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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衡:网约车进行监管应从平台入手
点击:  作者:赵衡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6-11-15 09:38:50

 

        怎样管理网约车加入后的出租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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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杨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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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 伍晋

 

  专家观点

 

  网约车规定并非取消传统出租车,而是将网约车统一纳入出租车的范畴。

 

  ◇对网约车进行监管,需要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是从接单行为中对网约车加强管理;二是从网约平台入手予以监管。

 

  ◇对传统出租车的管理,当前应主要加以引导扶助:一是尽快彻底取消巡游车牌照有偿使用;二是打破既得利益坚冰,逐步降低“份子钱”;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111,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实施,其正式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意味着网约车从此进入了出租车市场。网约车加入将如何改变传统出租车市场?怎样管理网约车加入后的出租车市场?网约车平台应当怎样有效监管?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尚东、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伍晋。

 

  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有何不同

 

  “网约车规定并非取消传统出租车,而是将网约车统一纳入出租车的范畴。”杨尚东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办法》,正式明确了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从《办法》将网约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可以看出,网络车已被归入出租车行业。这既体现了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了其从法律的边缘走进了法律框架。依据上述规定,出租车行业只是形成了传统出租车存量和网约车增量两部分。

 

  那么,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有何区别呢?伍晋介绍,《办法》实施后,出租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的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都是出租车的一部分,但是二者侧重点不同。网约车只能采取网络预约方式接单,而巡游车则可以采用巡游、网约、电召等方式接单,网约车的业务核心在于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车的业务核心是在大街上巡游载客,同时也可以采用电召和网约的方式接单载客。网约车和巡游车有各自特点:网约车司机在家坐等网约,巡游车在大街上巡游。网约车体现了叫车的方便,巡游车则因为有出租车公司管理而更为规范。因此二者可以一起生存,共同发展。

 

  网约车加入后怎样加强出租车市场管理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虽然网约车以网约为主,当下却有不少网约车司机在某些大型运动场馆、热闹的商场、大型住宅小区附近“趴活”,因为只有将车停在附近才容易“接单”,方便及时赶到乘客所在地,而“趴活”却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对网约车进行监管,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从接单行为中对网约车加强管理;二是从网约平台入手予以监管。

 

  伍晋认为,从接单伊始即应开始对网约车加以约束。

 

  首先,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巡游搭客”的经营行为。伍晋表示,当前巡游车与网约车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网约车假借“网上预约”之名,以巡游方式上街揽客,挤占了巡游车的核心经营范围。《办法》已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广大网约车驾驶员阐明法律红线,也要加大打击查处的力度,依法惩处网约车的巡游揽客行为。通过对经营范围的划分和区隔,保障巡游车巡游揽客的核心业务不受侵害,维护巡游车合法的经济收益,缓解其与网约车的矛盾冲突。

 

  其次,要依法查处网约车“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经营行为。”伍晋表示,《办法》第22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办法》颁布后,超区域经营已被明令禁止,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经营区域的规定,不得为网约车超区域经营提供网络注册、网络中介服务与费用结算,各地方政府部门要坚决查处取缔超区域经营的违法行为,维护本地的正常交通秩序,保障本地巡游车的合法权益与经济收益。

 

  此外,不能忽视对网约平台的监管。“对网约车加强管理,监管网约平台是重点与关键。”伍晋表示,网约平台是整个网约车运营的核心,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以政府监管公司、公司监管网约车与驾驶员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网约平台公司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杨尚东认为,《办法》明确规定网约平台必须成为网约车服务的承运人,而且是运营事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抓住了承运人和责任主体这一关键,网约平台必然会因此提高加入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门槛,以避免承担过大风险。从前,网约车之所以大受欢迎,重要原因在于优惠的经济补贴政策。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大网约平台竞相推出补贴政策,网约车驾驶员能够从平台获取补贴,网约车乘客通过优惠券的方式可以折抵部分乘车款,有的网约平台甚至推出“限时免费打车”这样的极端促销方式。但是,《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网约平台不得妨害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网约平台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在依法查处遏制违规补贴后,网约车的价格优势将缩水乃至消失,网约车与巡游车将在相对均等的条件下竞争,由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二者的矛盾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调和。

 

  对巡游车要加强扶持、引导

 

  对传统出租车的管理,伍晋认为,当前应主要加以引导扶助。

 

      一是尽快彻底取消巡游车牌照有偿使用。《意见》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对于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长期以来,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各大城市配给指标相对不足,私下炒卖溢价严重背离价值规律,摊派给巡游车驾驶员的“份子钱”负担沉重,与既没有“份子钱”还要享受补贴的网约车驾驶员相比,巡游车驾驶员的收入每况愈下,由此激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办法》虽然确定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但目前尚无具体确定取消的时间表,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实现本地区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以最快的速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网约车与巡游车之间矛盾的激化,避免《办法》实施前后巡游车之间新矛盾的产生。

 

  二是打破既得利益坚冰,逐步降低“份子钱”。传统出租车运行体制下,出租车公司依托巡游车牌照这一稀缺资源,坐收高昂的“份子钱”,与驾驶员争利。这种变相垄断模式下的“份子钱”标准往往是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出租车驾驶员几乎没有定价参与权,实际所得有限。在完全实现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适度介入出租车公司制定“份子钱”标准的过程,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制定科学合理、兼顾各方的“份子钱”标准,尤其是侧重维护驾驶员权益,改变目前出租车公司将运营成本、公司利润以提高“份子钱”的方式摊派到驾驶员身上的管理方式。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一些出租车公司只重视“份子钱”的按期收取,而忽略了对出租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监督管理。巡游车驾驶员形成了习惯性的“多拉快跑”“交通违章”“忽视服务”的运营模式,变相拒载、违章行驶、乱停乱放、绕道加价、态度恶劣等现象屡禁不止,增加了乘客的“负面观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出租车公司实现经营理念转型,摒弃“盲目逐利”的错误观念,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奖励惩罚标准、准入退出机制,实现传统巡游车服务质量的升级,最终扭转公众对巡游车的“负面观感”。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来留住乘客,传统巡游车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如何让网约车与巡游车和谐共处

 

  伍晋表示,我国关于网约车的国家层面立法已经走在了世界前沿,接下来的工作应该是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规定时,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细化,不得扩张突破。在网约车经营管理中,要继续坚持政府管控与市场调节并重,不能一味依靠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在政府管控的同时,通过市场的竞争来解决问题,逐步建立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市场中介来规范市场的发展,把政府原先承担的这种职能逐步转移过去,实现规范有序、逐步推进。

 

  杨尚东认为,随着《办法》的实施,网约平台之间的“补贴战”“价格战”将随之落幕,之前的价格竞争最终会转向人性化与服务的比拼,并实现网约车的提档升级,形成互补经营、融合发展的良性局面。

责任编辑: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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