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摘要:芜湖市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有不少创新,包括各级党委成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县(市、区)成立专门支持乡村振兴的国有企业,创办乡镇级和县(市、区)级的合作社联社,举办强村公司等等,取得了农村集体增收、农民共同致富的显著成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证明: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生产经营形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土地的公有制可以和大规模合作化结合,也可以和小规模合作化,甚至和个体化结合。改革开放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土地的公有制与生产的个体化相结合,这都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民在承包地上的分散经营,已经不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越来越不利于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与市场经济对接。于是,国家又赋予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权。烟台、芜湖等地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一做法使农民把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通过入股合作社的形式,再流转回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然后或由合作社直接经营,或由合作社转包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经营。无论哪种形式,其实质都是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再合作化,相较于农民将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或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都更加有利于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共同富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是完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充分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所效仿。
关键词: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党建引领;共同富裕
2024年10月,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的调研组一行六人,应安徽省芜湖市委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邀请,前往该市参观、考察、学习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我们用两天时间走访了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的五个村,同市、县(区)、镇、村的干部进行了座谈,还与一些村民进行了交流,对县(市、区)、乡、村三级党组织领办多种集体经济实体的具体做法及其产业发展和村民生活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也产生了一些感想。
一
芜湖市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工作,是在学习和吸收山东烟台以及借鉴吉林松原、贵州毕节的经验后开展的。对于烟台市的做法,我在2021年曾用一周时间做过考察,参观过该市所辖6个区县的11个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2个乡镇合作联社、2个党建融合发展区、1个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训练基地。他们的基本做法是,由村党支部领导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以集体耕地、建设用地或其他资产入股并在合作社经济中掌握主导权;社员个人可以用承包地的经营权、固定资产和资金、劳动折成股份入股,但无论股份占比多少,决策时都只能是一人一票;同时,鼓励和吸收贫困户及老弱病残优先入社。有些合作社还引入了社会资本,聘用外部人担任职业经理。党支部通过领办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整合碎片化的土地、资产和其他资源,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延长了产业链,改变了过去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靠简单发包租赁资源、农户靠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等低层次的增收模式,为农业的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和良田、良种、良法、良品的普及与农产品的品牌销售,以及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科研院所、大型超市的联合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农民面对市场的地位和力量,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和共同富裕,也使村集体有了从合作社分红中提取资金用于兴办公共食堂、养老院、托儿所、文化馆、健身娱乐设施等公益事业的能力。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农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通过入股合作社的形式,又回到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
通过把芜湖和烟台加以比较,我感到两者之间虽然大体一样,但也有一些不同。这些不同点,正是芜湖的创新之处,显示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特色。
第一,烟台市抓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工作是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的,而芜湖市则由市委成立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这个小组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兼任,副组长是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三农”工作的副市长;成员单位除了市委组织部,还有市政府的农业农村局(包括刚并入的乡村振兴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文旅局等职能部门;办公室由其中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据介绍,在安徽省,从省到市到县三级党委都设置了这样的领导小组,由此,抓起党组织领办村集体经济的工作,层次显得更高,力度也更大。
第二,芜湖的几个县(市、区)都成立了专门支持乡村振兴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名称不完全一样,市一级叫“乡村振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县(市、区)一级有的叫“乡村振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的叫“乡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的叫“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无论名称叫什么,职能都一样,都要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各种农民的专业合作社。这种做法,烟台有的县也实行过,但没有芜湖这么系统和普遍。
第三,烟台一些地方成立了乡镇级的合作社联社,这在芜湖也有,但芜湖还创立了县(市、区)一级的合作社联社,这在烟台就没有了。例如,湾沚区成立的“再生稻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联社”,就是由区的“乡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县级的合作社联社相结合,将全区过去分散经营、效益不佳的再生稻生产单位,整合成为14个农事服务中心,为它们建设了育秧连栋大棚,购置了植保无人机、插秧机、拖拉机等设备,提供了从生产资料采购、良种供应到种植方式、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订单生产、品牌包装、销售价格的“八统一”,大大提高了收益。类似的县(市、区)级联社,芜湖市还有一个。
第四,烟台市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的工作初期,把它称作“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而芜湖市从一开始就把“党支部”改为“党组织”,把“合作社”改为“村级集体经济”。这一改动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前面说到,芜湖市从市到县(市、区)到乡,都成立了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这就意味着在该市不只是党的组织部门推动村党支部带领村民举办合作社,而是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党政系统各有关部门都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另外,芜湖之所以将“合作社”改称为“村级集体经济”,原因在于他们所说的村级集体经济不只有合作社一种形式,还有其他形式,例如“强村公司”。这种公司由乡镇党委推动、多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举办,有的还吸收县(市、区)一级的供销合作社联社入股,由乡镇党委、政府指派干部,或从参股村中选择经营能力较强的村干部出任负责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参股村的书记兼任。遇到重大决策,必须经乡镇党委同意方能实施。其在经营范围、机制、操作上,要比合作社更广泛、更灵活、更方便,因此,也更容易与其他企业合作,与市场经济对接。目前,该市比较规范的“强村公司”已有六家,项目既有农产品加工销售、畜禽饲养、园林绿化,也有文化旅游、工程建设、劳务输出、厂房出租、机械租赁、酒店餐饮、物业管理等等。有的“强村公司”还与省外名气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合资,在芜湖组建新的公司,引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方式。
正因为芜湖市为党组织领办村集体经济的工作投入了比其他地方更大的精力,所以其收获也更为显著。据介绍,自2021年推动这项工作到2024年6月,芜湖已组建了158个村级合作社,占全市644个行政村的四分之一。截至2023年,全市加入村级合作社的有2.16万农户,缴纳股金1.52亿元,合作社当年经营效益达到0.53亿元,社员平均增收200多元。另外,2020年至2023年,全市村集体经济的平均收入由25.2万元提高到了138万元,三年增长近5倍。
二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焦点就集中在土地问题上。每次地主阶级的上层统治集团改朝换代,基本上都是由于农民土地不断被地主尤其地主中的豪强势力所侵蚀和兼并,导致失地农民揭竿起义,最终使旧政权垮台。而每次改朝换代初期,之所以出现短暂盛世,也大多是由于失地农民在新政权建立后重新获得了土地,社会得以休养生息。但时间不长,一些农民又因为生活所迫等原因而不得不卖地,一些地主尤其地主中的豪强势力又会乘人之危低价购地或采取威逼利诱手段侵蚀、兼并土地。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失地农民只有再次起义,从而促成地主阶级上层统治集团的再次改朝换代。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中国古代史大体就是由这个循环所构成的历史周期。直至近代“五四”运动爆发,中国共产党诞生并领导人民进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起新中国,这个周期才被打破。个中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找到并实行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即农民土地的私有制与生产的个体化相结合。进而,为了解决人口多、耕地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规模效益差、抗风险能力低的问题,防止出现新的贫富分化和土地兼并,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又引导农民进一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其做法先是由农民拿出劳力、农具,组成互助组;然后由农民用分到的土地、大牲畜、大农具作为股份,组成初级合作社,共同劳动,按劳动和股份分配成果。但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这种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就是说,无论互助组还是初级社,本质上是土地的私有制与生产的合作化相结合。
1953年,为了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及其商品率,以适应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建设的需要,新中国在推行党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过程中,对农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原本作为股份的土地、大牲畜、大农具等转变为集体财产,从而把初级社提升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直到这时,农业生产的合作化才开始与农村土地的公有制结合到了一起。
1958年“大跃进”期间,为了改变农业生产条件、适应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水利建设的需要,新中国在高级社基础上又建立了主要以乡镇为单位的政社合一的联社,即人民公社。这个做法从经济体制的角度说,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土地仍然为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所以,实际上只是扩大了合作社的核算单位,以及土地公有化的范围,提高了生产合作化的层次。也就是说,公社化在本质上是较大规模的土地公有制与较大规模的生产合作化的结合。
以上过程说明,土地所有制形式与生产经营形式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土地的私有制可以和生产的个体化相结合,也可以和生产的合作化相结合;土地的公有制可以和大规模的合作化相结合,也可以和小规模的合作化相结合。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总结了前一时期农业、农民、农村工作的经验教训,从适应农业生产特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变面貌出发,解散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恢复了乡镇建制,并将过去那种过分集中的集体经济改为了家庭联产承包(实际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与此同时,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农业生产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本质在于,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集体,个人不得买卖,而使用权、经营权归个人。也就是说,土地的公有制又与生产的个体化相结合了。
这种体制在实行的最初阶段,对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增加农副产品产量、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十分明显。但随着时间推移,农业产量大幅度提高,一方面解决了温饱问题,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少、收益低,因此,大量富余劳力,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使承包地或由留守老人耕种,或无人耕种,索性撂荒;而另外一些在家务农的农民,因为承包地太少、效益低下,产生了扩大承包地范围的需求。于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后者租种前者承包地的现象。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党和国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又制定了允许土地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使用的政策,即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之外,增加了一个经营权的流转权。就是说,土地仍然是公有的,承包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有偿流转给其他人经营,只是禁止买卖土地和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个新政策,既适应了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出现的新情况,又从制度上杜绝了土地被兼并,尤其被国内外私人资本收购的可能性,从而维护了公有制在农村的主体地位和经济波动情况下的社会稳定。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承包地经营权究竟向哪里流转才对农业、农村、农民更为有利?
三
家庭承包经营虽然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改革开放初期农业生产力的状况,但由于我国人均耕地少,承包地规模小,规模效益差,加上家庭劳力状况千差万别,长久下去势必阻碍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和与市场经济的对接,造成农民新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为此,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里说的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集体经济”,我理解,指的就是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之后的再合作化。不过,他那时只是提出了一个设想,并没有讲用什么办法实现这个设想。现在,我们党通过总结群众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规定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可以让经营权流转。这就为“第二个飞跃”,为适度规模经营,为发展集体经济,为再合作化,提供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路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新四化”的深入发展,农民一家一户在承包地上的分散经营,不但与农村劳动力队伍的变化产生了明显矛盾,而且越来越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当国家允许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后,很多农民将经营权流转给了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能手”“种田大户”,或者用经营权入股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为了规范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使这种流转有可能促成再合作化,农业部先是于2005年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后又于2021年重新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可采取入股方式,将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或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06年通过并于2017年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和政府纷纷动脑筋、想办法,积极探索如何使农民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更符合再合作化的精神,更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更能促进农民的共同富裕。烟台、芜湖等地推动农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的做法,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018年,他在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时又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那样搞大规模农业、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他的这些论述清晰地说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前提条件,而经营权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大势所趋。
2024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均为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同时,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三个定位:第一,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第二,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第三,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它还明确指出,尽管农村仍然要长期坚持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将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些规定表明,坚持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再合作化,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必要途径,是受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些要求说明,通过农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改革,用经营权的流转来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措施。
我认为,烟台、芜湖的经验表明,农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通过入股的方式,流转到党组织领办的具有新型集体经济性质的合作社,从本质上说,是土地公有制与生产合作化的再次结合。不过,这种合作化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前那种农民由生产队集中组织劳动、按工分领取报酬的合作化,而是建立在农民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合作化。这种由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和扶持壮大的村级集体经济,无论将农民流转来的承包地直接组织经营,还是转包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经营,相较于农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流转给家庭农场、“种植能手”或自发组织的各种专业合作社,都更加有利于增强村集体经济的实力,有利于村委会兴办各种公益事业,有利于提高社员和村民的收入,有利于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从而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完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当前,由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地方,从全国范围看还是少数,但它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大方向和新时代的新要求,是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和康庄大道,因此,必将形成燎原之势,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所效法。
毛主席曾经说过:“我们马克思主义的书读得很多,但是要注意,不要把‘农民’这两个字忘记了;这两个字忘记了,就是读一百万册马克思主义的书也是没有用处的,因为你没有力量。”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他的这段话虽然讲于1945年,距今已80年,但仍然没有过时。
(作者: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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