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解放后不久,一个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某省一个行署的负责人,因恋爱问题枪杀了女方。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负责政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工作的董必武,看了案卷,认为原判违背了我们的法制精神。他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的原则。法律必须人人遵守,任何人不得例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共产党员或高级干部更没有非法杀人的权利。遵守法律,就是尊重党的意志和工人阶级的意志,如果不认真执行,纸写墨载,成为一具空文,就会损伤党和国家的威信。高级干部非法杀人,尤其不可宽恕!”董老指示这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要依法重新判处。在董老的主持下,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重新审判,党纪国法得到正确执行,正义得到伸张。
董老从青年时代起就开始研究法律。他亲历五朝弊政,深知我们这个国家过去封建统治的年代太久了,人们不但对民主工作方式不熟悉,缺乏民主的习惯,而且也缺乏法制观念,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老在主持政法部门的工作时,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决策,致力于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他积极促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并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另一方面,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和国家法律的制定。他一再强调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十分重视法制思想教育,指出:“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才能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对于不重视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董老着重指出:“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
董老在原则问题上严肃认真,决不徇私情。他处理案件,极其认真和慎重,严防草率,特别对人命攸关的大事,更是如此。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原东北大区判处一个干部死刑的电报,但电文不详。董老就指示工作人员立即用长途电话通知东北司法部,要他们暂缓执行。同时,派出专人去沈阳调查,核实无误后,才给予正式答复。董老就此事告诫周围的同志说:“从历史经验看,多杀人效果并不好,错杀人更是极大的错误。国民党草菅人命,就是我们的反面教员。”
董老在司法事务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公正、不纵不枉的许多事迹,至今还在政法工作者中间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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