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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静:高利贷怎么管?欧盟国家各有高招
点击:  作者:邱静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4-06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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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发生在意大利的高利贷纠纷案。

 

  从事国际贸易的安某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商人夏某高利借贷三千块,为期三个月,以其尚未回港的商船为抵押。夏某因与安某有旧隙,一直伺机报复,便在借款契约中设下圈套。安某家大业大,自认为三个月后定能还款,遂未仔细阅读契约便签字。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安某因国际贸易受阻未能按期还款。于是夏某开始“讨债”,要求按契约规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割一磅肉作为处罚”。此事最终闹到法院,法官和民众都很同情安某,但“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众人也无可奈何。眼见夏某向安某举起屠刀准备割肉,然而却又不得不放下。原来事情有了转机,两位“并非专业出身”的律师采用了“按契约规定,只能割肉不能流血”的辩护策略,最终赢得了官司。法院宣布夏某讨债做法危及民众安全,给予罚没一半财产以示惩处。

 

  小时初看莎翁的《威尼斯商人》,对放高利贷者总是憎恨有加。有意思的是,历史上莎士比亚本人在英国戏剧界致富之后也放过高利贷。英国斯塔拉福德市政档案馆里有信件表明,1598年10月25日,当地商人理查德普在伦敦一家酒店向莎士比亚写信借钱,给出的利息条件是每30英镑付息30先令,十天后他接到朋友的信称,“同乡莎士比亚先生同意借钱了”。

 

  英国历史上相当长时期内是禁止高利贷的。因为基督教认为利息收入是不劳而获,违背教义。高利贷是犹太人的罪恶行为。1275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高利贷非法,并根据该法令绞死300 名犹太人,将其他犹太人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到了都铎王朝时期,亨利八世当政时进行宗教革命,改变原有宗教文化。亨利八世1545年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利息,不得超过10%。此后,随着信奉天主教的玛丽女王上台,放贷又被全面禁止。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上台后于1570年又将放贷合法化,将合法利息最高额度降至6%。也正是在都铎时期,英国资本主义迎来早期大发展,快速的城镇化刺激了房地产和日常消费,拉动经济的同时,也出现大量的民间借贷,引发了诸多因借贷问题产生的纠纷,不仅对经济造成影响,也冲击了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莎士比亚时期的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已大大增多,在16世纪80年代,平均每个英国家庭都有至少一起诉讼案。而在1640年,高等法院和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债务案件高达88%。法院忙不过来,只得动员各地有地位、有影响力的贵族乡绅对债务纠纷进行仲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相较之下,天主教国家对高利贷限制更严,19 世纪上半叶才开始解禁,逐渐允许放贷收取利息。欧洲至今仍有天主教国家严格遵守宗教规定,不但严禁高利贷,甚至不许收取利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欧洲对高利贷有了更全面认识。虽然目前欧盟层面尚未制定规范高利贷的法规,但欧盟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指令以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均明确表示,如果有关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那么可以认定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拘束力。至于借贷利率是否不公平,欧盟留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模式,欧洲国家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划线的客观模式,即通过立法设定民间借贷的统一上限,如法国、意大利。在法国,上限一般设定为33%,但也可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而作出相应调整。二是个案判定的主观模式,即通过民法上的反暴利、乘人之危或公平原则进行个案评价,以英国、奥地利、德国、瑞士和西班牙为代表。三是折衷主义模式,介于上述两模式之间,也就是,虽然存在着固定利率的上限,但上限是动态与软化的。

 

  不少欧洲国家制订了健全的法律约束,将高利贷放进法律的“笼子”里。以意大利为例,1942 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已出现一系列针对借贷和高利贷行为的私法规范。随后, 1947年颁布的《宪法》第41条,对“经济活动自由”和“社会协作义务”作了具体规范,被视为对高利贷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宪法依据。1996年又出台专为规范高利贷的《高利贷规制法令》,对高利贷采取了更加客观的认定标准, 同时将对高利贷的规范客体扩大到了金钱利息之外的实物还贷,明确规定高利消费借贷条款无效,还专门设立了反高利贷预防基金,用以扶持陷入高利贷困境的中小企业。此后,意大利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利贷的法律规范, 包括《反高利贷特别基金的资金要求》、《商业信贷的逾期利息试行规范》等等,针对高利贷的法律规范体系日益成熟。

 

  近年的欧洲债务危机又加剧了意大利的高利贷问题,中小企业日子不好过,在银行紧缩贷款情况下,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意大利黑手党等黑社会组织乘机大发横财,据称黑手党高利贷利润一度高达每年100 亿欧元, 约为意大利国内生产总值的7%。为了进一步打击黑社会+高利贷现象,意大利2012 年颁布《规制高利贷和敲诈勒索以及解决债务危机产生问题的法令》,一面对高利贷,尤其是黑社会组织的敲诈勒索施以刑罚重典,一面加大对处于经济困境的小微企业扶持力度,防止其财产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强制执行。

 

  英国1787年有一次关于是否保留反高利贷相关法律的辩论,亚当·斯密是正方,他认为应限定利息,明确高利贷的界定,“清醒的人”只会被低信贷利率吸引,有利于创造积极收益。而反方杰里米·边沁建议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能索要任意的利率,风险与收益总是会被理性评估的。这种关于高利贷利率界限的争论至今仍在。

 

  英国最终于1854年废除了《反高利贷法案》。撒切尔夫人当政期间推行金融改革,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小额借贷市场的大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机构,比如“发薪日贷款”公司。这类公司贷款十分方便,全天候营业,随时提供现金救急,据称在接到申请后,一分钟内便可决定是否借贷,一旦同意,现金15分钟内便可到账。还款日期与借款人的领薪日捆绑在一起,发薪日一到,债权人直接将钱从借贷者账上提走。利息也高得吓人,月利息高达30%至40%。但发薪日贷款大多为了消费,重在解决暂时生活困难,这种“高利贷”比因银行透支而遭罚款甚至降低信誉还是要划算些。

 

  发薪日贷款公司生意火爆,再度引发英国社会对高利贷的激烈争辩。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穷人的再度剥削,因为富人大多可使用信用卡透支,而穷人则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使用小额高利贷,而且借款人大多教育程度低,缺乏金融知识,只想着拿钱,没想着还款的麻烦。这无疑会滋生粗暴的催债方式,加大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一些英国团体呼吁恢复已废除的《反高利贷法案》。而支持者则认为,小额短期借贷的管理成本很高,由于对借款人鲜做调查,没有太多证明要求,高风险自然应有高回报,而且其便捷和良好的服务,是对金融市场的补充和完善,也受到市场欢迎。不过赞成也好,批评也罢,大家都认为必须加强法律监管。

 

  早在1974年,英国就颁布《消费信贷法》,整合了小额贷款、典当贷款、租赁信贷等相关立法和规定,形成统一的信贷消费立法。此后,消费信贷的监管部门又制定多个单项立法,不断完备和充实《消费信贷法》的法律体系。

 

  根据《消费信贷法》,英国的公平交易局是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发薪日贷款公司等“高利贷机构”的资质审核,在市场准入审批上相对宽松,但要求贷款机构在商业广告发布、缔约前谈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阶段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备受瞩目的追债制度和负债管理方面,公平贸易局颁布了《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负债管理指导》等法规,确定了不公平商业行为,对相应合规审查做了详细规定,对英国负债管理服务加以规范。

 

  公平交易局对发薪日贷款公司运营重点“呵护”,划清了红线,逾线必遭严惩,本金和利息均列为非法收入,贷款行为全部不受法律保护。尽管如此,公平交易局仍多次被英国议会委员会批评对“高利贷机构”监管不够严格,对其违反贷款规则的处罚力度太小。这些“高利贷机构”生命力强,大多在违反规则被公平贸易局关闭之后,改头换面又开出来。可见即使在金融极其发达的英国,高利贷作为“非典型性金融”,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总的看,用更精细的法律来治理高利贷问题已成为欧洲共识。


  一是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明晰高利贷的法律界定标准,设立专门机构分类、动态和市场化地调整民间借贷的管制利率, 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欧洲各国对高利贷利率高低要求不同,但大体底线在35%至45%,还综合考虑贷款可获得性及风险。从“发薪日贷款”公司在英国的生存可看出,欧洲禁止的重点是不考虑风险与利润匹配度的“暴利贷”。

 

  二是发挥法律的疏导作用。“禁”与“疏”并用,一方面,对于扰乱现有金融秩序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尤其是那些使用涉黑方式进行讨债逼债引发社会问题的高利贷机构,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严厉打击。认定刑法上的高利贷罪同时宣告高利贷合同无效, 对高利放贷者经济上的惩治力度亦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另一方面,防止刑事打击泛化,注重民刑法规则的体系协调, 注意用民商法的手段疏导高利贷产生的系列问题。对部分融资保持观察,加强法律监管,通过市场和社会来进行长期检验。

 

  三是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欧洲立法者早已开始前瞻性地思考高利贷的预防问题,更多从高利贷行为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根源来寻找药方,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和社会闲余资金急于寻找稳健融资渠道的问题,通过各种基金、协会和制度创新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和政策扶持。意大利就曾按照《高利贷规制法令》建立“预防高利贷基金”,将基金70%投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体协公”,剩余则用于预防高利贷的基金项目和注册协会。

 

  回过头来看威尼斯的高利贷纠纷案,当时的法律不完善,不合理之处甚多,险些导致人间惨剧,但无论安某还是夏某始终相信法律,使法治精神得以延续。只要法治精神得以绵延生长,法治文明终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制定必将考虑其所承载的价值诉求、伦理人情,《威尼斯商人》几百年后还能让读者或笑、或叹、或思,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人类基本的情感诉求。法律的完善过程,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职责所在,更是民众参与思考接受法治精神洗礼的大好机会。法律从民意中汲取正能量而成长,从而进一步保障民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促进民意的理性、包容与开放,这何尝不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或许,这才是莎士比亚讲这个高利贷故事想告诉我们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来源:昆仑策网,根据网文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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