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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对新自由主义企图误导我国企改革试析(中)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习会上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体会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1-30 1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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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

 

  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成果,必须坚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它不是某些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首先是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才得出的成果。这一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的国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讲制度自信,在经济领域,说的就是相信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正确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具体制度,也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是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行调整的)。正因为这样,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切经济改革措施都必须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只能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甚至破环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讲全面依法治国,改革也必须依法办事,改革措施必须于法有据,尤其要依照宪法办事,不能违背宪法。经济改革必须遵守宪法第六条,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如此。这是一条底线,不能逾越。如果改革的措施违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甚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变成改旗易帜了。那是违宪行为,应该制止和打击。

 

  必须指出,不是任何改革都是对的,改革也不是什么都要改。要警惕有人打着改革的旗号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一说改革,就没有底线了,什么法律,什么宪法,都置诸脑后,仿佛什么都可以改的了。这是不对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否定或改变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调整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必须是“改”与“不改”的统一。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改的,过多长时间也不改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不断巩固和加强,因为它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需要改革的只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由于在整个经济制度的社会系统中,基本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只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因此改革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这是经济改革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个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争论的焦点往往就在于,是坚持还是抛弃这个基本原则,而这一点恰恰是关系改革方向的原则问题,也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比一下我国的改革与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23日政治局学习会上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1]

 

  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才能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呢?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需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要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有必要说一下,喧嚣一时的“国进民退”,其实是个伪命题。从理论上讲,我们需要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要“进”,而不是某种所有制经济“进”,别的所有制经济“退”;实际经济生活也没有出现“国进民退”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公有制经济,从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扩大。谴责“国进民退”的人,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而是从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出发的,那就是:改革只能是发展私有经济,不能发展国有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搞好了,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他们要造成一种舆论氛围:发展国有经济,就是犯了错误。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按照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应该“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职责。那种主政十年,接连发出好几个文件,要求发展私营经济,为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却一次也不研究如何发展国有经济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是违反宪法的严重失职行为。这种现象再也不能允许出现了。

 

  国有企业的改革,既要有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更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指导意见》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批评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应该深思了:这是违反宪法的言论。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自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制度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都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毛泽东从哲学上告诉我们一种方法:凡是有多种矛盾存在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来决定。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性质就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正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笼统地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分“主体”与“补充”,那并不是我们需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3]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4]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居于主体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斗争。这种分歧和斗争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的情况是,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他们财大气粗了,不安于“补充”地位了,竭力想取代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种舆论,比比皆是,甚至一些领导人、一些党报也散布这种舆论。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说出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级的愿望:要由他们来主宰整个国民经济、以至整个国家的命运。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骤燃暴富的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他们容忍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

 

  我国私营经济代表人物的这种愿望,是得到国外资产阶级支持的。这一点,国内外资产阶级是勾结在一起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竭力制造舆论,鼓吹并推动在我国由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5]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6]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儿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是十分强烈的。

 

  然而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我们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头脑是不清醒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后,有一位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借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是平等的,提出以后不要再分“老大老二”了,不要再讲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了。从认识上说,他是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的地位同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混为一谈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确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主体,不能对某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一种市场规则,而对另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别的市场规则。市场经济讲的是平等竞争。但是在所有制结构中,任何社会都是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则处于从属的补充地位,正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不同,我们才能区分不同社会制度的性质:如果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整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整个社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不是人们主观上不分“老大老二”就会消失的。从政治上说,在帝国主义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情况下,在国内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竭力争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提出不分“老大老二”,故意模糊谁是主体的问题,客观上是配合了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消灭社会主义的图谋。毛泽东在批评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时曾指出:“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说话、写文章都尽量合乎帝国主义和敌人的口味。其结果是敌人舒服,自己的阶级被蒙蔽。这是欺骗群众和欺骗各国共产党的行为。”[7] 在研究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占主体地位的原则问题时,也应该旗帜鲜明,而不能故意含糊其事,干那种讨好资本主义势力,蒙骗群众的事情。

 

  还有人只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忽视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那就没有必要强调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了,大家都发展就行了。只要对经济发展有利,怎么发展都行,公有制、私有制是无所谓的,中央党校一位教授在课堂上公开说,“主义不能当饭吃,公有制又不能打粮食”,搞经济建设何必强调什么所有制问题。这就是有些人口头上常讲的,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要强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了。他们甚至谴责强调区分姓“社”姓“资”、姓“公”姓“私”阻碍经济的发展,是思想僵化的表现。其实,事情正好相反,正因为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有可能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可以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搞不好也有可能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所以,我们更应该强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这类方向问题,更应该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在强大的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带领下,实现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注意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事关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我们不能不强调这一点。

 

  由于公有制(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主体是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国有企业改革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了邪路了,改革就是失败的。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相当尖锐的背景下,明确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的职责。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按照十五大的提法,什么叫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影响力。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能够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每到关键时刻,这种作用就显示出来了。建国初期上海的“粮棉之战”就是一例(这个经验值得重视,不过现在很少有人提及了),最近股市风波又是一例。今年6月由于国内外势力相互勾结,操纵股市,一会儿股市猛涨,一会儿又猛跌,搞得人心惶惶。我们正是依靠国有经济,出手救市,稳定了市场,提升了人们的信心,避免了危机。如果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按照中央部署及时出手,股市就可能崩盘,进而引起广大股民的骚动,动摇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政治经济后果之严重,很难估量。此外,国有经济也是宏观经济能够保持平衡、产业结构能够及时调整的重要保证。历史经验一再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我们就没有能力控制国民经济正常、健康地运行,一旦有点风吹草动,我们就会束手无策。

 

  主导作用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但并不是各自孤立地并行发展,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不仅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处地位各不相同: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而且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国有经济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作用。应该看到,不同所有制经济虽然都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但由于性质不同,它们相互之间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客观上存在谁引导谁的问题。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则要追逐最大限度利润,两者显然是有矛盾的。怎么处理这个矛盾呢?我们必须运用国有经济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上来。这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

 

  国有经济要能够实现宪法规定的主导作用,前提是自身实力强大。市场经济是凭实力讲话的,光凭行政号召是没有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7月18日视察吉林时指出:“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8]只有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力量增强了,才能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保证国有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能力

 

  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这是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它们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本质是矛盾的,同社会主义的满足人民需要这种生产目的也是不一致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强调要引导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如何正确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只强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忽视、甚至完全不提引导,这显然是片面的。从认识上说,那就是只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的一面,而忘记了它同社会主义存在矛盾的一面。我们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执行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完整的政策加以贯彻,这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贯彻、执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呢?政治上,各级党政机关可以通过各项措施来落实这一政策,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关系角度来说,这就要靠强大的国有经济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各有各的利益,资本家是惟利是图的,国有经济只有靠强大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竞争中通过利益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老实说,如果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能力进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更不会接受引导,一句话,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政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无法落实。

 

  概括地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为主导,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必须通过改革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大做强做优,从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面落实这些方针政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把握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根本要求。

 

  注释

  [1] 《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 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6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7]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9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印。

  [8] 《人民日报》2015年7月19日。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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