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6年1月1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正式生效,该法虽然仅有二十一条,但其内涵丰富、字字千钧,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推崇着英雄的价值,弘扬着民族精神,对于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构建了国家最高荣誉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名称、授予对象及程序、奖励形式、获得者权利义务等内容。
该法虽然仅有二十一条,但其内涵丰富、字字千钧,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推崇着英雄的价值,弘扬着民族精神,对于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从法律的作用功能角度审视,该部法律将发挥引导激励功能,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发挥权益保障功能,促成尊重英雄、爱护英雄的社会风尚;将发挥外交媒介功能,打造对外友好交往的荣誉平台。
1强化引导激励功能,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荣誉制度具有促成政治认同、引领价值取向和进行社会动员的多重功能,而法定化的荣誉制度将使该功能更加强大、稳定和持久。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百岁老兵孙庭江先后经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图为2015年6月,孙庭江在家中展示自己获得的勋章。
在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之后,紧接着在第二条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进行了法律定位,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这意味着我国终于建立了国家最高荣誉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我国一直英雄辈出,且在历史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荣誉体系。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设立了“战斗英雄”“劳动英雄”等荣誉称号,解放战争时期设立了“人民功臣”“支前功臣”等荣誉称号,以及“毛泽东奖章”等勋章(奖章),褒扬和激励着无数保家卫国的仁人志士。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设立和颁发过“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等等。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奖章种类日益增多,授奖主体和范围日益广泛,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奖章”“先进工作者奖章”等。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的上述荣誉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领域发挥了相应的激励功能,也为《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的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我国荣誉体系也存在标准不一、多头管理、程序各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荣誉的权威性、含金量和公信力,进而影响了荣誉制度应有的激励引导功能。
此次制定颁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从性质、名称和程序等方面对国家最高荣誉作了界定,使宪法相关规定落地生根,使有关奖励表彰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有了上位法,从而形成了搭配合理、区分有度的表彰和荣誉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也是价值的风向标。从该法内容看,将从多个方面引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是以响亮的名称推进政治认同,激发政治自豪感。该法将国家勋章命名为“共和国勋章”,且要求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共和国”和“人民”都具有强烈的政治导向和价值意蕴。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说明中所指出的,“‘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
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这对于培育和践行爱国主义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该法关于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的规定,其用意也与之类似。
二是以隆重的仪式引导激励社会公众。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仪式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可通过庄重的形式、典礼或符号承载一定的信念和力量,使得公众经由强烈的视听效果实现心灵触动乃至思想震撼,进而感受到最高荣誉制度所表征的国家形象与意志,使他们产生“感同身受”的体验与期待,达到荣誉所承担的社会规训功能。
三是以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国家最高荣誉的含金量和吸引力。依据《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的规定,“共和国勋章”的授予对象必须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也必须是在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巨大贡献”“卓越功勋”“ 崇高声誉”“杰出人士”等词语对国家最高荣誉的授予对象作出了条件性限制,体现了国家最高荣誉的稀缺性、珍贵性。同时,对于最高荣誉的认定进行了严格程序设计,包括议案提出权和决定权的设定。
该法第五条规定了议案提出程序,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除此之外,其他机构无权提出议案,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提出议案只是授予荣誉的前置程序,最终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很显然,程序的启动很高端,操作很严谨,符合最高荣誉的价值属性。
2突出权益保障功能,促成尊重英雄爱护英雄的社会风尚
从法律属性看,荣誉是一种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早已确认了荣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虽然该法条只点到“荣誉称号”,但是按照举轻明重的原则,勋章显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荣誉权。法学界一般认为荣誉权包括荣誉获得和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和支配权,等等。
新四军老兵李世旺(右图2015年7月摄)先后荣获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淮海战役纪念勋章、渡江战役纪念勋章。
国家最高荣誉权理应得到最全面最充分的保护,因为国家最高荣誉获得者要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要么是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对国家最高荣誉权进行充分保护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理念,能够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欣喜的是,《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采取多种方式对国家最高荣誉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一是建立国家功勋簿制度,将英雄事迹载入史册。
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的建立,不仅是一种档案和证据的固定,而且是一种英雄历史传承,对国家最高荣誉权的保持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正面看,国家建立的功勋簿具有历史厚重感,每一页都有英雄的事迹在闪耀;从反面看,功勋簿是批驳那些别有用心,意图诋毁否定英雄言行的重要武器。无论时间如何流转,英雄事迹将永垂不朽。
相信本次立法设定 “共和国勋章”,并用国家功勋簿的形式记载,必将开启传承英雄血脉的新篇章。二是赋予国家最高荣誉获得者的受尊重权和礼遇待遇权。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该条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对国家最高荣誉获得者的权益进行了充分保障。精神上的尊重与礼遇,物质上的待遇和保障,都是荣誉权的重要内容,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只有充分全面的权益保障,才能消除英雄的后顾之忧,激发更多的人为民族大义和祖国富强而奋斗。
如果忽视对英雄的权益保障,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就可能产生消极的社会效果,正如著名军事理论家约米尼所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面,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
因此,《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高度重视对最高荣誉获得者的权益保障,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实践基础和战略价值。三是确立了荣誉终身制度和追认制度。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这意味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荣誉获得者将终身享有相应权益。同时该法第十六还规定,“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这一条是对那些默默耕耘的“无名英雄”的褒扬和告慰。
3增强外交媒介功能,打造对外友好交往的荣誉平台
依法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能够增强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给外国人授勋,是国际交往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发展国家间传统友谊的重要媒介,且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例如,法国在对外交往中,常常对外国人授予荣誉军团勋章。据不完全统计,华人约有40多人被授予荣誉军团勋章,其中包括巴金(司令勋章)、孔泉(大军官勋章)、陈竺(军官勋章)、范增(骑士勋章)、吴建民(骑士勋章)等中国知名人士。俄罗斯也有为外国公民授予奖章的传统。
2015年8月,北京市市长王安顺(右)给国际田联主席拉明·迪亚克佩戴“北京市荣誉市民”勋章。
2015年4月15日,俄罗斯驻华大使杰尼索夫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向32名为苏联卫国战争(1941-1945年)作出贡献的中国公民,颁发了“伟大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奖章。毛泽东的女儿李敏、刘少奇女儿刘爱琴、瞿秋白的女儿瞿独伊、李富春的女儿李特特等著名共产党人的后代均到场领取了奖章。
除此之外,我国领导人近年来也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授予过勋章,所授勋章不仅体现了中外国家的珍贵友谊,也是赞扬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作出的杰出贡献。
事实上,在《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出台以前,我国各级政府一直存在为外国人授予勋章或奖章的实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为外国人颁发的国家级奖项有中国政府“友谊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等等。
地方奖项有上海市政府1993年设立的“白玉兰荣誉奖”、北京市政府1999年设立的“长城友谊奖”、 厦门市政府2004年设立的“白鹭友谊奖”,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地方政府为当地贡献突出的外国人授予“荣誉市民”。
上述为外国人开设的荣誉项目,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激励功能和感召作用。例如国际桥梁知名专家意大利人布鲁诺·布里斯杰拉教授于2013年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福建省“友谊奖”,2014年获得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些奖项让我在中国更有归属感。在中国,我感觉我就处于世界的中心,这里是个靠努力就能实现梦想的地方,我也有我的‘中国梦’ 。”
各级政府为外国人表彰奖励的实践,为此次《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相关内容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这意味着外国人也成为我国最高荣誉的授予对象,其规格更高、形式更正规,激励功能将进一步强化。如果说第三条是常态化的实体性规定的话,那么第八条的内容则为国事活动搭建了方便灵活的程序平台,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国事活动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重要职权职责,而国事活动需要一定的手段和平台,此次立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直接为外国政要和国际友人授予“友谊勋章”的权力,为国事活动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手段,有利于开创国际交往新局面,有利于更好地宣传中国文化、展示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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