分配;打击不合理的“高考移民”,完善制度建设;优质教育资源投资不宜过度集中,应扶持各地高等教育,没有落差自然流动性会减弱;加强学生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学生们以投机取巧为耻的观念等措施。因而研究宋代的科举户籍流动现象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启示。
参考文献
[1](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奏议集.[M].北京:中国书店,1985.
[2](宋)方勺.泊宅编.[M].许沛藻、杨立扬点校,中华书局:1983.
[3](宋)吴曾.能改斋漫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1979.
[5](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
[7]张全明,李文涛.宋史十二讲.[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
[8]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
[9]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科举.[M].台北:东大图公司,1995.
[①]王溥《唐会要》卷7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②]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中华书局,1979年,第291页
[③]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④]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卷十四之十六.中华书局,1957年.
[⑤]张全明,李文涛《宋史十二讲》[M]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年,第99页.
[⑥]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页.
[⑦]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奏议集》卷十七[M].北京:中国书店,1985.
[⑧] 引程民生《宋代科举户籍制度》,载《文史哲》2002年第6期.
[⑨] 贾志扬(John Chaffee)《宋代科举》台北:东大图公司,1995,第87页.
[⑩] 方勺《泊宅编》卷一二,许沛藻、杨立扬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3页.
[11]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344页.
[12]引程民生《宋代科举户籍制度》,载《文史哲》2002年第6期.
[13]宋史卷一五五 [M].北京:中华书局,1977.第3613页.
[14]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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