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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公开发表“违宪”言论行为的法律分析
点击:  作者:吕景胜    来源:亿喜紫网在线  发布时间:2015-11-04 1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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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政治舆论场充斥各种“违宪”言论,虽然宪法本身并无问责机制,但公开发表“违宪”言论的行为因程度不同可能违反我国公务员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支撑、保护并实现着宪法制度、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愿即将到来的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再次唤醒我们呵护宪法尊严。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政治舆论场充斥诸多“违宪”言论。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个别人说共产党为非法组织,一党执政是独裁没有民主;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个别人说要搞西式普世民主;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国家根本制度,个别人说应该实行完全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规定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个别人说马列过时应废除,取消讲授马列的政治课,丑化开国领袖否定毛泽东主席的功绩;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个别人却以“烤肉、滚山坡、骚扰当地居民”等亵渎性语言侮辱邱少云、赖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等等。上述言者甚至有公务员、教师、律师、记者等,言者以此为“时尚、深刻、言论自由、学术探讨”。

 

  上述言论在两个方面违反宪法,一是直接违反宪法条文,如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否定等;二是违反宪法价值观,如宪法弘扬人民英雄流血牺牲换来新中国应为后世敬仰和缅怀。亵渎虚无英雄如同亵渎宪法价值观。宪法价值观沦丧的社会后果是造成公众认知、公众道德、社会舆论,特别是青少年思想混乱,必然带来国家利益的潜在和真实损害。

 

  很多人质疑对发布“违宪”言论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宪法责任或问责机制。按照一些人的观点,宪法只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公民违宪”是伪命题,即所谓公民没有违宪,只有违法。即没有宪法概念、宪法范式、宪法语境下的公民“违宪”。因为,一是宪法作为国家母法、根本法只规定指引性大政方针国体政体框架等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则;二是宪法重在约束公权力,保护公民;三是宪法中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追究公民“违宪”言论及行为的惩戒规范和责任机制,即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可诉性、可追责性。上述观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里我们不谈宪法概念、范式、语境下的“违宪”,但上述言论及行为确实在事实、行为层面上违背、超越了宪法条文,笔者称之为事实上“违宪”(以下所称“违宪”均指事实上的违宪),值得探讨的是上述个别公务员、教师、律师的言论边界是否可以超越违背宪法、法律?其公开主张“违宪”言论的行为与除宪法之外的现行法律、法规可有冲突?是否符合除宪法之外的现行法律、法规?

 

  二、公开发表“违宪”言论行为的可能性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言论边界不可超越宪法,目前对一般发表违背宪法言论的行为是在政治语境下给予政治批评与政治问责(如党纪处分);其次,公开发表“违宪”言论的行为不符合诸多现行法律、法规。本文所称“公开发表”是指在网络、媒体、出版物、会议、课堂等公开场合以口头或书面将自己观点公之于众、发表传播、甚至可延伸到以鼓吹煽动方式张扬自己的“违宪”观点。本文所称“可能性法律后果”是指根据公开主张“违宪”言论的内容尺度、公开方式方法手段、言论影响范围、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可能形成的轻微违法、重度违法、犯罪等不同状态,以及可能形成的涉讼或不涉讼、追责或不追责的不同状态。公开发表“违宪”言论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违反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规章。公务员在公共政治舆论场发表“违宪”言论不仅应受到政治道义批评和约束,且应受到行政机关有关纪律约束及行政处分。《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如上,行政机关将根据上述法律制定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约束公务员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和行为并应有相应惩戒责任。如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在政治上应做到两点:一是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我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对政治违规的行政处分处罚规定。

 

  2、违反《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教师在课堂及公共政治舆论场发表“违宪”言论不仅应受到政治道义批评和约束,且应受到学校规章、纪律约束及处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学校的规章及教师守则中均有贯彻落实上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即学术(不是以政治冒充替代学术)有相对自由,课堂有底线纪律,对违者应有相应责任机制惩戒。如《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第6条规定,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第26条规定,学校对违反教学纪律等行为给予批评,批评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通报批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应给予处分。

 

  3、违反《律师法》。《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49条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发表“违宪”言论可能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政治安全。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上述公务员、教师、律师为特定主体。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为不特定主体,即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可能触犯以下法律、法规。“违宪”言论及行为进一步升级或发展,如果其言论内容的极端性、公开发表及煽动的广泛性,手段手法的恶劣性、行为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及事实状态就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如严重的“违宪”言论及行为将受到《刑法》、2000年就已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571日已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刑法》第二条有关刑法任务的规定就包括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上述条文我们可解读出如下含义:

 

  一是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仅是宪法制度且是国家政治安全范畴,不可触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论煽动颠覆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违反刑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过去“煽动”行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规模一定范围的有形公共场合使用语言和书面手段,如今无形的网络空间一条信息发出一分钟几亿人就可看到,如此传播效果是否达到刑法所认定的煽动效果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使用网络违法宪法、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侮辱诽谤他人违反网络安全法,如侮辱诋毁亵渎英雄不仅侵犯英雄个人名誉权,且损害公共利益、宪法价值观、误导青年、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等。

 

  三是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有了法律责任机制,任何组织与个人的违法煽动及违法行为将有了法律的可诉性、可被追责,即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承担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草案)更是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上述种种违法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制裁。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守护宪法的尊严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每年124日为国家宪法日,20157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其蕴涵的意义是国人将以崭新、生动、庄重而神圣的形式向宪法表达信仰和敬畏。以往谈论宪法及依宪治国多是从限制政府、官员、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角度出发,在此层面全社会多有共识。但似乎一个话题被清淡、被冷落,实践中个别公务员、教师、律师等的言论能否超越并违反宪法和法律?公权力对宪法应保有敬畏,个别公务员、教师、律师等对宪法该不该也保有敬畏?如果允许公务员、教师、律师等公开发表“违宪”言论实施违宪行为,应先废除上述法律及行政规定,否则岂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即使上述个别人违反“宪法”的言论并无宪法意义上的可诉性、可追责性,也不能否定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社会实施,在于真正深刻影响约束规范全社会,即产生宪法的社会效果。我国公务员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种行政规章从不同层面支撑、保护并实现着宪法制度、宪法原则。

 

  依宪治国包含着全社会呵护尊重宪法精神、宪法理念、宪法价值观。宪法只有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影响民众,人们才能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宪法不是高悬一处的一纸具文,宪法价值观、宪法原则虽然抽象,但并非看不见摸不着虚无缥缈,而是时刻存在并渗透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行为准则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每个人的身边。依宪治国不仅是约束公权力,依宪治国是全民族的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应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依宪治国是依中国之宪,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现行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底线及准则应被遵守。我们经常说文革中刘少奇主席捧着宪法申诉公民权利,学者们倡导宪法应限制公权力及保护公民权利,但公民违背和超越宪法时,谁来捍卫宪法的尊严与权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说,“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心中要对宪法充满敬畏”。看来,国人不仅是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或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感受宪法,平时也应时时唤起国人对宪法的心生崇敬与自觉信守,宪法有尊严,“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界,“学术探讨”有政治底线。任何公民或组织应该有底线,公务员、教师、律师这样特殊的公民就更应该有底线。当然,作为党员的公务员、教师、律师今后再公开发表“违宪”言论首先要受到的是最新《党纪处分条例》的规范及惩戒。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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