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学习《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过程当中,深感秦国富强,一统天下的背后有其重要的制度基础。对于现今法治建设,极具借鉴意义——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法”——法律的公开性
关于法律条文的公开,在先秦时代就已经有了很好的理论和实践。
“明法”传统自春秋时代已经发端,最有名的有郑国子产铸刑鼎,和晋国赵鞅把范宣子刑书铸于鼎上的事件。
到了战国时代,在《韩非子·难三》中讲到:“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商君书·定分》指出,要在朝廷、郡、县等各级行政机关中,普遍设置法官或法吏,负责法律的公布、解释和宣传的任务。对于法官或法吏,如果他们“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有敢剟(音duō,删削——笔者注)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忘记一个罪名或删除、增加、篡改一个字,都要受到极为严苛的刑罚,这就要求法官和法吏必须精通法律。各级法官或法吏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定期核对并公布法律条文。朝廷的法官必须“一岁受法令以禁令”。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尉杂》律有:“岁雠(chóu校对文字——笔者注)辟律(刑律——笔者注)于御史”。正好佐证了这项制度的实施。
反观当下,我们普通人除了知道“欠债还钱”之类的常识之外,在法规细节上几乎都是一知半解。自己遇到法律问题也是托人打听,或者自己上网提问——网上咨询的也不一定是国家官方网站,只是一些法学专业的网友以及律师。
当前已经是科技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完全可以在各级行政部门建立相关的咨询、答疑、援助和代理平台,并建立合理的行政责任制度,真正做到为民众服务。
二、如何让官员切切实实为民办事
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让官员切切实实为民办事,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执政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商君书·定分》中说:“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
如果官吏和百姓向法官或法吏提出相关的疑难问题,法官或法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原本本地告诉明白。如果回答有误还要负刑事责任。问答时以“符”为凭证,问者答者各持一券。法吏所持的这券交机关存档备查。
这里的“符”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回执”,目前我们在法律行政事务中,尤其是在报案、投诉、起诉过程当中,缺乏回执制度——我们为什么不能如秦人一样,建立起相关的回执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官员还哪里敢不作为!
社会上常讲“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不能指望每个官员都自觉地,认真地这样去做——实现“为人民服务”需要好的制度支撑才行。
——这是秦律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参考资料: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一九九〇年九月出版。2、石磊:《商君书》,中华书局出版社,二〇〇九年十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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