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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继续为防止冤假错案提出建议
点击:  作者:记者采访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03-02 1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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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图/IC

  

原标题:朱征夫: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数说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相关新闻:

 

    英媒:电视展示嫌犯“审前认罪”不妥

    2013-09-03 07:26:03参考消息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9月2日报道】题:在电视上认罪是嘲弄法律程序?

 

路透社报道说,中国国家电视台播放了一系列外国人和本国高管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画面在商界引起担忧,一些律师说这种做法是对法律程序的嘲弄。

 

坦白罪行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色,许多不严重的刑事犯经常在电视上认罪。但是商界高管穿桔黄色的囚服在电视上认罪则比较少见。

 

在华美国商会前会长詹姆斯·齐默尔曼说,如果这种公开认罪某种程度上是出于被迫,那么这种忏悔作为证据就有问题。他认为,把被拘押的被告在媒体中示众反映出某种政治考虑和希望快速作出判断。

 

日前,英国风险咨询顾问彼得·汉弗莱被指收买和出售情报。他身穿桔黄色的背心,戴手铐,在电视节目中出现。英国外交部已经对汉弗莱在受审前出现在电视中表示了关注。

 

汉弗莱及其美国籍妻子在7月被拘押,当时中国警方正在调查英国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在中国从事贿赂的丑闻。消息人士说,汉弗莱夫妇开的风险咨询公司曾经为葛兰素史克提供咨询服务。

 

葛兰素史克公司一名卷入贿赂丑闻而被捕的中国籍高管7月也出现在电视台的报道中,他在电视上承认公司如何向医生和官员行贿,抬高公司药品的价格。葛兰素史克承认,一些在中国的公司高管违反了中国法律。

 

在今年开始生效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禁止当局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但是刑法专家说,仍有许多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交代。

 

实际上在中国犯罪嫌疑人经常同当局达成协议,作出悔过,希望以此换取更宽大的处理。发改委最近说,三家涉嫌垄断被调查的奶粉制造商被免予罚款,部分原因是它们做了“自我改正”。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教授伊娃·皮尔斯说,这种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前公开认罪的做法是倒退到了毛泽东时代的刑事审判。

 

伊娃·皮尔斯说,最近电视公布的认罪行为可能是针对外国公众。在政治化的案件中做公开认罪处理,目的是做宣传,这样就违反了法治原则。

 

但是北京大学的法学教授陈瑞华说,上述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媒体的问题,媒体希望公开这些案件。

 

    法律专家说,中国领导人认为反腐能够决定中共能否继续生存,电视转播被告认罪能够向公众发出明确信息,说明当局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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