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古国”戴英马】对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案件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是应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全国性的协调动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性质上不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协调和管理。需要协调的机构除了公安、检察院、法院,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局、政法委。直接的主要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惩处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的犯罪者。
地沟油的工业方式利用,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是各加工企业自行决策的事。宏观上只能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上加以引导。这与打击生产和销售食用地沟油犯罪案件,性质上完全不同。至于惩处了这一类的犯罪行为,会给生活消费品的后续废物的工业利用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既不言自明,也是其他消费或生产领域共有的现象。由此反思其他经济或社会问题。放弃或轻视法律,似乎最管用的手段还是政府管理,是相当普遍的观点。看来,要改变此种现状,我国还要走很长的路。这是需要全社会作出持久不懈努力的。
上层如此,下层同样如此。严格执法、惩处犯罪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由于未能及时地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演变成大范围的严重社会问题,这样的恶性事例,最近一些年,实在不算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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